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門口的安檢真的有必要嗎?

大家都知道,如果去法院辦事、旁聽庭審等,需要先通過一道嚴格的安檢,一套程序下來,大概需要2-3分鐘的時間。對此,有很多人表示不理解。


“就你們法院麻煩,我去了好多單位,從來沒有這樣的。”


“進公安局都不需要安檢,更不用說其他機關單位了,為什麼偏偏法院需要安檢?”……


安檢是一把“保護傘”

法院進行安檢不僅是為了法院工作人員的安全,更是為了法院訴訟參與人、當事人的安全。法院是社會矛盾的集中地,不少訴訟參與人、當事人本身就帶著一定的情緒進入法庭,而一旦感覺自身訴求得不到滿足時,一部分人就會以極端的方式進行發洩。可以說,審判庭其實是世界上最容易發生安全事件的公共場所之一。


案例分析


寧波海曙法院案例:假肢內藏著長度約30公分管制刀具


2017年,一當事人右腿假肢,經過海曙法院訴訟中心大門時,引發手持安檢儀報警,法警通過空隙發現假肢內部疑似藏有刀具,要求其脫下假肢接受檢查,結果在假肢內中空位置查獲約30公分管制刀具一把。經過詢問,當事人自稱因自身殘疾故常佩刀防身,法警遂對其進行了訓誡,並對相關證據進行了固定,最後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法院門口的安檢真的有必要嗎?

法院門口的安檢真的有必要嗎?


只想大聲告訴大家:嚴格安檢就是為了保護當事人和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如果沒有嚴格的安檢,各種管制、違禁品等危險物品都將隨時出現,法院每天都可能上演刀光劍影,法院幹警和當事人的人身安全就很難得到有效保障!


那麼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哪些物品不能帶入審判場所吧!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檢查規則》(法發[2004]14號)

第八條 下列物品不得攜帶進入審判場所:

(一)未經法院允許的各種錄音、錄像、攝影器材等限制物品;

(二)禁止攜帶的槍支、刀具和其他具有類似功能的器械或棍棒等管制物品;

(三)易燃易爆物品、強腐蝕性物品等危險品;

(四)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審判秩序的物品。


什麼是違禁品?


違禁品主要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三品”,它們是易燃、易爆品、強腐蝕性物品、管制刀具和槍械物品。


法院門口的安檢真的有必要嗎?



安檢流程


一、證件的查驗與登記



1、來訪人需持有居民身份證、駕駛證等證明持證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2、配合登記員,將身份信息錄入訪客系統。


二、隨身攜帶物品的檢查


將隨身攜帶的包裹及身上物品取出後放入物品筐內,接受X射線檢測儀的檢測。


三、人身檢查


1、依次通過安檢門,出現報警請接受人工複檢;

2、女性來訪人請到女性安檢員處進行檢查;

3、安檢時,請配合安檢員張開雙臂,背部檢查時請轉身。


四、安檢結束,進入法院


安檢結束後,請取走隨身攜帶的物品,限制物品予以寄存。出院時請及時取回。


攜帶違禁物品進入法院會給你帶來怎麼樣後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冒用他人身份證或使用假身份證,你可要當心哦!


《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配合法院,

其實也是在保護我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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