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陽老人撞男童離開時被攔,老人幾分鐘後身亡,死者家屬索賠40萬:咽不下這氣,你怎麼看?

焉子樂


看到這件事情讓人心裡不舒服,做好事、見義勇為等正能量行為應該得到肯定和保護,而不應該讓好人受委屈。

11月21日,信陽市平湖區人民法院向孫女士下發傳票和一份民事起訴書,要求孫女士和小區物業共同賠償40多萬元,並要求孫女士公開書面道歉不少於一個月。

據孫女士講述:9月23日晚近8點,孫女士帶著孩子在小區散步,看到一57歲男子騎車撞倒一男童。她急忙上前扶起男童,認出是自家孩子的同學,見其脖子擦破流血。可男子並未扶孩子,而是欲騎車離開,孫女士攔住男子讓他看看孩子傷情,男子不僅不停車還辱罵孫女士,小區保安問詢趕來勸阻男子。孫女士微信聯繫男童母親未果又報警,男子便坐到旁邊石墩上,約5分鐘後突然倒地,孫女士急忙打120,男子終搶救無效死亡。案件將於12月12日開庭。

對於此事,我們首先要弄清楚的是事情的真實經過,因為男子家屬陳述的是另一個版本。其起訴書大意為:57歲的郭某推自行車欲外出散步,正在玩耍的孫某之女撞上了郭某的自行車。孫某便攔住郭某不讓走,並夥同女玩伴與郭某惡語爭吵,致郭某心臟驟停、不治身亡。

這其中切實有多處不同:

1、孫女士陳述:被撞的男童是自家孩子的同學,男子是騎著自行車,且是男子撞了孩子,另外,是男子態度差辱罵孫女士。

2、男子家屬起訴書顯示:被撞的是孫女士的女兒,當時男子是推著自行車,且是孩子自己撞上了自行車,另外是孫女士與女版對男子惡語爭吵。

以上雙方陳述的差異,讓這一件事情幾乎成了兩個相反的經過,那麼誰所陳述的才是事實呢。

首先可以確定,被撞的孩子肯定不是孫女士的女兒。因為被撞男童的母親完全確認了這一事實。可見,起訴書中連被撞的對象這一基本信息都搞錯了。

其次,男子當時是騎著車還是推著車,包括是車撞的孩子,還是孩子撞上了車,現場監控可以證明一切。

至於是誰對誰發生的惡語相向,在小區門口做生意的目擊者稱是男子態度差,小區保安也稱是勸阻男子。

通過對比,孫女士的陳述應該更接近事實。而男子家屬起訴書中的陳述可能出入不小,幾乎所有關鍵信息的可信度都不大。如果最後證明陳女士所述屬實,那麼男子家屬便涉嫌歪曲或編造事實。

據被撞男童李女士稱,孩子今年5歲,配合了警方的整個調查過錯,給孩子造成了陰影,晚上一直無法正常休息。當時孫女士給自己發微信時,由於自己在忙家務沒看到。而對於孫女士見義勇為引來的麻煩,李女士表示很內疚。

這件事情應該並不複雜,如果男子當時能夠及時關注孩子的傷情,也許不會有這樣的結果。希望見義勇為者不會被冤枉,並且能得到有效的保護。

大家對此事有什麼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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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先把事情經過大概闡述一下,以方便大家更客觀地瞭解這件事。

事情發生在9月23日,河南信陽的孫女士目睹了同小區老人郭某騎車撞傷男童一幕,並在小區門口阻攔了試圖逃離的郭某,兩人發生爭執。期間郭某不斷辱罵孫女士,孫女士選擇報警。約5分鐘後,郭某倒地死亡。期間孫女士也撥打了120急救電話。郭某家屬將孫女士和小區物業告上了法庭,並索賠40多萬元,要求孫女士賠禮道歉。

其中,還有幾個比較關鍵的信息:

