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案」合伙企业收到分红收益少缴税,结果出大事了


「税案」合伙企业收到分红收益少缴税,结果出大事了

案情概况

L公司是自然人股东投资的合伙企业,2018年收到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分红3700万元未依法申报纳税。税务机关要求其按股息、红利所得的补缴个人所得税 740万元,而L公司企图用分红收益弥补上年亏损后的利润补缴个税600万元,最后在税务机关的辅导下,L公司在限期内依法为股东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40万元。


案件稽查

核查其他应付款变动异常

宁波市税务局对合伙企业开展涉税风险专项评估,通过搜寻、分析网络公共平台的公告等信息,获取了上市公司限售股投资分红数据,发现L公司2018年收到所投资上市公司分红3700万元,但无个税申报记录。税务机关发现L公司其他应付款2018年1-5月金额为1亿元,但在6月减少至6300万元。L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在税局机关约谈时承认该笔分红收益已用于偿还借款。因没有将分红分配给股东,所以没有扣缴个税。

根据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不论合伙企业是否作出利润分配决定,只要有留存利润,该部分留存利润就应按规定的分配比例分配,并由合伙人计入自身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红所得不能弥补经营亏损

税务机关发现L公司的自查报告中只填报补缴税额600万元,与税务机关认定的需补缴税款740万元有差距。原来,L公司2017年有经营亏损,公司认为其分红所得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税务机关纠正了L公司对政策的错误理解。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L公司取得的分红并不是经营所得,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案件结果

L公司认同税务机关的意见,在限期内依法为股东代扣代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740万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伙企业收到分红未确认收益少缴个人所得税的案例。

第一,合伙企业收到分红收益,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即使不分配利润,也要按照分配协议计算每个股东应分配的金额代扣代缴股东个人所得税。

第二,合伙企业收到的分红款,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税。

第三,在大数据时代下,税务机关可以与相关部门交换涉税数据,获取企业涉税信息进行分析,与企业申报信息交叉比对,让企业偷税漏税行为无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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