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借款人未償還借款將房產贈與兒子被撤銷


民間借貸:借款人未償還借款將房產贈與兒子被撤銷

民間借貸:借款人未償還借款將房產贈與兒子被撤銷
案情簡介

2012年8月20日,郭某某向王某某借款10萬元並寫下抵押借款條,該押借款條約定:郭某某將某區的房屋做臨時兩個月的抵押,由王某某暫押;王某某將10萬元借給郭某某,月息2.5%,到期還本。該合同簽訂後,王某某按合同約定將10萬元交付給郭某某。因抵押房屋尚未辦理房產證,郭某某遂將房屋買賣合同書和房門鋼匙交給王某某保存,作為抵押擔保。借款到期後,王某某催促郭某某還款,郭某某未還。王某某提起訴訟,法院判決郭某某一次性償還王某某借款本金10萬元及利息(月利率2.5%,計算期間從2014年7月起至判決書確定的給付之日止)。庭審中,王某某得知郭某某將該房登記在第三人其子郭某的名下,但未下發房屋所有權證。法院判決後,郭某某仍未償還借款。王某某提起撤銷權訴訟稱:被告郭某某與其子惡意串通隱瞞事實真相無償贈與某區房屋,變更房屋登記的名字,轉移財產的行為實屬惡意逃避債務,其行為已經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規定,請求依法判令撤銷被告郭某某同第三人之間贈與房產的行為。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被告郭某某對原告王某某負有債務,並以本案爭議的房產作為借款擔保。被告郭某某作為合同之債的債務人,應對本案原告王某某積極履行還款義務,但其在未清償原告王某某欠款之前,未經債權人同意,將其名下房產贈與其子本案第三人郭某,致使原告的債權難以實現,明顯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王某某作為債權人請求撤銷被告郭某某贈與第三人郭某房產的行為,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知下:撤銷被告郭某某贈與第三人郭某坐落於某區某某小區房產的行為。

律師評析

本案雖然事實清楚,案情簡單,爭議不大,但是一起典型的出借人行使撤銷權的案件。

在借款人郭某某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情況下,出借人王某某如果不行使撤銷權,涉案房屋被轉移到郭某名下,郭某再轉讓出去,王某某的債權就難以實現。王某某提起撤銷權訴訟,法院判決撤銷郭某某的贈與行為,涉案房產仍為借款人郭某某的財產,王某某就可以申請執行該房產來實現債權。當前,借款人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情況並不少見,其中包括放棄其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和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出借人如果不加以防範,屆時也不知道提起撤銷權訴訟,其債權最終就難以實現。

本例根據河北省張家口市橋西區人民法院(2015) 西民初字第168號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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