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法院集中宣判6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沈阳网、沈报融媒讯(记者 崔严)按照市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挖整治“百日会战”中“黑恶积案清零”的目标要求,全市法院以“五个一批”为牵引,在办案攻坚、打财断血、宣传发动等方面上持续发力,集中审结一批涉恶案件。11月21日,在市法院的统一部署下,沈河、皇姑、辽中、新民、开发区等法院集中宣判6件涉恶案件,26名通过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涉恶犯罪分子被依法惩处。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1年不等刑罚,累计判处罚金75万元。

具体案件如下:

(皇姑法院)2014年3月3日至2018年9月25日期间,被告人冯某某纠集吴某、耿某某等人组成的恶势力团伙长期在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某迪吧等地多次实施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故意毁财等违法犯罪活动,先后造成3名被害人轻伤、敲诈勒索财物10万余元。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其余7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至2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皇姑法院)2017年6月23日至2018年8月15日期间,孙某某等7名被告人假借汽车租赁公司之名,仿冒出租汽车非法营运,不仅严重干扰出租汽车市场正常营运秩序,而且经常围殴出租汽车行业举报人员。在交通执法部门对其进行查处时,被告人组织他人围攻执法现场暴力抗法,或者围堵执法机构,聚众造势、闹事碰瓷、试图制造群体性事件,严重扰乱、破坏执法部门正常的办公秩序和公共场所稳定的社会秩序。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6年。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2年不等刑罚。

(开发区法院)2016年年初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吕某开办某小额贷公司,并在公司成立后向张某某等人发放高利贷,同时其雇佣被告人郭某某、王某等人多次以打砸、威胁恐吓的方式催收债款,造成被害人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3740元。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2年9个月,其余被告人被判处2年至1年6个月不等刑罚。

(辽中法院)2015年至2018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在承包经营辽中区某菜市场期间,为获取不法利益对未进入市场交易的收菜车车主,采用言语威胁、纠缠滋扰、跟车堵车等“软暴力”手段,使多名车主产生心理恐惧、形成心理强制,从而被迫进入市场交易并按照4名被告人制定的标准交纳管理费等费用。4名被告人通过上述方式共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20余万元。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其余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沈河法院)2017年4月至2018年10月,在沈阳市沈河区某门市等地点,翟某某纠集闫某、张某某(均已判刑)及被告人王某某等人,以沈阳某运输有限公司的名义,欺骗车主将车开到公司检车,以不交钱就扣车、不给检车、不给车辆和车辆手续等手段对被害车主实施威胁,巧立名目强行向74名车主收取共计88万余元的各种高额费用。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新民法院)2016年4月,侯某、吴某某(均已判刑)、单某某(已故)、被告人温某某等人在新民市某镇某村村委会西侧马路等地,多次对被害人郭某实施殴打。2017年4月,侯某伙同温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已判刑)等人来到新民市大柳屯镇某村土地竞拍现场,以聚众、滋扰、言语威胁等方式阻止村民投标,致使其集团成员王某某以底价竞得土地后,随后以加价竞拍的方式再次进行发包,参加人员均获得数额不等的所谓“奖金”。该集团在新民市某镇地区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新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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