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河南商丘一城管局長之子涉"非吸"被追逃

一對夫妻涉"非吸"被快速提起公訴,律師認為檢方公訴罪名不成立。兩兄弟涉"非吸"被舉報,公安機關接報後卻沒了下文,直至幾年後才立案偵查,但追責卻"忽略"兩兄弟中一人。箇中玄機在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

2019年10月12日,河南省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梁園區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尚法新聞(ID:zgsbfzzk)發現,該起案件中河南省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梁園區檢察院")作為公訴方,被告人是石孝傑、張杏麗(兩人系夫妻關係),涉案金額近四千萬。

11月15日,石孝傑、張杏麗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梁園區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與一年。

檢方以涉嫌"非吸"對石孝傑夫婦提起公訴

據梁園區檢察院起訴書顯示,被告人石孝傑、張杏麗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於2015年被商丘市公安局白雲分局刑事拘留(上網追逃),2016年7月1日被南陽市警方抓獲並於7月5日被押解回商丘市執行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兩人於2016年8月11日經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白雲分局執行逮捕。後張杏麗因病於2017年4月13日被保外就醫,同年8月18日,石孝傑因尿毒症被商丘市公安局白雲分局轉取保候審。

尚法新聞(ID:zgsbfzzk)發現,該案由商丘市公安局白雲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石孝傑、張杏麗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於2018年7月25日向梁園區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起訴書稱,經梁園區檢察院査明:2014年8月份至今,石孝傑、張杏麗在商丘市梁園區酒廠路南頭路西"商丘眾幫寄賣有限公司"以高息為誘餌,以不特定人員為對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75戶,其中報案合同114份(含借條),報案合同本金人民幣4227.10萬元;扣除客戶報案利息人民幣278.17萬元,未償還報案金額為人民幣3948.93 萬元。

梁園區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石孝傑,張杏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律師認為檢方指控罪名不成立

對此,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洋在辯護時稱,被告人石孝傑不具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公開性"、"社會性"、"利誘性"構成要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必須要求行為人"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並且要求行為人"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同時規定"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向社會公開宣傳"包括以各種途徑向社會公眾傳播吸收資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王洋律師表示,根據上述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中,行為人吸收資金時未向社會公開宣傳而是針對特定親朋好友、鄰居故里借用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且石孝傑有關的投資人在本案中均不屬於社會不特定對象,石孝傑在籌集資金時沒有采取公開宣傳的方式,不屬於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更沒有誘導借款人的行徑,不具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基本構成要件。

王洋律師指出,截止開庭,石孝傑多次提供財產線索並願意積極配合追繳減損,但至今未得到司法機關的答覆及採取相關措施。本案中大部分的出借對象是有能力有資產的,若司法機關積極應對完全可以彌補投資人的損失。

因此,王洋律師認為,石孝傑依法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城管局長兒子涉嫌"非吸"6.2億被追逃

尚法新聞(ID:zgsbfzzk)調查發現,軍人出身的石孝傑,早年靠著做藥材生意賺取了人生"第一桶金"。隨著生意的不斷做大,成立了"商丘眾幫寄賣有限公司"。在此過程中,因為生意緣故,石孝傑與曾經的戰友、同學、以及自家親戚朋友,均有過資金往來。

據石孝傑介紹,他人生的"轉折點"出現在2014年。

「聚焦」河南商丘一城管局長之子涉

2014年3月,劉甲、劉茂(以下簡稱"劉氏兄弟")因工程需要聯繫上石孝傑,表示想暫時借錢週轉一下。因劉茂與石孝傑兒子石磊系同學關係,並且劉氏兄弟是河南省商丘市梁園區城市管理局局長劉某海兒子,基於上述原因,石孝傑答應了借款。

石孝傑向尚法新聞(ID:zgsbfzzk)表示,剛開始是有借有還的,但從2014年9月後,劉氏兄弟便因各種原因以及口頭答應,只借不還。

截止2014年底,累計借款已高達3250萬元。

「聚焦」河南商丘一城管局長之子涉

石孝傑介紹稱,2014年12月12號,他帶著劉甲、劉茂的借款手續及銀行流水單前往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報案。當時接案的是平原分局陳明君副局長及一個劉姓警官,在對他們進行詢問情況並做了筆錄之後,便不了了之。