1,死者郭某患有糖尿病和一些老年病,其家屬稱死者沒有心腦血管等突發疾病。

2,死者家屬曾稱孫女士有辱罵行為,但小區物業稱基本上都是郭某單方面辱罵孫女士,孫女士沒有回嘴,只是在情緒激動時提高了音量。

3,死者郭某的女兒曾不顧警察阻攔打罵了孫女士,孫女士保留追責權利。

4,事發地是小區非機動車和行人正常通行必經通道,物業承認孩童在此玩耍確實有所不妥。

簡單談談自己對此事的看法:

1,老人撞人後試圖離開是事實,且沒有證據證明老人的死亡和孫女士的攔阻有直接關係,雙方也沒有發生肢體衝突,孫女士也沒有過激語言刺激老人,且在老人倒地後也及時撥打了120急救電話,那麼孫女士顯然是無責的。

2,凡事都有因果,法律上也要講證據,就目前公佈的信息來看,死者家屬的所謂索賠並不合理,甚至存在藉機訛詐的嫌疑。

3,老人女兒打罵孫女士屬於違法行為,應該依法受到制裁。

4,小區物業是否存在管理問題需要後續調查,和老人死亡之間是否存在聯繫也要以事實說話。

總而言之,於情於理來看,老人家屬的做法都不值得提倡。


夜雨如書


從法律角度講,孫女士沒有任何責任,孫女士是見義勇為。

一、不能因為壞人死了,好人就有錯。在發現老人撞傷兒童後,阻攔肇事老人離開,並打電話報警,是公民見義勇為。一個57歲的老人,撞傷小兒童,不是救治孩子,確實急於離開,實際就是逃走,是違法行為。在被孫女士阻攔後,辱罵孫女士,這種行為明顯能夠分出是什麼行為。現在因為激動引發疾病死了,真是活該,是老天也看不下去了。孫女士沒錯,孫女士的行為應該得到表揚和支持。壞人雖然死了,但是社會應該明確說,好人就是好人。

二、法律應該支持見義勇為,弘揚正能量。

記得鄭州是曾經有一個醫生因為在電梯裡制止老人吸菸,老人辱罵醫生,好發病死亡,一審判醫生有責任,醫生負擔部分費用,但是在全國人民的關注下,二審判決醫生沒有任何責任。鄭州制止吸菸老人的案例,對這起案件有指導意義,情節類似,相信在全國人民的關注下,孫女士會得到無責任判決。相信法院會依法判決,支持見義勇為行為,弘揚法律正義。

這個社會,必須要求每一個人按規則來,對違反規則的人進行處罰,保護尊重規則,支持法律執行的人的權益,不讓鬧事者得利。建議法院判決孫女士不承擔任何責任。建議信陽公安機關查明現場情況,對違法辱罵孫女士的人員做出處理,責成給孫女士賠禮道歉。

弘揚正氣,人人有責。


喜歡英語的小市民


老人本來就是有病,才從醫院出來沒幾天,而且同時他還有其他病史。這個文章昨天我就看了!人心難測,好人難當!還有那個被撞孩子家長,你的心真的被...人家路人為何救你孩子...你們怎麼回報人家的...


lz麗


根據媒體報道,整個事情大概是這麼一回事:

2019年9月23日,河南信陽的孫女士在小區門口阻攔了與男童相撞後試圖離開的同小區老人郭某,兩人發生爭執。在郭某不斷辱罵孫女士後,孫女士選擇報警,5分鐘後郭某倒地死亡。

11月21日,孫女士收到了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的傳票,死者家屬起訴要求賠償402647.54元,並由孫女士賠禮道歉並張貼文字道歉信不少於30日。

這裡要說明一點,被撞男童並非孫女士的孩子,也並非其親戚。並且經在場保安人員確認,整個過程基本上是郭某單方面辱罵孫女士,孫女士始終沒有回嘴,只是在情緒激動時音量提高了一些。並且孫女士在攔下老人後也及時報警,在老人昏倒後也及時撥打120救護。若從媒體報道的情況來看,那孫女士在這個事件中基本是不存在任何過錯,家屬要求孫女士承擔責任,這個確實有點牽強。老人撞人之後想要逃離現象,與事件無關的孫女士勇敢站出來制止,這本質上也算是一種見義勇為的行為。所以還是希望法院在這個案件能夠有一個正確的裁判,畢竟這類案件會影響和改變一系列社會行為。


