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公司向個人出售電力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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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因《刑法》規定的非法經營罪而封閉市場,但該問題可以通過《物業管理條例》解決。

非法經營罪的正確適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了非法經營罪,非法經營行為的四種類型幾乎囊括整個市場。於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釋規定,是否屬於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經營的非法經營行為,應當根據相關行為是否具有與《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前三項規定的非法經營行為相當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刑事處罰必要性進行判斷。對被告人的行為是否屬於“其它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有關司法解釋未作明確規定的,應當作為法律適用問題,逐級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並且強調,上述非法經營行為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本罪。

現實實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前三項也需要情節嚴重的,才構成非法經營罪。怎樣判斷情形嚴重,在司法實踐中也較為混亂,但可以肯定的是,經營電力盡管沒有行政許可,因現在的科技水平可控制電力的對不特定的人的傷害,不能構成非法經營罪。但有許多可控制的不特定的危險仍被追究。如,為居民充煤氣的行為,為此公司充煤氣不受追究,為價格低的公司代充煤氣因跨區域而被刑拘的現象仍有發生。

出售電力加價的處理方式。《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託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我們可以通過以上規定確定以下維權方式:

第一,可投訴供電部門,依《物業管理條例》規定,供電部門只能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第二,可向所在地的物業管理部門投訴。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託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三,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最終維持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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