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督管理局」煙臺市家家悅超市有限公司寺口店銷售含有4-氯苯氧乙酸鈉物質的綠豆芽案

棲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棲市監(食)處字[2019]043號

當事人:煙臺市家家悅超市有限公司寺口店;

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

營業場所:棲霞市寺口鎮駐地;

負責人:郝芸;

成立日期:2011年02月18日;

經營範圍:捲菸、雪茄煙的零售,國內正版音像製品的零售、國內正版圖書報刊零售;零售預包裝食品、零售散裝食品、乳製品(含嬰幼兒配方乳粉),各類小包裝食鹽零售、日用百貨、五金交電、化工原料(不含危險品)、建築材料、農副產品(不含糧食收購)、文具用品、體育用品、服裝鞋帽、鐘錶、眼鏡、農畜產品、工藝美術品(不含黃金製品)、紡織品、化妝品、電子產品、花卉、家用電器、金銀製品、日用雜品(不含煙花爆竹)、裝飾材料、傢俱、摩托車、蔬菜、水果、水產品、生肉、禽蛋的銷售,一、二類醫療器械的批發零售,保健食品,嬰幼兒用均化食品,櫃檯租賃,商業營銷策劃、商品市場調查及信息諮詢、超市管理、商品存儲(不含危險品)和分揀服務;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686570480245L。

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JY137068660008884,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6日。

被授權人:衣喜豔,職務:店長,身份證號碼:370628198107240063。

2019年5月6日,我局執法人員根據統一安排對煙臺市家家悅超市有限公司寺口店進行食品安全抽檢,並按照標準要求對其銷售的綠豆芽等商品進行抽樣。隨後委託中維安全檢測認證集團有限公司對綠豆芽等樣品進行檢驗。2019年5月28日,我局收到中維安全檢測認證集團有限公司於2019年5月22日出具的對綠豆芽的檢驗報告(編號:No.ZW-20190507003),檢驗結論:該樣品經檢驗,4-氯苯氧乙酸鈉項目不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農業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公告2015年第11號》標準要求,該批次產品不合格。2019年5月28日報請市局領導申請立案,同日經市局領導批准後立案調查。

經立案查明:2019年5月6日,煙臺市家家悅超市有限公司從煙臺真光商貿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612MA3CBBE

C05,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JY13706120005279)購進煙臺牟平產綠豆芽,並於同日配送給煙臺市家家悅超市有限公司寺口店10kg,在寺口鎮駐地店銷售,其進貨價格為3.39元/kg,銷售價格為4.98元/kg。2019年5月22日經中維安全檢測認證集團有限公司對該批次的牟平綠豆芽進行檢驗,檢驗結果為:4-氯苯氧乙酸鈉0.059mg/kg(技術要求:不得檢出),單項判定不合格。其檢驗結論:該樣品經檢驗,4-氯苯氧乙酸鈉項目不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農業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公告2015年第11號》標準要求,該批次產品不合格。該批次綠豆芽於2019年5月6日當天全部售出,盈利15.90元。

證明以上事實的主要證據如下:

證據(一):現場檢查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綠豆芽的事實;

證據(二):檢驗抽樣單1份,證明依法抽樣的情況;

證據(三):檢驗報告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的煙臺牟平產的綠豆芽產品不合格的事實;

證據(四):對當事人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銷售綠豆芽的進貨來源、價格、數量、盈利及銷售等情況;

證據(五):供貨商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複印件和進貨記錄各1份,證明當事人履行進貨查驗義務;

證據(六):當事人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複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及資質;

證據(七):授權委託書1 份,證明當事人的授權委託情況;

證據(八):被授權人的身份證明覆印件2份,證明被授權人的身份;

證據(九):DRP連鎖管理系統提取單1 份,證明當事人經營綠豆芽的事實。

以上證據和筆錄均由當事人及被詢問人簽名蓋章認可。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農業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豆芽生產過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質的公告(2015年第11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現就豆芽生產經營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質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鈉、赤黴素等物質作為低毒農藥登記管理並限定了使用範圍,豆芽生產不在可使用範圍之列,且目前豆芽生產過程中使用上述物質的安全性尚無結論。為確保豆芽食用安全,現重申:生產者不得在豆芽生產過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鈉、赤黴素等物質,豆芽經營者不得經營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鈉、赤黴素等物質的豆芽。二、凡在豆芽生產和經營過程中違反上述規定的,由食品藥品監管、農業等相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予以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構成了銷售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2019年7月3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棲市監(食)聽告字[2019]43號聽證告知書,當事人自接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和申辯,也未要求舉行聽證,視為放棄此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

一、沒收違法所得15.90元;

二、罰款人民幣50000元,以上1、2項合計50015.90元,上繳國庫。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本行政處罰決定書到棲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財務裝備科領取“山東省非稅收入繳款書(罰沒專用)”,並持“山東省非稅收入繳款書(罰沒專用)”到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棲霞市支行(地址:棲霞市躍進路448號)將罰沒款上繳國庫。然後持中國工商銀行棲霞市支行加蓋銀行收訖章的山東省非稅收入繳款書(罰沒專用),到棲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財務裝備科換取山東省非稅收入繳款書(罰沒專用)收據。逾期不繳納,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棲霞市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棲霞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或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執行。

棲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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