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击庭审现场,“推门听庭”助力检察工作

来源 | 崇明检察


直击庭审现场,“推门听庭”助力检察工作

为有效落实上海市检察院要求,实现检察官专业能力提升,崇明检察院积极推进“推门听庭”工作。11月27日,崇明检察院党组成员带队赴崇明法院“推门听庭”,并邀请两名区人大代表出席旁听。


直击庭审现场,“推门听庭”助力检察工作

检察官宣读起诉书

直击庭审现场,“推门听庭”助力检察工作

崇明检察院党组成员旁听庭审

直击庭审现场,“推门听庭”助力检察工作

2名区人大代表旁听庭审

案情回顾

2019年1月初,被告人冯某接受朋友的赠与获得一支仿真手枪,后将该手枪存放于其居住地内。同月某日,冯某同意姚某将一支长气枪寄放于其上述居住地内。


2019年1月12日,被告人陈某因朋友姚某(另案处理)与施某(另案处理)在微信上发生口角,便根据请托纠集冯某,将姚某寄放在冯某家中的长气枪取出,并一同至KTV汇合。次日凌晨,在姚某持枪与施某等人对峙期间,在场的被害人杨某从背后抱住姚某并抢夺长气枪。随后,姚某与陈某等人一同殴打杨某,致杨某胸骨骨折构成轻伤。


2019年4月23日晚,被害人黄某在朱某(另案处理)等人的控制下,乘轿车到达崇明区城桥镇某江堤处。随后,被告人陈某等人被接至江堤处共同向黄某要债。期间,在他人打了黄某后,陈某也采用扇耳光的方式,对黄某进行威吓,致使黄某当场流鼻血。经鉴定,黄某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陈某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冯某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推门听庭”有助于找准问题、落准措施,总结办案经验,进一步规范公诉人出庭。接下来,崇明检察院将继续落实“推门听庭”工作,提高办案质效,提升司法能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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