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採砂13萬噸涉案415萬元 武漢最大非法採砂案24人被判刑

租下改裝後的採砂船,在長江航道內非法採砂,現場運輸、轉賣,非法採砂近13萬噸,價值415萬餘元。近日,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檢察院以吳某等23人非法採礦罪、1人包庇罪提起公訴,作為非法採砂入刑以來該

市涉案人數最多、涉案金額最大的非法採砂案件,本案在江漢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2019年10月24日,法院判處2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至一年三個月不等,並處罰金。

非法採砂13萬噸涉案415萬元 武漢最大非法採砂案24人被判刑

長江特大非法採砂團伙落網

2018年5月17日凌晨一時,武漢二七長江大橋。轟隆轟隆轟隆的聲音劃破江面的靜謐,不尋常的聲響引起路過此處的執法人員警覺。他們靠近查看,赫然發現,這裡是非法採砂現場。一條停泊在江心,看似普通的大貨輪,其實是“變裝”了的採砂船,從它的船底伸出一根長長的吸砂管連通江底,但從外觀上卻看不出區別。經過艱難抓捕,執法人員抓獲高某輝、申某、劉某6人,現場查獲採砂船、運砂船各一條,江砂一千餘噸。船上的證人說,被查獲時,現場只有一艘運砂船在裝砂子,船主姚某、楊某乘坐快艇逃了,輪機長車某和幾個雜工都游泳跑了。

根據證人證言及相應證據,公安機關查明該團伙於5月10日至17日非法採砂一事。江漢區檢察院獲悉線索後,引導公安機關重點收集確定這條非法採砂利益鏈上各人層級、地位,追訴該團伙於5月2日至10日非法採砂事實及其他涉案人員。

此後,吳某橋、吳某龍等十餘名犯罪嫌疑人陸續被追捕、追訴歸案,上述犯罪嫌疑人對其非法採砂、過駁、購買江砂的犯罪事實予以供認,此案告破。

非法採砂團伙組織結構被起底

這個有組織、成規模的非法採砂團伙形成於2018年4月底,楊某、吳某橋、吳某龍、吳某才、周某、章某6人為首要分子,張某等人為積極參加者。其中,楊某、張某提供採砂船採砂,楊某同時負責聯繫、調配運砂船,張某又提供了一條運砂船運輸江砂;吳某橋聯繫吊機船過駁江砂,其還與章某共同負責聯繫收購方收砂事宜;吳某龍、吳某才、周某分別出資20萬元、20萬元、10萬元支付吊機船押金,參與股份分成;劉某、申某、徐某、高某等人駕駛各自運砂船,將盜採的江砂從採砂點運至下游過駁處,由吊機船主崔某、協助人員馮某將江砂過駁到劉某等人的萬噸級收砂船上予以收購;高某輝受聘於記錄採砂、過駁噸數及現場協調;章某作為長江一帶非法採砂的“帶泵”,外地購砂老闆來漢得通過他才買得到江砂,是採砂者與購砂者的中間介紹人。

2018年5月3日、4日、7日、8日、9日、10日,深夜十一時至凌晨五時許,上述人員在長江武漢天興洲洲尾附近水域共同盜採江砂63100噸。所得贓款由楊某等六名首要分子按約定進行分配。

打著疏通江道的名義暗地採砂

“我們股東內部組建了個‘大浪淘沙’微信群聯繫。平常以疏通江道的名義採砂,打擦邊球。”據犯罪嫌疑人吳某龍供述,“採了幾天砂後,楊某等幾個股東覺得產量不夠,想租個隱形泵(貨船改裝的採砂船)採砂,就通過章某聯繫上了南京的三位船老闆芮某、戴某、姚某。5月9日,我們六個人約三個船老闆見面吃了頓飯,我、吳某才、周某出資150萬租下了他們的採砂船,並約定之後每採上來一噸江砂支付芮某、戴某、姚某15至18元。”

5月10日至17日,該團伙又累計盜採江砂66704噸,涉案江砂經鑑定市場價值每噸32元。

承辦人引導公安機關到南京、蕪湖等地補充隱形泵等涉案船舶書證材料的同時,追查到其中一個運砂船船主徐某,是隱形泵船老闆姚某的朋友,受邀來武漢幫忙運砂,案發時趁亂駕船跑了。其還分別於5月31日晚至6月1日凌晨、6月13日凌晨,在南京市烏江2號附近水域,以14元每噸的價格,收購非法盜採的江砂3300噸、3450噸並銷贓。

非法採砂近13萬噸價值415餘萬元

經過多次補充偵查與固定證據,2019年1月14日,該案再次被移送江漢區檢察院審查起訴。經審查,被告人楊某、吳某橋、吳某龍、吳某才、周某、章某非法採砂共計12.9餘萬噸,價值415餘萬元。此外,犯罪嫌疑人徐某林為幫助犯罪嫌疑人高某掩蓋參與非法採礦的事實以逃避法律制裁,接受高某指使,偽造租船合同、收條等證據後,謊稱案發時系自己租賃高某運砂船而非高某本人參與轉運江砂,涉嫌包庇罪。

承辦檢察官介紹說,明知他人盜採江砂而予以收購、運輸、過駁等,且在事前有共謀的,應當認定為非法採礦共同犯罪,本案中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在採砂前集中進行就非法採砂情況進行談判,具有明顯共謀,部分嫌疑人雖未直接參與前期共謀,但均早已知曉涉案江砂系非法盜採,且本案非法採砂、運砂、過駁、收砂同時進行,也即是事中的共謀,因此全案應當定性為非法採礦罪。劉某、車某分別在大隱形吸砂泵上擔任開船和輪機(操作吸砂機器),二人在非法採砂過程中起到重要作用,且船主證實每次採完砂後買砂者會適當給予他們相關費用,其收入高於年薪,構成非法採礦罪,應當對劉某提起公訴,並對車某等人予以追訴。關於本案中江砂核銷碼頭及相關涉案人等,也要求公安機關繼續另案偵查。

法庭上,面對部分被告人拒不認罪、當庭翻供,公訴人有理有據地予以回應,指控23名被告人違反礦產資源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在長江主航道擅自採礦,其行為均觸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應當以非法採礦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證明予以包庇,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應當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上述起訴意見全部被法院採納。

2019年10月24日,法院判處2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至一年三個月不等,並處罰金。本案最後,九名被告人退回贓款共計105萬餘元。法院將繼續追繳其餘違法所得150萬元,並判決沒收作案工具“隱形泵”採砂船。

(北青報記者 李卓雅 通訊員 朱凜睿 陳冬)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