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況
L公司是自然人股東投資的合夥企業,2018年收到所投資的上市公司分紅3700萬元未依法申報納稅。稅務機關要求其按股息、紅利所得的補繳個人所得稅 740萬元,而L公司企圖用分紅收益彌補上年虧損後的利潤補繳個稅600萬元,最後在稅務機關的輔導下,L公司在限期內依法為股東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740萬元。
案件稽查
核查其他應付款變動異常
寧波市稅務局對合夥企業開展涉稅風險專項評估,通過搜尋、分析網絡公共平臺的公告等信息,獲取了上市公司限售股投資分紅數據,發現L公司2018年收到所投資上市公司分紅3700萬元,但無個稅申報記錄。稅務機關發現L公司其他應付款2018年1-5月金額為1億元,但在6月減少至6300萬元。L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在稅局機關約談時承認該筆分紅收益已用於償還借款。因沒有將分紅分配給股東,所以沒有扣繳個稅。
根據財稅〔2008〕159號規定,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後稅’的原則。不論合夥企業是否作出利潤分配決定,只要有留存利潤,該部分留存利潤就應按規定的分配比例分配,並由合夥人計入自身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分紅所得不能彌補經營虧損
稅務機關發現L公司的自查報告中只填報補繳稅額600萬元,與稅務機關認定的需補繳稅款740萬元有差距。原來,L公司2017年有經營虧損,公司認為其分紅所得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稅務機關糾正了L公司對政策的錯誤理解。根據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併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L公司取得的分紅並不是經營所得,不能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案件結果
L公司認同稅務機關的意見,在限期內依法為股東代扣代繳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740萬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夥企業收到分紅未確認收益少繳個人所得稅的案例。
第一,合夥企業收到分紅收益,按照“先分後稅”的原則,即使不分配利潤,也要按照分配協議計算每個股東應分配的金額代扣代繳股東個人所得稅。
第二,合夥企業收到的分紅款,不能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應按股息紅利所得繳納20%的個稅。
第三,在大數據時代下,稅務機關可以與相關部門交換涉稅數據,獲取企業涉稅信息進行分析,與企業申報信息交叉比對,讓企業偷稅漏稅行為無所遁形。
如果您覺得文章有幫助,請點擊右上角“+關注”,每天及時獲取實用好文章!
「理個稅」提供最專業個稅資訊及籌劃與綜合管理服務。
閱讀更多 理個稅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