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閏土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浙江證監局警示函和對公司相關人員採取監管談話監督管理措施的決定的公告

浙江閏土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浙江證監局警示函和對公司相關人員採取監管談話監督管理措施的決定的公告

證券代碼:002440 證券簡稱:閏土股份 公告編號:2019-027

浙江閏土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浙江證監局警示函

和對公司相關人員採取監管談話監督管理措施的決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浙江閏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閏土股份”)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以下簡稱“浙江證監局”)下達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關於對浙江閏土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督管理措施的決定》(〔2019〕123號),公司董事長阮靜波、總經理徐萬福、董事會秘書劉波平收到浙江證監局下達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關於對阮靜波、徐萬福、劉波平採取監管談話監督管理措施的決定》(〔2019〕122號),現將主要內容公告如下:

2019年6月28日,閏土股份收到紹興市上虞區杭州灣綜合管理辦公室222,838,742.78元專項政府補助,佔公司2018年經審計淨利潤的16.97%,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直至2019年8月31日在公司《2019年半年度報告》中披露上述事項。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三十條等有關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請公司於2019年12月1日前向浙江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公司董事長阮靜波、總經理徐萬福、董事會秘書劉波平應承擔主要責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阮靜波、徐萬福、劉波平採取監管談話的監督管理措施,並分別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請阮靜波、徐萬福、劉波平於2019年11月20日下午2點30分到浙江證監局接受監管談話,並於2019年12月1日向浙江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公司和行政相對人如對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公司對上述監督管理措施高度重視,公司董事長阮靜波女士、總經理徐萬福先生、董事會秘書劉波平先生已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浙江證監局接受監管談話。同時,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將積極整改,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浙江證監局及時提交整改報告。公司董事會和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將認真吸取本次經驗教訓,今後公司將嚴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學習,進一步提升規範運作意識,不斷提高信息披露質量,促進公司健康、穩定、持續發展。

特此公告。

浙江閏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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