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进一步落实消防工程主体责任

沈阳:进一步落实消防工程主体责任

按照《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19〕130号)、《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辽住建〔2019〕112号)相关要求,全面推进我市消防工程质量提升,围绕“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管”两个重点,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负全面责任,在消防相关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到如下几点:

1.严格执行法律法规

建设单位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审图机构、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建设质量。

2.组织消防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并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验收组。参加验收各方人员应签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件1),并分别对验收意见负责。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组织消防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如实填写《消防工程质量行为评定报告》(附件2)并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依法应当经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加强参建单位监管

建设单位在消防相关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做好对参建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做好消防相关工程工作日记。当发现其他参建单位存在下列情况时,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制止,并在5个工作日内以《建设工程消防快报》(附件3)形式上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部门:

(1)不履约、挂靠、资质造假等不诚信行为;

(2)现场人员与合同备案人员不符,且未履行变更手续;

(3)违反消防相关法规规范、擅自修改消防相关工程设计或降低消防施工质量,不按施工图纸施工;

(4)其它违法违规或不诚信行为。

(二)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进行设计,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设计单位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三)审图机构

审图机构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负责。审图机构要将消防设计列入必审内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进行技术审查,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质量。

(四)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施工单位应当查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确保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

(五)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要将消防施工列入监理规划,并在消防相关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到如下几点:

1.严格执行法律法规

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2.监督消防相关材料质量

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施工、安装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

3.加强现场施工监管

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准备阶段形成消防相关工程《监理专篇》,并在施工阶段做好消防相关工程的《监理日记》工作。监理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8年工作要点》相关要求,当施工现场发生下列情况时,监理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以《建设工程消防快报》(附件3)形式上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部门:

(1)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或者消防验收、备案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3)擅自改变消防设计或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4)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5)对消防相关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

(6)对消防相关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的检测机构不具备资质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7)未按规定对消防相关隐蔽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擅自施工的;

(8)不服从停工整改决定而继续强行违法施工的;

(9)设计或施工中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监理单位无法处理的其它消防相关问题。

当情况特别紧急时,《建设工程消防快报》应先以口头方式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在12小时内编制完成书面快报,向其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部门上报。

二、落实网上系统申报制度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尽快落实网上系统申报制度。备案抽查模块应按照10%比例进行随机抽查,不得脱离系统擅自确定抽查对象,应做到备案申请受理与抽查同步进行。在正式受理备案申请后,应立刻可知是否被确定为抽查对象,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限要求履行消防验收程序。在实行网上审批之前,可依据现有模式进行收件审批。

三、切实加强监管,提升服务水平

(一)加强行业监管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消防施工质量监管,建立《建设工程消防快报》处置工作制度,对报告中反映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分析并交由有关部门处理,现场验收过程中应对《消防工程质量行为评定报告》进行检查,重点对施工现场质量与报告相符性、各参建单位人员是否切实履职等情况开展检查。对于如下情形:

1.建设、监理单位不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或迟报;

2.建设、监理单位对现场消防相关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问题存在知情不报或弄虚作假;

3.施工现场的质量状况与报告内容有明显差异,而建设、监理单位人员未认真履责;

4.阻挠或干预建设、监理单位履行报告制度,或拖延报告上报而造成消防事故;

5.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审图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人员发生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并记入沈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对有关单位三年内所负责项目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处理结果将同步上报省住建厅。

(二)提高履职能力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人才队伍建设,已经落实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要确保人员及时到岗,尽快开展工作。尚未落实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要抓紧向本级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编制部门支持,合理确定机构和人员编制,以满足工作需要。要积极组织开展对审批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消防业务知识培训,尽快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熟悉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内部监督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负责消防审批处(科)室及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建立全内部监督机制,完善规章制度,确保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施行政审批,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不得擅自增加审批环节和要件,严禁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保证审批工作公正、公平、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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