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聞:市場監管總局明確舉報這類違行為,最高獎勵200萬

今天,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佈了關於《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對於食品、藥品、特種設備、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上限100萬元。舉報涉及系統性、區域性風險,已經或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危害的違法行為,獎勵金額可以超過本辦法規定的上限,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具體由中央或各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市場監管部門確定。

要聞:市場監管總局明確舉報這類違行為,最高獎勵200萬

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環境,嚴厲打擊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財政部、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對《舉報製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犯罪活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財行〔2001〕175號)進行修訂,起草了《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現根據相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歡迎各有關單位或個人於2019年11月28日前將修改意見反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眾可通過以下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一、登陸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網址:http://www.samr.gov.cn),通過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徵集調查”提出意見。二、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email protected], 郵件主題請註明“《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公開徵集意見”字樣。三、將意見建議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東路8號(郵編100820),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執法稽查局。請在信封註明“《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公開徵集意見”字樣。意見建議反饋截止時間為2019年11月28日。附件:1.《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2.《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19年11月19日

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修訂徵求意見稿)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推動社會共治,根據產品質量、食品、藥品、知識產權、特種設備、消費者權益保護、價格等方面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社會公眾(以下統稱“舉報人”,應為自然人)舉報屬於其職責範圍內的重大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且結案後,予以相應獎勵的行為。第三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書面材料、12315平臺、電子郵件或其它形式,向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重大違法行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涉嫌被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地方法規或規章對重大違法行為有具體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第四條 舉報下列重大違法行為並經查實屬於本辦法獎勵範圍:(一)違反市場監管領域食品、藥品、特種設備、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二)違反競爭法、知識產權、打擊傳銷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三)具有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重大違法行為;(四)市場監管其他領域具有較大社會影響,嚴重危害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的重大違法行為,經市場監管部門認定需要予以獎勵的。 (五)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立案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 舉報人可實名或匿名舉報。實名舉報要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和有效聯繫方式,匿名舉報人有舉報獎勵訴求的,應當承諾不屬於第十條規定的情形,並提供能夠辨別其舉報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聯繫方式。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匿名舉報獎勵發放的特別程序規定。第六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獎勵管理制度。做好舉報獎勵資金的計算、核審、發放工作。第七條 舉報獎勵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政府預算,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第二章 獎勵條件第八條 獲得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事實或者違法犯罪線索,並提供關鍵證據的;(二)舉報內容事先未被市場監管部門掌握;(三)舉報內容經市場監管部門查處結案並被行政處罰,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被追究刑事責任。第九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應遵循以下原則:(一)同一案件由兩人及以上舉報人分別以同一線索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二)兩人及以上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進行舉報獎勵分配。(三)舉報人舉報同一事項,不重複獎勵;同一案件由兩人及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總金額不得超過第十二條規定的對應獎勵等級中最高標準。