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對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依法提起公訴。
基本信息
被告人李某某,男,回族,小學文化,個體,現租住棗莊市市中區。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棗莊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經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批准被逮捕。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棗莊市市中區一村莊加工點內生產、銷售使用工業用鹽煮制的羊頭共計15餘噸,銷售金額約30萬餘元,非法獲利3萬餘元。
相關法條
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認為:
被告人李某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
本案提起公訴後,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法院當庭做出判決:
被告人李某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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