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上笑嘻嘻,臺下錄音筆——互聯網裁員生存指南

起因

最近網易的惡性裁員事件鬧得沸沸揚揚,同為打工仔,看到這個生病的老員工被公司敲骨吸髓之後,就為了省一點裁員費而屢遭公司壓迫打擊,最終被保安掃地出門的慘狀,憤怒中忍不住生存兔死狐悲的悲涼。但是我看了下很多評論似乎對於怎麼應對裁員,有哪些法律法規能保護我們的權利根本毫無認識,基本上都停留在“資本家可惡,但我也無能為力”的階段,在這裡我忍不住要介紹一下我自己的被裁員經歷,以供大家借鑑學習。

2018年年初,我入職某大廠時,整個行業還欣欣向榮,而該大廠的市值也達到巔峰,彼時入職可謂春風得意,我自己開心,我家人也為我高興。沒想到到了當年下半年,寒冬突如其來,網上到處在傳言要開始大裁員了,在某職場類APP上我也看到了很多相關的同事在說他們怎樣被“優化”,怎樣拿不到賠償金還被掃地出門。線上人心惶惶,但是我們這倒安如泰山,我和同事吃飯的時候偶爾談到這事,都認為裁員這事離自己很遠,畢竟我們團隊年中的時候剛剛獲得了集團內某大boss的親口表揚,加上團隊的業務也是不可或缺的,怎麼裁也應該裁不到我們。

沒想到我們確實太年輕了,豈止是會裁我們,簡直就是要把我們一鍋端掉。12月初的時候我們小組長找我們談話,說兩個禮拜後我們就要被裁了,而且可能是我們這一整個業務線的團隊都要被裁,包括Android、iOS、前端、後臺四個組裡所有產品、開發,通通完蛋。這個消息是從我們這個業務線的負責人那裡得到的,該負責人得知此消息後果斷辭職跑路了,而他之所以先透露給我們這個消息,卻是得到了他的上級領導的直接授意。

更上級領導位於另外一座城市,管著好幾個業務線,而我們這塊業務才在年中調整時劃到他名下管理,因此當集團總部的裁員指標下達以後,我們這個才到他手上的異地部門便成了替死鬼,裁掉我們整個組,便可保住他那邊的嫡系。

而他之所以授意我們的大組長提前透露消息給我們,是以為我們得知此消息後便會和大組長一樣提前離職找下一家,這樣等真正的裁員到來的時候,我們這裡該走的人早都走了,剩下的人也成不了什麼氣候,裁員的難度和成本自然會大大降低。

可惜他把我們想得太懦弱了,得知此消息後,我們剩下的人不是恐慌得趕緊找工作,而是統一思想,形成組織,幾個小組長迅速串聯,加上各自團隊中的優秀人才,形成了一個七八人的領導核心,代表著四個小組的二十多號人。事後想想,多虧了他的自以為是,給了我們兩個禮拜的準備時間,不然的話我們這些剛畢業的小年輕,哪裡見過這種大陣仗,肯定hr叫簽字,上午就簽下午就滾蛋了。

從得知這個消息後,我們的備戰就緊鑼密鼓的開始了。作為一個靠碼字混跡互聯網多年的小網紅,其實我在生活中一直是隱姓埋名的,不過這一次,終於到了我裝逼的時候。靠著我在網絡上的人脈,我一下子就找好了兩三個律師朋友。得知裁員的當天晚上,我們反裁員領導小組(哈哈哈哈,是不是很專業)第一次開會的時候,我便把兩個律師朋友拉進來,跟大家講解了有關裁員的法律法規,堅定了大家抗戰到底的信心。緊隨其後,我甚至還找到了一個記者朋友,隨時準備曝光。而且在這次事件中,我發現我們組簡直是臥虎藏龍,除了我以外,居然還有一個同事是微博上職場相關的小網紅。於是你知道麼?我們甚至做起了公司不給賠償、強硬到底,咱們兩兄弟到時候直接鬧一個大新聞,篇篇十萬加走上人生巔峰的美夢。

閒話少說,裁員鬥爭真的比上班有意思,我們那時候白天上班,晚上下班以後從四面八方分批出動走不同路線到達離公司較遠處的麥當勞開會,集體頭腦風暴,就想著hr會怎麼玩我們,我們又該怎麼樣應對,到最後,我甚至覺得沒有一個hr裁員想出的花樣會有我們玩我們自己的花樣多。平時工作,開發覺得產品經理不懂技術,外行指揮內行,產品經理覺得開發這也不行那也不行,要他何用。

