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家庭暴力 建立健全聯動機制

制止家庭暴力 建立健全聯動機制

■校園裡的模擬法庭“庭審”現場。 新華社資料照片

昨天提請審議的廣東相關辦法擬規定

繼山東、湖北、湖南3個省先後制定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規後,廣東的反家庭暴力法有望落地實施。

11月27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召開,省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提請審議《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辦法(草案)》[下稱“《辦法(草案)]”,促進反家庭暴力工作規範化、法制化。《辦法(草案)》從家庭暴力的預防、家庭暴力的制止、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等方面入手,對上位法設定的預防教育、投訴處置、告誡書、人身安全保護令等條款內容進行了細化和補充,並結合廣東工作實際,著重突出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工作,彰顯地方特色。

■新快報記者 黃聞禹 通訊員 任宣

現狀 全省婦聯繫統家暴信訪逐年上升 三年共受理1.4萬餘件

2016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對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其相關規定較為原則,實踐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需要在地方立法予以細化和明確。

省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許光介紹,目前,全國已有山東、湖北、湖南3個省先後制定了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規。制定《辦法(草案)》,結合廣東省實際進一步細化上位法關於反家庭暴力的制度規定,有利於確保上位法有效實施,加快營造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格局。

制定《辦法(草案)》也是解決廣東省反家庭暴力工作突出問題的迫切需要。據瞭解,廣東省家庭暴力案件總體呈現量大面廣、形式多、舉證難特徵。數據顯示,2016年—2018年,全省婦聯繫統共受理家庭暴力信訪14172件,約佔信訪總量1/5,且基本呈現逐年上升趨勢。2016—2017年全國離婚糾紛一審審結案件中,廣東省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量排名位居全國第一。廣東省因家暴而導致的民轉刑重大案件也時有發生,家暴現象不容忽視。

權責 建立反家暴聯動機制 制定“首接責任制”

什麼是家暴?《辦法(草案)》明確,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侮辱、誹謗、散佈隱私、威脅、跟蹤、騷擾等方式。值得一提的是,其中還明確指出,利用網絡等手段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也屬於家庭暴力。

《辦法(草案)》表示,反家庭暴力是全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予以勸阻。

針對社會上仍普遍存在的家庭暴力是“家務事”的錯誤觀念,有的職能部門對家庭暴力“不想管”、反家庭暴力部門職責分工不明確問題,《辦法(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衛生健康等相關部門,會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聯動機制,明確“首接責任制”。

具體來說,有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制定處置家庭暴力的工作流程;對涉及多個單位職責的,由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的單位會同其他單位共同處理;建立家庭暴力受害人投訴的受理、跟進和轉介等制度。

制暴 予以告誡的家暴案 公安受理後24小時內出具告誡書

《辦法(草案)》規定了制止家庭暴力的各項制度措施,其中明確公安機關應當將家庭暴力警情納入“110”接處警工作範圍,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製作出警記錄,並立即制止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同時,及時調查取證,查明基本事實,協助聯繫醫療機構救治並進行傷情鑑定,告知受害人享有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律援助、臨時庇護等權利。

《辦法(草案)》對公安機關向實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出具告誡書的內容進行了細化。

出具告誡書的情形包括:未能取得受害人諒解的;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實施家庭暴力的;因實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機關給予批評教育的。同時明確,對予以告誡的家庭暴力案件,由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自受理家庭暴力報案起二十四小時內出具告誡書。家庭暴力事實清楚,加害人拒不接受批評教育的,公安機關應當當場出具告誡書。

此外,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及有關檔案信息錄入執法辦案信息系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定期查訪,監督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並做好查訪記錄。

救助 設立臨時庇護場所 提供多種救助服務

《辦法(草案)》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因遭受家庭暴力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處於無處居住等暫時生活困境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婦女聯合會提出臨時庇護請求。

臨時庇護場所由哪來?根據規定,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單獨或者依託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依託救助管理機構設立的臨時庇護場所,應當與救助場所分設,不得將家庭暴力受害人與其他救助人員混合安置。有條件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城鄉社區服務機構可以為社區內遭受家庭暴力的居民提供應急庇護救助服務。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對於家暴受害者而言,人身安全保護令能對加害人起到震懾作用,提升受害者的安全感。對比上位法,此次《辦法(草案)》細化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擴大代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主體範圍、增加人身安全保護令措施、細化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協助執行。

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依法作出裁定。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禁止被申請人以侮辱、誹謗、散佈隱私等方式侵害申請人的人格尊嚴;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責令被申請人遠離申請人的住所、學校、工作單位或者申請人經常出入的其他場所。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