葉律師


根據基本案情,本案涉及三個民事法律關係

1.猝死老人和被撞兒童之間的侵權之債

2.猝死老人和孫女士之間的所謂的“健康權糾紛”

3.孫女士和被撞兒童之間的債權關係(基於孫女士的上見義勇為行為)

下面我們來具體分析一下:

1、孫女士對老人的死亡並沒有過錯,不應該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在我國民法中,一般的侵權責任採用過錯責任,也就是說有過錯就有責任,沒有過錯就沒有責任。

結合已知的案情,老人倒地後,孫女士及時撥打了120求救,積極履行了救助的義務,孫女士對此並沒有過錯。另一方面,老人的猝死和孫女士並沒有直接關係,屬於異常的介入因素,孫女士並不應該為此承擔侵權責任。

因此法院完全支持老人家屬的訴訟請求的可能性不大,但是根據以往的判例和司法實踐,可能會判決孫女士支付老人喪葬費用。

2、被撞兒童可以向猝死老人繼承人提起侵權損害賠償(以老人實際遺產價值為限)

被撞兒童可以向老人的遺產繼承人提起侵權損害賠償。被撞兒童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向老人的遺產繼承人請求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以老人的實際遺產價值為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33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3、孫女士可以請求被撞兒童監護人適當補償(基於見義勇為)

如果法院支持了老人家屬的訴訟請求,判決孫女士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那麼孫女士可以請求被撞兒童監護人給予一定的補償。孫女士的因見義勇為為遭受的損失可以請求受益人也就是被撞男童的家屬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被侵權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每日來說法


11月27日,河南信陽老人騎車與二胎相撞被路人攔下後猝死,
死者家屬索賠40萬持續引起關注。
事發於9月23日,五旬男子郭某與兒童相撞,
離開時被孫女士攔下,爭執中郭某倒地,
隨後發病猝死,郭某妻子稱,孫女士的爭吵和未及時救治,是猝死原因之一


這可能就是當代社會沒人敢做好事的原因了,

更過分的是,不單單路人不敢做好事,甚至連警察叔叔遇到老人也都不敢扶了,

誰敢保證不會被人訛詐,萬一老人出了事情怎麼辦?

據說,孫女士也比較慘的,已經被老人的子女打成了腦震盪,

那誰來給孫女士一個說法呢。



這件事真的是路見不平一聲吼,

下的壞人腦中風,傾家蕩產賠不夠啊。。。

如果路人有錯,那誰還敢路見不平?

也可能這就是上次長沙哪個小孩被殺,沒人敢出手的原因吧。


寫到這裡,又想到那個在醫院電梯裡,勸阻老人不要抽菸的醫生了,

現代社會,不是老人變壞了,只是壞人開始變老了而已,

那如果遇到老壞人做壞事,我們是該袖手旁觀呢,還是該袖手旁觀呢,

如果是這樣,那萬一遇到警察抓壞蛋,路人遇到了,

出腳把壞蛋絆倒,壞蛋因此而死,那路人是不是也要承擔責任?

想想都覺得可怕,做好事?會被訛詐,不做好事,會受到社會大眾的譴責。

很好奇,如果這個老頭是在家裡猝死的,家屬找誰索賠?

房子的開發商?

為老不尊,自己一身病臨死了還訛別人一把,好人難當啊,

長沙精神病人殺小孩沒人攔,

被網友罵這個社會太冷漠;

大爺小區門口撞小孩有人攔,一不小心就成了被告,

試問,在當今這個社會我們到底應該怎麼去做人?

撞人之後選擇逃逸,還要和見義勇為的人爭吵?

完了可能因為自己情緒太激動一不小心猝死之後,

家屬來找見義勇為者索要賠償?

