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好处费”、洗钱买房,新华信托一员工获刑5年

金融机构客户经理面临诱惑,一旦控制不住私欲,就可能滑向犯罪的深渊。

近日,新华信托深圳业务部原副总经理兼信托经理阎某因为在做业务时收取“好处费”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上半年,阎某向江苏申华置业有限公司(下称“申华公司”)发放1.5亿元融资贷款时,提出要按照贷款金额的0.5%收取费用,共计112.5万元,并通过洗钱公司把钱拿出来支付一套房子。2019年3月11日,阎某被逮捕,3月19日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暂扣于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的赃款112.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阎某提出上诉。11月15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事发于2011年上半年,阎某通过另一家金融机构人员介绍,得知申华公司要筹措资金1.5亿元,便与该公司负责融资业务的王某取得联系。双方商定由新华信托为该公司提供1.5亿元融资贷款,综合费率为15%。期间,王某向阎某提出帮忙争取尽快放款,同时降低贷款利率。阎某同意帮忙,但提出按照贷款金额的0.5%收取费用,王某同意。2011年4月29日,该公司和新华信托就该项1.5亿元的信托贷款签订了《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为13.5%;2011年5月11日,这家公司顺利收到新华信托1.5亿元贷款资金。阎某在1.5亿元贷款到账前几天,向该公司王某索要1.5亿元融资财务顾问费,共计112.5万元。王某同意支付该笔费用。

在金融机构中,私下额外向融资方收取费用的顽疾很难根除。

10月份,徐州云龙区人民法院披露,淮海农商银行客户经理帮助多家企业贷款,以此收受各类形式的好处费35万余元,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同样在10月份,原湖南信托北京业务总部总经理李某,以财务顾问费的方式收受巨额回扣,且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及行贿罪;原湖南信托业务三部总经理伍某,同样以财务顾问费的方式收受巨大的回扣,且向他人索取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经过法院判决,李某被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伍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另外,二人还分别被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近1000万元、200万元。

此外,山东信托原副总经理宋冲在多个信托融资项目中居间收受“融资顾问费”,受贿总额高达7300余万元。2018年底,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宋冲以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900万元;对其非法所得及孳息1.02亿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深圳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927万元,其余部分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一位大型金融机构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当前监管越来越严格,金融机构比较重视声誉风险,一旦发生此类事件,对公司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金融机构应加强员工教育、提高合规意识,并提高项目审查标准,做好事前预防,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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