謊稱有病要求特別待遇,還把維生素說成精神藥物
在平原縣檢察院第一檢察部檢察官張振紅辦理的眾多案件中,李某某所犯的這起盜竊電動車案實在不算大案,但辦案過程卻頗為曲折。犯罪嫌疑人落網後,從一開始拒絕供述、抗拒訊問到主動交代,最後認罪認罰配合檢察機關公訴,檢察官與嫌疑人演繹了一場“智鬥”。
證據確鑿 嫌疑人卻抗拒審訊
日前,平原縣公安局接到報警:轄區某鄉鎮一小區內電動車被盜。經偵查員現場勘查、調取小區和天網監控,發現一名男子有重大作案嫌疑,最終通過倒查監控確定了該男子盜竊得手後的逃跑路線,並將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家中抓獲。
在審查逮捕階段,承辦檢察官審閱案件材料時,發現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落網後,僅在第一份材料中供述了其實施過盜竊電動車的犯罪事實,但其他有關情形的訊問材料上均沒有簽字,且李某某在此後的訊問過程中都拒絕溝通。
面對如此確鑿的證據,李某某在承認了自己犯罪事實的前提下,為什麼又會有如此固執的拒不溝通態度?這讓人很不解。
謊稱有病 要求享受特別待遇
據瞭解,一開始訊問時,李某某承認了自己盜竊過電動三輪車的事實,後又交代把偷來的電動三輪車藏到了村邊的小路上。偵查人員到現場並未發現被盜的電動三輪車,李某某及其母親家中也未發現被盜電動三輪車,再加上李某某曾因犯罪多次入獄,對審訊流程十分熟悉,此刻他不交代被盜車輛藏匿地點,是要與檢察官“死磕到底”了。
就在檢察官全力尋找被盜車輛地點時,李某某又提出了一個要求,稱自己患有精神疾病,要求享受減少勞動、提高伙食標準等特別待遇。偵查機關做完精神疾病鑑定,結論卻是李某某在說謊,更讓檢察官沒想到的是,李某某聽完鑑定結果後,直接絕溝通和交流。
案件進行到這裡,似乎進入了“死衚衕”,為達到更好的審訊結果,檢察院更換了檢察官。張振紅接手案件後,仔細分析了李某某的犯罪經歷、審訊過程,決定換個方向,嘗試從精神疾病鑑定問起。
謊言戳穿 把維生素說成精神藥物
李某某突然來了精神,主動訴說在十幾年以前他的母親帶他去精神類醫院治療過,平時也吃穩定精神的藥物。他說做精神疾病鑑定應該去找他母親核實情況,直接說沒有精神疾病他很不服氣。
李某某這席話讓張振紅更加明確,李某某雖然不想認罪,卻很懂得如何反偵察以及鑽法律空子為自己辯護。雖然鑑定結果不會改變,但精神疾病鑑定中確實沒有其母親的證言,要想打開李某某的心結,必須查清他所說的是否屬實。
隨後,承辦檢察官調取了李某某母親和一起生活的哥哥的證詞,並在其家中提取到他日常所服用藥物的照片,難道他真的患有精神疾病?為求究竟,檢察官對藥物進行進一步研究,結果為維生素等一些安神鎮靜藥物。
由此看來,李某某說的情況部分屬實,雖然其不是精神上的疾病,但確實在服用一些鎮靜類的藥物。檢察官拿著這些材料再一次來到看守所與李某某見面,一方面把提取的材料展示給李某某,告訴他雖然這個情況不會影響鑑定結論,但檢察院很重視他提的意見。
底牌打完 交代罪行並認罪認罰
見最後一張“底牌”打完,李某某的眼圈瞬間紅了起來,緩緩抬起快埋到胸口的頭,“好吧,我承認……”之後便主動交代了偷電動車的過程,以及賣掉電動車等所有相關的事實。
當他說完後,張振紅再次向他說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李某某隨即就表示願意認罪認罰,並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近日,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李某某當庭表示不上訴,認罪服法,承諾以後不再犯罪。“這件案例雖然不大,卻很有警示意義,很多犯罪嫌疑人不懂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檢察官辦案時不能刻板地認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配合訊問就不適用認罪認罰,尤其是對於抱有僥倖、狡猾心態的犯罪嫌疑人,更要多角度解決問題。”張振紅表示,檢察官應瞭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認罪認罰的癥結所在,儘可能去化解矛盾、解開心結,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心實意認罪悔罪,發揮認罪認罰制度的真正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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