聾啞人按動攪拌機按鈕,致維修工人重傷怎麼判?

被告人餘某(聾啞人),系浙江一耐火材料廠拉料工人。餘某到工廠的混料車間拉料,其間在車間休息時,餘某看見該車間的1號混料攪拌機因故停機,有人在檢查,出於好奇,其隨意按動攪拌機操作平臺上的按鈕,致使正在維修的1號混料攪拌機轉動,造成在內維修的操作工朱某小腸破裂、膀胱破裂、骨盆骨折。經法醫鑑定,朱某的傷勢構成重傷。檢察機關以餘某的行為已涉嫌犯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出現了三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餘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第二種意見認為,餘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第三種意見認為,餘某的行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筆者同意上述第二種意見,即被告人餘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理由如下:

故意傷害罪和過失致人重傷罪的客觀表現都可以是致被害人重傷,兩罪的主要區別在於被告人主觀方面是故意還是過失。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兩種形態。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危害結果的是過失犯罪,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本案中,被告人餘某和被害人朱某是普通的工友關係,兩人沒有任何矛盾糾紛,被告人主觀上不存在希望發生危害結果的心理,因此被告人主觀上不屬於直接故意。

一、間接故意與過失的區分

間接故意的特點在於被告人雖然不希望卻是有意識地放任結果發生。筆者認為,間接故意中的放任,並非完全的漠不關心,而是對追求另一種目的的關心遠遠超過了對該危害結果發生與否的關心,即為了達到被告人追求的某種特定目的而不管不顧其他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本案中,被告人僅僅是出於好玩的念頭,其行為沒有任何其他追求或者設定的目標。從被告人發現機器轉動後十分吃驚,馬上按動另一個開關的行為也可以看出,被告人是採取措施積極阻止危害結果的發生,而不是有意識地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

二、疏忽大意之過失與過於自信之過失的區分

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區別在於行為人是否預見到可能發生危害結果。筆者認為,該概念中所說的“應當預見”是以一般人為標準,而並非指具體案件中的被告人。對隨意按動開關可能產生的危害性一般人是應當預見到的,但是本案中的被告人餘某是聾啞人,因為社會交往的限制,其對社會的認知程度低於常人,對事物的發現和判斷能力也要比一般人弱,因此對危害結果被告人沒有預見到的,這就是法律上是應當預見而未預見的情形,因此被告人屬於疏忽大意的過失。

三、重大責任事故罪與過失致人重傷罪的區分

重大責任事故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兩罪主觀都屬於過失犯罪,且經刑法修正案(六)修正後,兩罪的主體也都是一般主體。但是重大責任事故除了具備過失致人重傷的條件外,還需符合兩個條件:第一個條件是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本案的被告人是該工廠工人,其在工作過程中違反工廠關於機器操作的規定,隨意按動操作開關,符合上述條件。另一個條件是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所謂重大傷亡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本案中重傷1人尚未達到重大傷亡標準,不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