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法院集中宣判6起惡勢力犯罪案件

瀋陽網、沈報融媒訊(記者 崔嚴)按照市掃黑除惡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在全市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深挖整治“百日會戰”中“黑惡積案清零”的目標要求,全市法院以“五個一批”為牽引,在辦案攻堅、打財斷血、宣傳發動等方面上持續發力,集中審結一批涉惡案件。11月21日,在市法院的統一部署下,瀋河、皇姑、遼中、新民、開發區等法院集中宣判6件涉惡案件,26名通過強迫交易、敲詐勒索、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涉惡犯罪分子被依法懲處。各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至1年不等刑罰,累計判處罰金75萬元。

具體案件如下:

(皇姑法院)2014年3月3日至2018年9月25日期間,被告人馮某某糾集吳某、耿某某等人組成的惡勢力團伙長期在位於瀋陽市和平區某迪吧等地多次實施故意傷害、敲詐勒索、故意毀財等違法犯罪活動,先後造成3名被害人輕傷、敲詐勒索財物10萬餘元。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馮某某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其餘7名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至2年不等刑罰並處罰金。

(皇姑法院)2017年6月23日至2018年8月15日期間,孫某某等7名被告人假借汽車租賃公司之名,仿冒出租汽車非法營運,不僅嚴重干擾出租汽車市場正常營運秩序,而且經常圍毆出租汽車行業舉報人員。在交通執法部門對其進行查處時,被告人組織他人圍攻執法現場暴力抗法,或者圍堵執法機構,聚眾造勢、鬧事碰瓷、試圖製造群體性事件,嚴重擾亂、破壞執法部門正常的辦公秩序和公共場所穩定的社會秩序。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孫某某有期徒刑6年。其餘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至2年不等刑罰。

(開發區法院)2016年年初至2018年1月期間,被告人呂某開辦某小額貸公司,並在公司成立後向張某某等人發放高利貸,同時其僱傭被告人郭某某、王某等人多次以打砸、威脅恐嚇的方式催收債款,造成被害人財物損失價值人民幣3740元。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呂某有期徒刑2年9個月,其餘被告人被判處2年至1年6個月不等刑罰。

(遼中法院)2015年至2018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在承包經營遼中區某菜市場期間,為獲取不法利益對未進入市場交易的收菜車車主,採用言語威脅、糾纏滋擾、跟車堵車等“軟暴力”手段,使多名車主產生心理恐懼、形成心理強制,從而被迫進入市場交易並按照4名被告人制定的標準交納管理費等費用。4名被告人通過上述方式共獲取違法所得人民幣20餘萬元。嚴重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秩序和公平競爭的市場交易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法院以強迫交易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5萬元,其餘被告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

(瀋河法院)2017年4月至2018年10月,在瀋陽市瀋河區某門市等地點,翟某某糾集閆某、張某某(均已判刑)及被告人王某某等人,以瀋陽某運輸有限公司的名義,欺騙車主將車開到公司檢車,以不交錢就扣車、不給檢車、不給車輛和車輛手續等手段對被害車主實施威脅,巧立名目強行向74名車主收取共計88萬餘元的各種高額費用。法院以強迫交易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並處罰金10萬元。

(新民法院)2016年4月,侯某、吳某某(均已判刑)、單某某(已故)、被告人溫某某等人在新民市某鎮某村村委會西側馬路等地,多次對被害人郭某實施毆打。2017年4月,侯某夥同溫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已判刑)等人來到新民市大柳屯鎮某村土地競拍現場,以聚眾、滋擾、言語威脅等方式阻止村民投標,致使其集團成員王某某以底價競得土地後,隨後以加價競拍的方式再次進行發包,參加人員均獲得數額不等的所謂“獎金”。該集團在新民市某鎮地區採用暴力、威脅手段多次實施違法犯罪,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造成十分惡劣的社會影響。新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溫某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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