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女子自导自演“跳河假死”逃债,父母配合触犯包庇罪

2017年5月18日,家住永州冷水滩的邓姓夫妻给“跳河自杀”的女儿邓娇(以下均为化名),办了一场“风光”的土葬仪式。


  邓娇的“死亡”看上去很真实:下葬的地点位于奶奶家的后山,下葬当日不仅家人哭得死去活来,甚至还摆了酒席宴请村里来帮忙的人。

  然而,这不过是邓娇自导自演的一出闹剧,企图赖掉近三百万元的巨额债务。因为舍不得女儿真的出事,邓娇的父母也无奈配合演出。

窝藏包庇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的,当然成立本罪;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成立本罪。
  (三)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
  (四)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


  1、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2、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包庇罪。
  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潜逃未归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机关羁押而脱逃的未决犯与已决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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