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擊庭審現場,“推門聽庭”助力檢察工作

來源 | 崇明檢察


直擊庭審現場,“推門聽庭”助力檢察工作

為有效落實上海市檢察院要求,實現檢察官專業能力提升,崇明檢察院積極推進“推門聽庭”工作。11月27日,崇明檢察院黨組成員帶隊赴崇明法院“推門聽庭”,並邀請兩名區人大代表出席旁聽。


直擊庭審現場,“推門聽庭”助力檢察工作

檢察官宣讀起訴書

直擊庭審現場,“推門聽庭”助力檢察工作

崇明檢察院黨組成員旁聽庭審

直擊庭審現場,“推門聽庭”助力檢察工作

2名區人大代表旁聽庭審

案情回顧

2019年1月初,被告人馮某接受朋友的贈與獲得一支仿真手槍,後將該手槍存放於其居住地內。同月某日,馮某同意姚某將一支長氣槍寄放於其上述居住地內。


2019年1月12日,被告人陳某因朋友姚某(另案處理)與施某(另案處理)在微信上發生口角,便根據請託糾集馮某,將姚某寄放在馮某家中的長氣槍取出,並一同至KTV匯合。次日凌晨,在姚某持槍與施某等人對峙期間,在場的被害人楊某從背後抱住姚某並搶奪長氣槍。隨後,姚某與陳某等人一同毆打楊某,致楊某胸骨骨折構成輕傷。


2019年4月23日晚,被害人黃某在朱某(另案處理)等人的控制下,乘轎車到達崇明區城橋鎮某江堤處。隨後,被告人陳某等人被接至江堤處共同向黃某要債。期間,在他人打了黃某後,陳某也採用扇耳光的方式,對黃某進行威嚇,致使黃某當場流鼻血。經鑑定,黃某構成輕微傷。

被告人對指控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經合議庭評議後當庭宣判,陳某犯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馮某犯聚眾鬥毆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罪】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推門聽庭”有助於找準問題、落準措施,總結辦案經驗,進一步規範公訴人出庭。接下來,崇明檢察院將繼續落實“推門聽庭”工作,提高辦案質效,提升司法能力水平。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