执法为公 真情为民

2019年12月3日,普洱市景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收到一面“公正执法 热心为民”

的锦旗。


执法为公 真情为民

4月5日13时17分许,郭某东驾驶重型罐式货车行驶至文井镇速南路K0+800M处时,在倒车让行中碾压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致使乘车人李某(学生)、李某佳受伤,李某经县人民医院截肢后转至昆明治疗,并因重度感染加重先天性气道狭窄病情后死亡。经查,郭某东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执法为公 真情为民

郭某东驾驶的车辆属于广西省某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主体的是广西省某保险有限公司。李某系农村居民在城镇上学,受害者如按农村居民算,只能获赔25万多;但如果按城镇居民算,可获赔72万,再加上医疗等其他费用已超过百万余元。双方对事故赔偿认定争执不一,受害者家属又无力承担法院诉讼费和律师费,便请求办案民警为其调解。

接到申请后办案民警在认真搜索、查询相关法律依据后,在最高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11条上找到了关于农村居民在城镇上学的,死亡赔偿可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的计算的条款,并查阅、参考类似案件。通过几番交涉,保险公司同意办案民警提出的按城镇入学学生的赔偿意见,并于9月6日,办案民警召集相关人员,成功调解处理该交通事故。同时,死者家属也收到全部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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