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陽市公安局原副局長李軍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日前,經中共咸陽市委批准,咸陽市紀委監委對咸陽市公安局原副局長李軍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李軍違反政治紀律,對黨不忠誠、不老實,政治品行惡劣,理想信念缺失,搞政治攀附,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職務晉升、崗位調整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違反廉潔紀律,從事營利活動;違反群眾紀律,為涉黑涉惡人員提供保護;違反工作紀律,隨意變更處罰決定的執行,指令公安幹警調查他人;違反生活紀律,道德敗壞,生活糜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超計劃生育二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辦案資金,涉嫌貪汙犯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為了謀求職務晉升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涉嫌行賄犯罪。

李軍作為公安機關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黨的宗旨,毫無黨員意識,毫無紀律意識,對黨紀國法毫無敬畏,在黨的十八大之後依然我行我素,把手中權力當成謀取個人私利的工具,嚴重玷汙了公安隊伍的形象,損害了公安機關的公信力,影響極其惡劣,情節特別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市紀委監委研究並報市委批准,決定給予李軍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財物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處理。

(咸陽市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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