現在才知道給別人打工和給自己打工,那個快樂完全是兩個層次的。我們目前做過的項目,沒有一個及得上反裁員這個項目,那樣的天衣無縫、那樣的殫精竭慮,在hr還沒來的時候我們自己就把自己玩得高潮迭起,以至於後續真正面對hr時反而陷入空虛,覺得hr怎麼這麼菜……

在裁員之前的兩個禮拜,我每天惡補勞動法,幾乎把所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意見都看完了,還有各種hr裁員的花招和網上其他人被裁員時掉入的陷阱全都研究了一遍,系統地形成了我方反裁員鬥爭的綜合思路,並總結成文,下發到各個小組長,由他們傳達到各個小組。

我先把我之前寫好的反裁員戰鬥指南貼上來:

原始法律文本鎮樓

有關裁員的法規主要有三本,原始文檔在相對應的政府文檔都有公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基本賠償標準解析

一、何為N+1?

這裡的N指的是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條。所謂的+1,特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裡3種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未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時,額外支付的1個月工資。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例如,張三在某單位工作了整5年,用人單位因為勞動合同法40條的情況與張三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未提前30天書面通知張三,那麼該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張三5+1也就是6個月工資的補償。

二、N與1的計算方式是一樣的嗎?

這裡的N,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計算方式是最後12個月的平均應發工資。而這裡的+1也就是代通知金是解除勞動關係時上個月的應發工資。

三、除了N+1,還有其他的補償標準嗎?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開除、解僱、炒魷魚),除去上面說的N+1,還有以下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或者沒有履行合法程序,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的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標準為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這裡要注意N+1和2N不能同時成立,所以對於工作一年被裁的員工,實際上2N和N+1最終的賠償是一樣的,不過對於公司來說,如果是被打成違法裁員以2N收場,對於公司的形象肯定是莫大的打擊。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

這條說的就是,如果提前一個月通知到了,那麼代通知金就沒有了,也就只有一個N好拿。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這條就是企業合法裁員了,比方說你不能勝任工作之類的,後面會分析。但是有利於勞動者的一點就是必須用人單位來舉證,還要書面通知。

四、用人單位拒絕支付N+1怎麼辦?

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勞動者N+1而拒絕支付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

申請勞動仲裁需要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在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

需要提供的材料:勞動仲裁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相關證據等。

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之後開庭審理,並且會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在立案後60天內下達裁決書。

對於裁決書不服的,收到裁決書15天之內可以起訴到法院。

勞動仲裁委不收費,在職或離職一年內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和起訴到法院一樣,可以請律師代理或者請專家指導自己出面處理。

參考資料: a、《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八十七條; b、《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七條。

年終獎相關

一、公司年底裁員賠償是否包括年終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的規定,勞動者工資包括計時、計件工資、獎金等,年底獎金屬於獎金的範圍,所以裁員賠償應該包括年終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二、每個員工都該有年終獎嗎?

由各家公司實際情況決定。如果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年終獎屬於勞動報酬的一部分,或者用人單位將發放年終獎寫在公司規章制度中,那麼用人單位就不能隨意扣發員工的年終獎。同時,提前離職和新入職員工,按照同工同酬原則,應當按比例發放年終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於技術和勞動熟練程度相同的勞動者在從事同種工作時,不分性別、年齡、民族、區域等差別,只要提供相同的勞動量,就獲得相同的勞動報酬。同工同酬體現著兩個價值取向:確保貫徹按勞分配這個大原則,即付出了同等的勞動應得到同等的勞動報酬。

這裡就有兩點很重要,一個是如果年終獎寫到了合同上,那就必須要發,而我們的年終獎是在合同上有寫的,所以主張年終獎,合情合理合法。第二個就是同工同酬的原則,只要流在公司的人拿了年終獎,那麼被裁的人就也應該獲得等比例的年終獎,因為他們付出了同等的勞動。因為年終獎的特殊性,所以當時要求組裡的所有人必須找到證據,入職offer、相關郵件全都翻出來。

加班費相關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問題解答:

一、能不能在離職證明上寫別的東西抹黑你?

