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小小的爺爺老劉於2017年9月5日去世,留下一份遺囑,遺囑寫明其個人名下存款60萬元由兩個兒子繼承,每人30萬元,其名下的一套房產由長孫劉小小繼承。劉小小的叔叔認為劉小小並不是法定繼承人,無權繼承房產,向法院起訴要求全部遺產均按法定繼承,劉小小有權按遺囑取得爺爺的房產嗎?又應注意哪些問題呢?
根據《繼承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因此老劉生前有權利以遺囑的形式處分自己的財產,只要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就應按遺囑分割遺產。老劉的兩個兒子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按遺囑取得老劉的60萬元存款屬於繼承;劉小小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按遺囑取得老劉的房產屬於接受遺贈。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所以劉小小要注意的問題是,知道爺爺在遺囑中將房產贈給自己後,應在兩個月內,明確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否則將被視為放棄接受遺贈。
【延伸】
如果劉小小作出了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但在房產過戶前因意外去世,該套房產又該由誰繼承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規定,“繼承開始後,受遺贈人表示接受遺贈,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贈的權利轉移給他的繼承人”。劉小小如果在房產過戶前意外去世,劉小小的繼承人有權接受遺贈,取得該套房屋的所有權。
關於遺囑繼承部分
35.繼承法實施前訂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遺囑,如內容合法,又有充分證據證明確為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遺囑有效。
36.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37.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38.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39、’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40.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41.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42.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43.附義務的遺囑繼承或遺贈,如義務能夠履行,而繼承人、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經受益人或其他繼承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義務那部分遺產的權利,由提出請示的繼承人或受益人負責按遺囑人的意願履行義務,接受遺產。
圖:頭條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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