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有獎!(舉報重大事故隱患、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瞞報謊報事故的……獎勵最高可達45萬元)

對舉報重大事故隱患、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的

舉報,有獎!(舉報重大事故隱患、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瞞報謊報事故的……獎勵最高可達45萬元)

對舉報瞞報、謊報事故的

舉報,有獎!(舉報重大事故隱患、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瞞報謊報事故的……獎勵最高可達45萬元)

對舉報一般事故隱患經查實

且被舉報對象已按要求及時整改到位的

舉報,有獎!(舉報重大事故隱患、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瞞報謊報事故的……獎勵最高可達45萬元)

近日,國務院江蘇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督導工作組進駐江蘇省開展專項整治督導工作。11月26日,國務院江蘇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督導工作動員會在南京召開。

為建立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安全生產社會治理體系,加強安全生產領域社會監督,鼓勵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舉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南京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印發《南京市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

24小時舉報電話:12350

舉報,有獎!(舉報重大事故隱患、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瞞報謊報事故的……獎勵最高可達45萬元)

舉報,有獎!(舉報重大事故隱患、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瞞報謊報事故的……獎勵最高可達45萬元)

《辦法》適用於南京各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適用範圍很廣哦)

《辦法》大幅提高獎勵標準,最高獎勵金額由原先的1萬元提高到30萬元以上,同時,鼓勵內部知情人舉報,對內部舉報人的獎勵在規定基礎上,再上浮30%—50%,

最高可達45萬元

《辦法》依法嚴格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的真實姓名、地址、單位、電話、舉報方式、舉報內容和獎勵等有關信息,違者依紀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不得對舉報人實施打擊報復行為,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依法予以嚴肅處理,實施聯合懲戒。

來看看具體內容吧
明天的新聞發佈會

市應急管理局將通報南京安全生產巡查工作

並解讀《南京市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

南京市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安全生產社會治理體系,加強安全生產領域社會監督,鼓勵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舉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有效防範和遏制事故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和《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南京市範圍內各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

鼓勵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對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道路交通、建築施工、消防、水上交通、油氣管道、民爆物品、特種設備、煙花爆竹、城市軌道交通、城鎮燃氣、粉塵涉爆、金屬冶煉、旅遊、寄遞物流等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進行舉報,並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予以獎勵。

第三條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有權嚮應急管理部門、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

舉報內容如屬於法律法規有關信訪事項管理範疇,從其規定。

第四條 開展舉報獎勵工作,堅持“合法舉報、適當獎勵、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受理、誰獎勵”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兩級安全生產委員會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工作的統一領導,支持、督促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舉報獎勵的相關職責,做好統計、研判和報告工作。

第二章 舉報認定

第六條 本辦法所指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是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經專家核查認定,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具有較大危害,如不及時排除或整改,可能造成1人以上遇難、或者3人以上重傷(急性工業中毒)、或者1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隱患。

有關行業領域對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本辦法所指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沒有獲得有關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證照不全、證照過期、證照未變更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驗收合格,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關閉取締後又擅自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停產整頓、整合技改未經驗收擅自組織生產的;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的。

(二)未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礦山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交通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依法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而上崗作業的;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

(三)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或者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統一協調、管理的。

(四)未按規定對危險物品進行管理或者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五)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出具虛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報告的;

(六)生產安全事故瞞報、謊報以及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或者不按規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發生傷亡事故後逃匿的。

(七)法律法規、國家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

第三章 舉報辦理

第八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健全安全生產舉報獎勵相關配套制度,明確舉報受理、核查、協調、處理、移送、交辦和答覆等具體事項。

第九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根據本級政府劃分的部門職責邊界規定,及時做出受理或不受理意見,並告知舉報人。

需按規定上報、交辦或者移交舉報案件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前告知舉報人,並在接到舉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手續,做好記錄備存。

涉及重大事故隱患的,需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判定。

第十條受理舉報提倡實名制,便於及時核實、查處和消除重大事故隱患,糾正非法違法行為。

舉報人在舉報時應詳細說明舉報對象的名稱、地址、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的具體情況。

舉報人不得故意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十一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受理舉報後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不得洩露舉報人的真實姓名、地址、單位、電話和舉報方式等有關信息,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舉報事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受理:

(一)不屬於安全生產領域的;