不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即使離職證明上陳述的內容是客觀事實,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已限制了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所應記載內容的範圍,也就是說離職證明裡面是沒有要求需要寫明離職原因的,更不允許對勞動者的道德品行以及在公司的工作進行評價。

此外,從保護勞動者權益角度出發,用人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不應當記載對勞動者不利的事項,根據我國《就業促進法》第三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如果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中記載有勞動者的負面信息,那麼就會違反求職平等原則,致使勞動者減少或者喪失就業機會。

如果原單位給員工開具了不利證明,員工可以拒絕接受。應該第一時間拒絕,並且要求原單位作出修改。

另外,如果單位在離職證明上所寫的、對離職員工不利的解聘原因是編造的、莫須有的,那麼單位就侵犯了離職員工的勞動就業權。如果採取張貼、登報等形式大張旗鼓地宣傳,還有可能侵犯離職員工的名譽權。員工可以依法維權。

即使離職證明上對離職員工再就業不利的解聘原因是真實的,離職員工也可以拒絕接受這樣的離職證明,要求單位重新開具沒有相關內容的離職證明。如果單位拒絕,就屬於違約。因為,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為離職員工開具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是用人單位的附隨義務。

所以對於以後的職業道路,公司唯一能威脅我們的就是背景調查,但是鑑於是集體裁員,背景調查可以填認識的人,加上當時寒冬,各大廠紛紛裁員,被裁也是司空見慣。所以不用怕這種情況,並且我們已經準備好了相關證據證明大家在公司的業績,後續會整理發放。

相關實際案例:

被勸退時,被 HR 威脅抹黑名聲,怎麼辦?

二、公司會不會利用電腦截圖什麼的說你不合格,說你工作不認真,裁你也不用賠錢?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也就是說除非你做出了刪庫跑路這樣的事,不然hr所說的任何汙跡,不能影響到你分毫。

三、試用期員工就可以隨便裁麼?

《勞動合同法》規定除非是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才能裁,不然一樣要給賠償。法律規定得很清楚,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其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這實際上是限制了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增加了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後果。

賠償標準跟正式員工N+1標準一樣折算:

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 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同樣要加上上文所說的一個月薪資的通知金額。

鑑於試用期員工需要公司舉證證明無法勝任工作,當時我們為了保護試用期員工,各小組長果斷把所有的轉正流程都走完了,郵件全部推到最高級領導那一層,這樣公司基本上就無法證明試用期員工不勝任工作了,畢竟流程上他們的能力已經得到了所有同事的認可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 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相關情況預演和應對策略

一、總策略

引蛇出洞,示弱於敵。 蒐集證據,絕地反殺。

這次裁員對方可能陣勢很大!壓力也會很大!所以:

當你懵了的時候,就要無腦循環:我要留在公司!我要留在公司!我要留在公司!我要考慮考慮!我要考慮考慮!我要考慮考慮!無論如何不能單獨籤任何文字!所有的事情一定要等回來跟大家討論之後再決定!可以哭可以傷心,但是一定要藉口跟家裡人說之類的話拖延到回到集體的懷抱!

總之不要簽字!不要表態!只說一句考慮考慮!一切等談完回到人民群眾中之後再一起決定!

不要單獨簽字!不要單獨表態!

二、第一輪談判策略

第一輪談判非常關鍵!必須在第一輪讓對方暴露儘可能多的信息,同時也要暴露我方儘可能少的信息,這是總的要求。

第一遍談的時候不要透漏任何集體組織的信息,就示弱,顯得很懵,越慫越好,只聽,不答!一定要說話也只能反問對方問題!總之不要回答任何你不確定的問題!他們沒有強制要求你回答問題的權力!

第一輪談判的時候我方任何人不要先開價!他們不開條件我們就也不開條件!如果對方開價後,我們的報價在N+4到N+6之間浮動(看個人心情)。

但是哪怕對方同意了你的要求!即使這個條件再誘人,第一輪你也還是要拿“

我再考慮考慮(找爸媽之類的)”搪塞過去!不能第一輪就簽字!

都要體現出自己乾得很好、希望繼續留在公司這個意思!

全程錄音。

三、第二輪談判策略

第二輪談判的時候一律回答找組長談,勞動法規定有集體協商的權利,到時候除了這句話不要說任何別的!

四、可能就詐你,說你組長都同意了,說別人都同意了

不要信!所有人一定是同進退!

五、提到你的種種“劣跡”,說你各種問題

一切都不承認!否認三連!

六、還可能開一個裁員紅包之類的,說先簽字的有獎金,後簽字的沒錢

不要信!所有人一定是同進退!

這是從之前某魚裁員實踐中吸取到的經驗,原本聲勢浩大的千人集體抗議裁員,便被一個裁員紅包擊垮,所以鬥爭紀律非常重要。

七、單獨搞你,把壓力全給你個人

不籤!不理!正常上班!拖就是了!如果他在你不簽字的情況下就讓你走是非法裁員,可以直接要2N!所有人都會鼓勵你!我們一個不走!所有人都不走!共同扛起這個壓力!

凡是碰到單獨被針對的情況,第一天就從組長那裡要錄音筆,正常上下班,然後hr過來騷擾!保留證據!