這個社會變化太快,真的讓我有點措手不及。


老徐說事999


在很多地方看到一些文章,然後看到一些幸災樂禍的人,喜歡說極度舒適。

一位老人騎著單車把孩子給撞倒了,然後想逃跑,被另一位堅信有名的人給攔住了,然後這位老人一時氣不過,竟然出了命案,實在是讓人晉級不要不要的。

首先第1個觀點,見義勇為的人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

如果一個見義勇為的人在這種事情下還要承擔責任的話,那麼這個世界真的是本末倒置,黑白不分了,想一想,前段時間我們看到的那個小男孩,因為精神病人,毆打致死沒有人出面阻止,我們在譴責所有的人在冷血,那麼今天有人在阻止壞人的時候,卻要承受阻止壞人帶來的所有的不利後果,我們還有什麼理由去指責別人呢?我們既然不能保護見義勇為的人,我們就沒有權利去指責冷血的人。

其次第2個觀點,有什麼樣的父母就有什麼樣的子女,本身自己犯了過錯,抓緊想辦法彌補自己的過失,雖然老人在這種情形下,因為自己那暴脾氣一下子沒想開到了另一邊去,但其實這個事情只是他個人的原因,難道攪人就有理了嗎?難道撞了人必須跑就是可行的嗎?

所以老人的家屬們提出的要求屬於無理訴求,如果糾纏不休的話,完全可以以尋釁滋事罪進行刑事處分。

最後所有的人都應當,一致的保護見義勇為的人,指責那個試圖逃跑但卻沒有機會遭受批評的人。指責那些,只是為了息事寧人卻不分青紅皂白的人。

如果一個社會不能保護好人。卻在指責所有的人冷血的時候。這個社會已經變成了分裂型的社會。


宜城老師


如果孫女士沒有過激言語和動作,那就沒有任何問題。對認為誰死誰有理的人,只能奉陪他打官司到底了。張嘴就要四十萬,感覺是在訛人啊。

事情是一個57歲的老人在小區裡騎自行車撞到男童,男童脖子已經受傷流血。老人執意騎車離開,被孫女士攔阻。後來老人辱罵孫女士,卻自己倒地身亡。事情經過相對簡單,感覺就是肇事者打算逃逸的段子。然後死者家屬號稱咽不下這口氣,起訴孫女士索要四十萬。

看完這種案子,倒吸一口冷氣。這幾年來,誰死誰有理的事情不斷髮生。整個過程中孫女士是沒有任何過錯的。只要孫女士攔阻的時候,沒有罵人沒有動手,就證明其行為完全合法,是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的。從而導致老人

在一些類似的案子中,如果孫女士跟老人發生了爭吵,從而導致老人情緒激動死亡,就需要承擔一定得責任了。本案中的老人其行為令人不齒,撞到別人孩子還想著逃跑。最終出現這樣的結局也有些可悲。


律師獨角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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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穆有話說

清者自清,濁者自濁!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老穆看了相關新聞報道,案件情節也比較清晰,唯一不足之處是事發地點位置屬於監控死角,正好被高樓遮擋,所以沒有相關的監控記錄。

孫女士本是正義之舉,沒曾想老人卻當場病發去世了,這讓案件變得曲折複雜起來……

🍁事件概要

時間: 9月23日

地點: 河南信陽某小區廣場

人物: 孫女士、老人

起因: 孫女士看到一個老人撞到了一個小男孩,想離開……

經過: 孫女士一邊聯繫孩子母親,一邊阻攔騎車老人郭某離開現場。

"當時老人指著我鼻子破口大罵。""小區圍觀保安對老人說不要罵人",圍觀群眾均可佐證。——孫女士所言

孫女士見狀,便撥打了報警電話。

老人放下自行車,在石墩上休息……剛歇息不過2分多鐘,突然趴在地上。 孫女士隨即撥打了120。

結果: 在經過近30分鐘的搶救後,醫生宣佈老人死亡。

善舉成被告: 據媒體報道,死者郭某的家屬已將"攔人者"孫女士告上法庭,並對她和小區物業索賠402647.54元,還要求她張貼文字道歉。

🍁(一)好人是否有好報?讓我們拭目以待!

孫女士原是正義之舉,沒曾想卻成了被告,著實令人痛心。

公道自在人心,不是嗎?


🍁(二)今後我們再遇到此類事件時,到底該不該主動出擊?

倘若我們主動出擊,伸張正義,出事了,誰來保護正義者的合法權益呢?值得深思!

【結束語】正義會遲到,但從不缺席!讓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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