(二)無明確舉報對象或者具體舉報事項的;

(三)已經受理或正在處理且無新的舉報事實或者證據的;

(四)應當依法通過行政複議、訴訟、仲裁等途徑解決的;

(五)進入司法程序的;

(六)其他不屬於受理範圍的舉報事項。

第十三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核查舉報事項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上級部門交辦的,應當按照上級部門要求進行核查並上報核查結果;

(二)交由下級部門核查的,交辦部門應當跟蹤督導,承辦部門應對核查結果負責;

(三)經核查屬實的重大事故隱患,在依法處理的同時,應及時報請本級安全生產委員會掛牌督辦;

(四)經核查屬實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的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有修改或者變動,則從其新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對涉及多個部門的、社會輿論關注的、可能涉及國家利益或者引發重大社會影響的舉報事項,應當報請本級安全生產委員會確定主辦單位,並掛牌督辦。

第十五條 受理舉報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核查處理舉報事項,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經本級安全生產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延長核查處理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無法查清的,應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四章 舉報獎勵

第十六條 舉報經調查屬實的,按下列規定給予實名舉報人現金獎勵:

(一)對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含生產經營單位故意隱瞞重大事故隱患的)、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的,獎勵金額按照行政處罰金額的30%計算,最低獎勵3000元,最高不超過30萬元。行政處罰依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執行。

(二)對舉報瞞報、謊報事故的,按照最終確認的事故等級和查實舉報的瞞報謊報死亡人數給予獎勵。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3萬元計算;較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4萬元計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5萬元計算;特別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6萬元計算。最高獎勵不超過30萬元。

(三)對舉報事項不屬於本條(一)、(二)項規定範圍,且按行政處罰一般程序作出罰款行政處罰的,給予500元至2000元獎勵。

(四)對舉報一般事故隱患經查實,且被舉報對象已按要求及時整改到位的,給予500元至2000元獎勵。

(五)舉報人對其所在單位進行舉報經查實的,視情在前四款項獎勵基礎上,再增加30%至50%的獎勵。

第十七條舉報人舉報的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屬於生產經營單位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沒有發現,或者雖然發現但未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經核查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現金獎勵。具有安全生產管理、監管、監察職責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或其授意他人的舉報不在獎勵之列。舉報人身份無法核實的,不予獎勵。

第十八條 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由最先受理舉報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舉報有功的實名舉報人給予一次性獎勵。

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由實名舉報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面委託的其他署名人領取獎金。

第十九條 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後,應當在60日內憑舉報人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無法通知舉報人的,受理舉報單位可以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告。逾期未領取獎金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能夠說明正當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領取時間。

第二十條 獎金的具體數額由負責核查處理舉報事項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並報上一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本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五章 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一條 參與舉報處理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等情況,違者依紀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不得對舉報人實施打擊報復行為。

生產經營單位對舉報人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依法予以嚴肅處理,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二條 給予舉報人的獎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通過現有資金渠道安排,並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對舉報查實的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的整改、處罰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中所指“日”,除明確規定為“工作日”之外,其他均指“自然日”。

第二十五條 江北新區(開發園區)管委會、各區人民政府、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舉報方式,以其向外公佈的舉報電話、信箱地址或者電子郵箱為準。

第二十六條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公示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聯繫方式,受理本單位從業人員舉報的安全生產問題,對查證屬實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自我糾正整改,同時可以對舉報人給予相應獎勵。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南京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安監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寧安監〔2016〕71號)、《南京市安監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寧安監規〔2016〕1號)同時廢止。

我為政府獻一策

2020年南京市《政府工作報告》起草工作已經啟動。為了更多地彙集民智,更好地履行法定職責,更深入地服務人民、服務南京經濟社會發展,市政府於11月21日至12月10日,在南京市人民政府網站(https:www.nanjing.gov.cn/hdjl/zjdc/yjzj/bqzj/201911/t20191121_1713309.html),就南京市經濟社會發展等各個方面,徵集社會各界對政府工作的意見建議。

您的每一條意見,我們都將認真對待。經彙總整理,一些意見建議將被直接吸收到《政府工作報告》中,一些意見建議將在今後的工作中加以推進和落實。

感謝您的支持和參與。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0日

(內容來源/南京發佈 編輯/張豔娟 江北新區融媒體中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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