並且主動跟對方說自己最近加班較多,工作壓力大,身體不好,希望對方不要來騷擾了!如果第二天他們再來人持續騷擾,直接暈倒,我們給你打120,把事件直接引入輿論曝光階段。

八、被突然約談

先用工作忙推諉,爭取讓大家都知道,然後迫不得已去時一律不簽字不表態!

九、對方可能反轉來挽留你

有遇到過因為公司反轉挽留部分人,而該員工拒絕挽留,結果被打成主動辭職,沒有賠償的情況,原因是公司挽留了你你卻不願意。

遇到這種情況還是無敵三件套:不簽字!不表態!考慮考慮!後續請轉第七條。

十、既然你這麼愛公司,對方可能要求你調崗到他處

要明確一點,我們在這裡弄出了這樣的事情之後,所有人都不要再抱任何僥倖心理,覺得還能在公司好好混下去,所以碰到這種情況,還是無敵三件套:不簽字!不表態!考慮考慮!後續請轉第七條。

底線和預期

按照法律規定是一定能拿到N+3的補償的!並且鑑於我們組的業績,公司沒有任何合法理由辭退我們,所以一旦談崩,我們甚至可以用2N來主張賠償!這個是我們應得的,昂首挺胸!只要大家團結一致!最差都是這個結果!

因為是年底裁員,所有要加上從現在到春節期間近兩個月找不到工作的補償!所以我們合理主張N+5!最好的情況就是N+5!但是N+4是我們的底線!而且一定能拿得到!

真的鬧大了,就等公司開條件,我們不再出任何報價和條件。

拖到1月31日之後,那就肯定能拿到年終獎,後面再裁我們也不怕!所以拖下去,我們一點都不怕!

現在要做的事情

截圖截考勤、績效、加班、工資單,所有offer、合同、郵件相關資料全部找到!清空所有考勤異常!!!

下週對方可能會來人先進行工作交接,但是因為我們這裡並沒有正式收到辭退通知,所以他們這個所謂工作交接,既非法也無理。

針對這點,採取以下操作:

1.對方若談交接,直接拒絕,他們目前只能是來協助我們工作,不能交接,利用這點逼迫上級出面把辭退事情坐實。

2.前來交接團隊的代碼權限降低,僅能開發不能合併到主分支,走最複雜的審批流程。

3.前來交接團隊要求交接的證據全部留下。

xx月xx日上午九點緊急轉正答辯,請各組長通知組員做好準備,把轉正流程全部走到上級那裡去。同時轉正完後,大家試用錄音筆。

從xx月xx日開始,每人上午9.30左右到公司,7.30左右離開公司。加班注意不要幹完全與工作無關的東西,加班時間拒絕與hr談判,保持不理不睬。

所有組員中午和組長在不同時間從不同路線到達較遠的地方吃午飯,核對彙總當天組內情況。所有組長在7.30下班後在不同時間從不同路線到達較遠的地方,核對彙總當天各組情況,並討論後續應對方案,得出一致結論後由各組組長在當晚向各組員通報後續行動。

口訣

不簽字!不表態! 要我走就愛公司! 萬事都要再考慮! 扛不牢就上廁所!

所有人只要背熟這套操作,無論他們還能想出什麼手段,我們都不怕。從現在起我們就是機器人 ——

只要觸發“要你走”就無腦回答“我愛公司,我不想走”。

只要觸發“任何多義性問題”,就無腦回答“考慮考慮”。

只要觸發“問傻了,宕機”,就無腦回答“我要上廁所”。

注意

錄音一定要隱蔽,不要讓對方有所防備。

言多必失!沒有把握儘量少說話。組長們需要自由發揮,但也只發揮反問句,不發揮陳述句。

事情沒有做完之前一定要保密,保持正常工作,不要在辦公室交頭接耳談這些,給人抓住把柄!

總結陳詞

等戰爭結束,你們這些男子漢回到家以後,你們就有資格說一件事。三十年後,當你坐在壁爐邊,你膝蓋上的孫子問你:“你在那場偉大的互聯網大裁員期間都幹了什麼?”你不用咳嗽一聲說:“這個嘛,你爺爺乖乖地沒要賠償在寒風中面試。”不,先生們,你可以直視他的眼睛說:“孩子,你爺爺當時正和偉大的xx團隊一起,幹翻了那個狗孃養的xx。”

好了,你們這些兔崽子們。你們知道我的想法。我會為能夠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和你們這些了不起的傢伙並肩作戰感到驕傲。就這些。

——《知北遊對xx團隊的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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