謊稱認識公安局的人 詐騙了7.5萬元獲刑緩

欽州的陳某謊稱認識公安局的人,以幫朋友辦理報後審,騙取他人7.5萬元。近日,欽北區法院以詐騙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

陳某曾經在朋友圈說他在公安局有熟人,2018年12月27日,黃某的朋友林某因涉嫌盜竊罪被欽州市公安局欽北分局刑事拘留,羈押在欽州市看守所。2019年1月7日,黃某找到陳某,請陳某幫忙找關係為林某辦理取保候審。後陳某以幫辦理取保候審為由,騙取了黃某的人民幣7.5萬元。案發後,陳某已將7.5萬元退還給了黃某。

欽北區法院審理後認為,陳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陳某在案發後已全部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對其量刑時亦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理評析:

我國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至1萬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266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陳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騙取他人共計7.5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法院結合陳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及悔罪表現等,依法對其作出相應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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