(四)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完全不一致的,不予以獎勵;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部分一致的,只計算相一致部分的獎勵金額;除舉報事項外,還認定其他違法事實的,其他違法事實部分不計算獎勵金額。(五)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受理的跨地區的舉報,最終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地區市場監管部門分別調查處理的,負責調查處理的市場監管部門分別就本行政區域內的舉報查實部分進行獎勵。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本辦法獎勵範圍:(一)市場監管部門工作人員或者具有法定監督義務人員的舉報;(二)侵權行為的被侵權方及其委託代理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舉報;(三)實施違法行為人的舉報;(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十一條 舉報獎勵分為3個獎勵等級: 一級舉報等級:提供被舉報方的詳細違法事實及直接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舉報事項經查證屬於特別重大違法行為或涉嫌犯罪的;二級舉報等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及直接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三級舉報等級:提供被舉報方的基本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第十二條 市場監管部門按照舉報案件罰沒金額,同時綜合考慮涉案貨值、獎勵等級、社會影響程度等因素計算獎勵金額,具體獎勵標準如下,獎勵金額不得高於第十三條的規定:(一)屬於一級舉報獎勵的,按罰沒款金額的5%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5000元的,給予5000元獎勵。屬於二級舉報獎勵的,按罰沒款金額的3%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3000元的,給予3000元獎勵。屬於三級舉報獎勵的,按罰沒款金額的1%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1000元的,給予1000元獎勵。(二)無罰沒款的案件,各級舉報獎勵金額分別不低於2000元、1000元、500元。第十三條 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上限100萬元。舉報涉及系統性、區域性風險,已經或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危害的違法行為,獎勵金額可以超過本辦法規定的上限,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具體由中央或各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市場監管部門確定。第十四條 市場監管部門已經實施行政處罰的或者未做行政處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分別不同情況依據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標準給予獎勵。第四章 獎勵程序第十五條 負責舉報調查、作出最終處理決定的市場監管部門在舉報查處結案後,對於符合本辦法規定獎勵條件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舉報獎勵需舉報人申請啟動獎勵程序。第十六條 舉報獎勵實施部門應當對舉報等級、獎勵標準等予以認定,並將獎勵決定告知舉報人。第十七條 獎勵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單筆獎勵金額達到50萬元的,由發放舉報獎勵資金的市場監管部門會商財政部門發放。 第十八條 舉報人應當在被告知獎勵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憑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勵。委託他人代領的,受託人須同時持有舉報人授權委託書、舉報人和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舉報獎勵領取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舉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主動放棄。第十九條 舉報人對獎勵等級、獎勵金額有異議的,可在收到獎勵決定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實施舉報獎勵的市場監管部門提出複核申請。第五章 監督管理第二十條 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對獎勵資金申報和發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舉報獎勵責任制度,嚴肅財經紀律。設立舉報檔案,做好彙總統計工作。第二十一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嚴格為舉報人保密,不得洩露舉報人的相關信息。第二十二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舉報獎勵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或者教唆、夥同他人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二)洩露舉報人信息的;(三)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四)其他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第二十三條 舉報人偽造材料、隱瞞事實,取得舉報獎勵,或者經市場監管部門查實不符合獎勵條件的,市場監管部門有權收回獎金。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二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實施細則,並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財政部備案。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會同財政部解釋。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原發布的《舉報製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犯罪活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一、修訂的背景和必要性2001年10月頒佈實施的由財政部、原工商總局和原質檢總局聯合制定的《舉報製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犯罪活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財行〔2001〕175號)(以下簡稱《舉報獎勵辦法》),在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製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犯罪活動,嚴厲打擊製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犯罪行為,規範舉報有功人員獎勵制度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更好服務市場監管體制改革,提升監管執法和消費維權效能,保證法律法規實施的嚴肅性,市場監管總局會同財政部對《舉報獎勵辦法》進行了全面修訂,形成了《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二、修訂過程2019年4月,財政部會商市場監管總局決定對《舉報獎勵辦法》進行修訂,總局安排此次修訂工作由科技財務司和執法稽查局具體負責。