針對案件進展,尚法新聞(ID:zgsbfzzk)電話採訪了陳明君副局長,其回覆稱不清楚情況後便掛斷了電話。

石孝傑還稱,今年6月16日,他們再一次前往商丘市公安局梁園區白雲分局報警,並遞交了劉氏兄弟簽訂的借據以及其他材料,但警方在收取材料後,仍沒有采取相關措施。石孝傑表示,只要劉氏兄弟將欠款還清,他完全有能力償還75戶親屬朋友的借款。

據商丘市公安局梁園區白雲分局副局長王林向尚法新聞(ID:zgsbfzzk)回應稱,針對劉氏兄弟案件,局裡已經成立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專案組進行調查,至於其他情況,則不清楚。

11月11日,商丘市公安局梁園分局副局長崔兵在接受採訪時表示,截止目前,警方一直對劉甲進行追逃。針對劉氏兄弟都存在借款行為,警方只對劉甲追逃,卻沒有追究劉茂的責任,崔兵回應稱,警方是針對案件立案的,而不是對某個人。現在案件已經由梁園區法院受理並開庭審理,其他情況可以向法院瞭解。

據石孝傑反映,2015年3月10日,劉甲因涉嫌非法吸收6.2億元公眾存款曾主動投案過,但因為公安偵查時間過長,案件超期羈押的緣故於2016年11月被放出來。同年因商丘光大投資公司老闆楊晗案件被永城公安確定為追逃對象,2018年年初,因涉嫌非法吸收6.2億元公眾存款被平原分局確定為追逃對象。截止目前,警方仍未抓捕到劉甲。

尚法新聞(ID:zgsbfzzk)注意到,在劉氏兄弟向石孝傑借款的3250萬元中,其中劉茂借款借據一共13份,共計金額1920萬元。此外,石孝傑表示,還有一筆70萬元借款,轉到了劉茂指定的其姨父的賬戶,無借款借據,因此,劉茂共借款1990萬元。劉甲的借款借據只有3份,金額是1260萬元。

令石孝傑不解的是,警方在對劉甲進行追逃的過程中,對劉茂卻進行了選擇性忽略。對此,他懷疑可能是因為劉氏兄弟父親劉某海的緣故。

11月11日下午,尚法新聞(ID:zgsbfzzk)電話聯繫到商丘市梁園區城市管理局局長劉某海,他說有事見面說,便掛斷了電話。

法院判定石孝傑夫婦有罪

11月15日,商丘市梁園區法院經審理對上述案件作出判決。梁園區法院認為,被告人石孝傑、張杏麗非注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且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系共同犯罪。

關於辯護人認為該案不具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公開性、社會性、利誘性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本案中集資參與人高達70人,近四千萬鉅額資金無法償還的嚴重後果,擾亂了金融秩序,社會危害性較大,完全具備吸收公眾存款的公開性和社會性,故對此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綜上,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梁園區法院判決:石孝傑、張杏麗兩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與一年。

律師:應對兩人均展開偵查

就此案,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揚在11月12日接受尚法新聞(ID:zgsbfzzk)採訪時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必須要求行為人"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並且要求行為人"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同時規定"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李揚副教授指出,在該案中,劉氏兄弟都存在借款行為,如劉茂成立共犯,則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此外,北京厚大合川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劉闖律師認為,並非吸收公眾存款即擾亂公眾秩序。"公開性"、"社會性"是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重要條件。所謂的"公開性"、"社會性",即採取各種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從而達到吸納"社會不特定的人"的資金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明確規定:向親朋好友或者單位職工這種特定的人吸收存款的,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劉闖律師表示,如果本案定性為犯罪,那麼公安機關就應當對相關的"犯罪所得"予以追繳,以最大程度維護受害人的損失。

11月20日,石孝傑向尚法新聞(ID:zgsbfzzk)表示,他認為梁園區法院作出的判決有失公正。下一步,他們將向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目前,石孝傑夫婦因病均在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接受治療中。對於該案件的進展,尚法新聞(ID:zgsbfzzk)將繼續予以關注!(韓湘子 記者 李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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