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超售”,消費者起訴“去哪兒網”終審被駁回

新京報訊(記者 王巍)因航班超售未能登機,旅客張某起訴其訂購機票的“去哪兒網”。近日,該案終審被北京市一中院判決張某敗訴。時值年底出行高峰,法官提示,遇到此類事件,消費者應向實際提供服務的航空公司主張權利,進行維權。

旅客因航班超售,起訴“去哪兒網”被駁回

2018年1月26日,張某通過“去哪兒網”為一家四口預訂了飛往國外旅行的機票。2018年1月30日,“去哪兒網”通過電子郵件告知張先生航班變更為2018年2月4日零時起飛。2018年2月4日張某在值機時,被航空公司告知,張某所購四張航班機票因航班超售無法登機。

張某將趣拿公司(負責經營“去哪兒網”)告上法庭,請求趣拿公司賠償機票費、酒店房費及誤工損失。張某認為趣拿公司有通知消費者的義務,但在整個旅程中,趣拿公司只在2018年1月30日通知了張某第1次航班延期。正是由於趣拿公司通知了此次航班延誤的信息,才讓張某對其產生了信賴利益,後續航班如有變動,也應當由趣拿公司通知,但對方恰恰未通知張某2018年2月4日航班超售的信息。張某認為,趣拿公司的行為損害了其在航空客運合同中對航班信息變更的知情權。

趣拿公司認為,超售是航空公司所致,並非其可以提前預知的內容。趣拿公司不是航空運輸服務合同的相對方,僅為交易雙方提供電子商務平臺,且在機票預訂頁面均標識出票方信息,張某的各項損失與趣拿公司無關。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張某與趣拿公司之間為網絡服務合同關係,趣拿公司本身不參與商品交易,僅提供交易平臺,為買賣雙方提供網上交易服務。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張某向趣拿公司主張銷售合同或運輸合同項下的權利缺乏依據,法院據此判決駁回張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張某不服,提出上訴。近日,北京市一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解讀:航班超售,旅客應向航空公司維權

在本案中,為何趣拿公司沒有被判承擔責任?北京市一中院法官今日(11月28日)對此進行解讀稱,張某在“去哪兒網”上購買機票,他維權時也未起訴航空公司,就法律關係而言,張某維權的對象出現了問題。

法官稱,首先,趣拿公司為網絡交易平臺,航空公司為商品和服務的實際提供者。張某通過“去哪兒網”購買航空公司機票的行為,是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向銷售者購買商品或服務。張某與趣拿公司之間為網絡服務合同關係,趣拿公司本身不參與商品交易,僅提供交易平臺,為買賣雙方提供網上交易服務。

其次,張某購買航空公司的機票,雙方之間成立航空旅客運輸合同關係。航空公司應當履行在約定期間或合理期間內將旅客安全運輸到目的地的義務,因航班超售引起的損失,應當由航空公司承擔責任。張某的訴訟請求為賠償酒店房費損失、機票款及誤工損失,指向的是航空公司是否恰當履行合同義務,並非張某與趣拿公司之間網絡服務合同項下的義務。

再次,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向銷售者或服務者主張賠償,只有在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未提供銷售者或服務者信息,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權,以及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承諾等情況下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趣拿公司已經在機票預訂頁面標識出票信息,不存在明知或應知航空公司利用其平臺侵害張某合法權益的行為,且趣拿公司並未在網站頁面上對消費者作出過相關的特殊承諾。因此,張某要求趣拿公司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北京市一中院法官表示,對於航班超售,作為網絡交易平臺的趣拿公司並不承擔相應民事責任,航空公司應當對超售導致的合同履行延遲承擔違約責任。因航班延誤產生的實際損失,張某可以另案起訴航空公司要求損害賠償。

新京報記者 王巍 編輯 白馗 校對 李世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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