今年5月至7月,執法稽查局和科財司組成聯合工作組赴陝西、河南、貴州、湖南等地調研,聽取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的意見建議,相繼組織召開了市場監管總局22個相關業務司局座談會,北京、山西等8省(市)及上海、廣東等15省(市)地方市場監管系統執法部門座談會和執法稽查局內部討論會,根據調研情況和會議討論,形成《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辦法》)。8月初,將《暫行辦法》向財政部相關司局、市場監管總局各司局、藥監局及全國市場監管部門徵求意見並進行修改。9月中旬,在重慶市局和全國“食品安全執法稽查能力提升研修班”上召開座談會,進一步聽取重慶市局各處和各區執法幹部及參會食藥執法幹部對《暫行辦法》中涉及食品藥品舉報獎勵的意見和建議並進行修改。10月初,召開了由財政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政法大學、中國體制改革研究會等部門參加的專家論證會,對《暫行辦法》再次進行修改。10月下旬,向市場監管總局執法稽查局局領導和相關處室第二次徵求意見並進行修改,形成了現在的《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舉報獎勵暫行辦法(修訂稿)》)三、修訂依據和原則本次修訂廣泛收集相關文件資料,主要有《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2017年修訂)》《價格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舉報侵犯知識產權和製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獎勵辦法的通知》《吉林省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勵暫行辦法》等十餘部規範性文件以及數十篇理論研究成果,用以進行比較研究和參考,按照依法制定、公平公正、提高效率、防範和打擊重大違法犯罪的原則實施修訂。四、修訂範圍和特點(一)擴大現行《舉報獎勵辦法》調整範圍。《舉報獎勵辦法》是2001年由財政部、原工商總局和原質檢總局聯合制定發佈的,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對舉報製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進行獎勵。此次修訂是在市場監管機構改革和職能調整之後的背景下進行的,《舉報獎勵辦法》亦應隨之擴大調整範圍。為此《舉報獎勵辦法》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多部市場監管領域主要法律也列為立法依據,擴大了《舉報獎勵辦法》調整範圍。(二)明確對重大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獎勵。本辦法的立法目的是鼓勵社會公眾對市場監管領域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在修訂過程中擬將獎勵範圍進行一定的限制,即對“重大違法行為”的舉報予以獎勵,一般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以獎勵。主要從兩個方面考慮,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防範化解重大風險要求的具體措施;二是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三)提高現行《舉報獎勵辦法》獎勵標準。獎勵標準是舉報獎勵制度的核心組成部分,標準如何設定關乎到獎勵制度的實施效果。隨著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現行《舉報獎勵辦法》規定的獎勵金額偏低,已不適應當前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徵求意見的過程中大家也一致認為獎勵標準應大幅提高。因此《舉報獎勵暫行辦法(修訂稿)》大幅提高了獎勵標準和獎勵上限。(四)細化舉報獎勵程序。獎勵程序是保證舉報獎勵制度有效實施的必要條件。只有進一步明確和細化舉報獎勵程序,確保獎勵發放過程的制度化和規範化,才能真正發揮舉報獎勵制度的正向激勵作用,加強對舉報人的保護。為此,《舉報獎勵暫行辦法(修訂稿)》對舉報獎勵程序進行了專章規定,細化了申請時間、期限、發放、異議等相關程序性規定。五、有關條款的重點說明(一)關於第十二條的罰沒獎勵標準《舉報獎勵暫行辦法(修訂稿)》第十二條是根據財政部、工商總局和質檢總局聯合制定的《舉報製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犯罪活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第六條修訂而來,第六條最高獎勵標準為6%,修訂後第十二條最高獎勵標準為5%。原來按照商品貨值計算獎勵金額,在具體執行中發現許多案件的商品貨值不便計算,也有的舉報人員認為的商品貨值和執法部門認定的商品貨值數額差距較大而導致訴訟案件的發生。而在具體實踐中改為以罰沒款數額為基數計算獎勵金額,以罰沒款為基數更有效更科學更便於執行。1.吉林省財政廳和吉林市場監管廳聯合發佈的《吉林省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2019年1月1日實施)規定了8%、5%、3%的獎勵標準。2.2017年8月,食藥監總局會同財政部,發佈新修訂的《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規定的獎勵等級分別為4%-6%、2%-4%、1%-2%。3.《北京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2016年修訂)設定三個獎勵等級,分別是6%、4%、2%。我局在多次召開座談會和徵求地方意見基礎上,充分吸收地方執法部門和財務部門意見,既要鼓勵舉報人舉報,也要充分考慮全國各地財政的具體情況,將原獎勵標準的8%-10%、5%-8%、3%-5%修改為5%、3%、1%。(二)關於涉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獎勵《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對舉報系統性、區域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的和較大社會風險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規定了最低獎勵金額不得低於30萬;《吉林省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對涉及系統性、區域性產商品質量安全風險和較大社會影響的舉報規定了最低不低於50萬的舉報獎勵。本次修訂的《舉報獎勵暫行辦法(修訂稿)》充分考慮到全國經濟發展不平衡的現狀,並未規定最低獎勵金額,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超過本辦法的上限100萬元,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具體由中央和地方財政部門與市場監管部門根據案件查辦情況會籤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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