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合作运营微信公众号 一方退伙财产如何分?

以案说法:合作运营微信公众号 一方退伙财产如何分?


​当代社会,一批批内容丰富、定位精准的微信公众号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日渐在流量经济时代站稳了脚跟,从传统自媒体向新型电子商务模式蜕变。


如今,微信公众号早已和我们的生活“绑定”,其倚靠广告代理、品牌营销、小程序链接等内容输出,日渐成为众多人青睐的商机。

以案说法:合作运营微信公众号 一方退伙财产如何分?

属何种法律关系调整?


一方退出运营时实体收入及虚拟财产

又应当如何分割?


以案说法:合作运营微信公众号 一方退伙财产如何分?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静安法院)对原告尹某、袁某、张某诉被告赵某合伙协议纠纷案依法作出判决,认定各方的合伙关系成立,微信公众号由被告继续运营,被告按照公众号价值依法支付原告补偿款及各项商定的费用、分红。


经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该案系全国首例涉微信公众号的合伙协议纠纷。


从合伙运营到分道扬镳


被告:赵某

原告:尹某、袁某、张某


2016年1月,赵某与尹某、袁某、张某四人通过微信群聊的方式,就共同设立微信公众号“A”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赵某以个人名义注册了“A”微信公众号,并开设银行账户作为公共账户。公众号运营期间,分别以赵某、尹某、袁某和张某的名字设立专栏,内容则以四人分别发表或合署发表文章的形式呈现。


由于经营得当,定位明确,该微信公众号以丰富多彩的内容俘获了大批受众的心,且四人本身也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知名博主、作家或网络名人,这样的强强合作整合了各方的影响力,粉丝关注度日益增长且运营收入可观。截至2017年7月,微信公众号已累计收入300余万元。


原、被告就部分收入进行分配,后因产生分歧,赵某修改了公共账户密码并扣留公众号收入款,致使各方发生争议,无法继续合作运营公众号。原告尹某、袁某、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公众号及共同运营期间的收益。


以案说法:合作运营微信公众号 一方退伙财产如何分?


对此被告赵某认为,涉案微信公众号是由被告申请、注册并享有使用权,原告方三人虽然与被告在涉案微信公众号的文章撰写上有合作,但不能认定有合伙关系,共同享有涉案微信公众号。


虽然实践中有主体使用微信公众号获取商业利益,但微信公众号没有商业属性,所谓的公众号价值是具有不确定性的,不应在法律诉讼中认可价值并进行分配。


审理中,原、被告表示,若法院认定为合伙关系,同意合伙关系于2018年6月31日解除,并要求对合伙财产予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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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微信公众号虽在出资种类、经营方式、收入结构等方面存在特殊性,但各当事人协商建立涉案公众号,以撰写文章等劳务方式出资,共同运营、共享收益,符合合伙特征,成立个人合伙关系。涉案公众号有自己的标识,栏目架构及运营理念,有别于其他网络资源,具有独立性、可支配性及商业盈利价值,属于网络虚拟财产。


最终,上海静安法院以涉案微信公众号评估价值400万元为基础,综合考量微信公众号的影响力、传播力、预期收益、运营特点等因素酌定赵某向尹某、袁某、张某各支付折价补偿款85万元,同时,依照各先前已经分配部分的分配比例,支付合作期间稿酬、招商费、导流费及分红等。


一审判决后,被告赵某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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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该案存在哪些争议焦点呢?


A:本案中,原、被告以微信公众号作为新型盈利模式的载体,其合作方式是否构成合伙关系,涉案微信公众号的属性和价值如何认定,涉案微信公众号取得的收入应如何分配,都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

Q:被告原先并不认可他们之前构成合伙关系,法官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A:个人合伙关系的特点是共同商定、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而该涉案公众号显然都符合这些特征。


其一,在公众号筹备期间,原、被告曾共同商定公众号的logo设计、收入分配方式等重要事项,也以文字形式对外宣称公众号为共同所有。


其二,公众号以原、被告独自或以合体文的方式发表文章,且各方发文数量相当,带来的广告收入相当,故认定原、被告均对公众号进行了劳务出资。


其三,原、被告在公众号设立之初就对相关事宜进行了详细的讨论和沟通,发布的多篇合体文也提及该公众号由四个人共同运营。且在发生争议之前,原、被告均知晓银行账号、开户行、密码,公共邮箱也由四人共同掌握。


其四,在原、被告合作期间,各方已经按照约定的方式对公众号的部分盈余进行了分配。


据此,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构成合伙关系。


Q:那么,微信公众号具有哪些特殊属性呢?


A:微信公众号是具有独立性、支配性、价值性的网络虚拟财产。

涉案微信公众号有自己的标识、栏目架构及运营理念和文化,区别于网络运营商提供的运行环境、微信公众平台提供的运营平台,具有独立性;微信公众号虽然存在于网络空间中,具有虚拟性,但运营者可通过对账号设置密码来进入公众号后台,以便实现发表文章、回复评论等操作,具有支配性;此外,微信公众号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模式,作为与用户沟通互动的桥梁,为品牌与用户之间构建深度联系的平台,具有较大价值性。


Q:如此看来,被告认为涉案微信公众号没有商业价值的判断是不成立的?


A:是的。从微信公众号的经营方式来看,通过发布引人关注的内容吸引粉丝关注,进而为广告商带来购买力和宣传力,具有广告投放价值。


从微信公众号的盈利模式来看,涉案微信公众号通过发表软文或撰写好物笔记宣传商品,获取广告收入、导流收入,或通过小程序商店直接提供产品或服务获取费用,集多种盈利模式于一体,有商业盈利价值。


Q:最后,怎样确定退伙后微信公众号各方财产分配?

A:由于涉案微信公众号属于合伙财产的范畴,退伙时的价值应在原、被告之间予以分割,而其价值的评估,需要综合考虑涉案微信公众号的概况、发展历程、影响力和传播力、收益预期及运营方投入的智力和劳动成本。对于收益如何分配的问题,在各方未协商一致变更的情况下,仍应以之前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分配。


来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文字:林彬 李榛涛

摄影:李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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