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開國元勳擔心彈劾變成黨派之爭,當初的制衡手段還有效嗎?

當美國開國元勳在起草美國憲法時,他們明確地想要試圖避免重蹈覆轍,因為他們剛剛打了一場戰爭,將美國從英國的殖民下獨立出來,後者當時受到幾乎不受約束的英國國王的統治。在美國最重要的執政文件中,雖然開國元勳們對彈劾只做了最低限度的描述,但當時的其他著作也側面描述了他們的洞見。

在《聯邦黨人文集》第65篇中,美國開國元勳之一、美國憲法的起草人之一、美國第一任財政部長、美國政黨制度的創建者亞歷山大·漢密爾頓,將彈劾本質上描述為釋放另一場“國家危機”的閥門,他們擔心擔心彈劾變成黨派之爭的手段,漢密爾頓和其他開國元勳努力思考如何最好地執行這樣的檢查,最終他們確定了基本運行至今的制衡體系,但是,對於彈劾總統來說,開國元勳當初確定的制衡手段還有效嗎?

甚至在230多年前,他們就有了可怕的先見之明,擔心彈劾過程會如何收場:受到黨派之爭的困擾,各派系爭權奪利,置美國利益於不顧。到目前為止,從第17任美國總統安德魯·約翰遜到第37任美國總統理查德·尼克松,從第42任美國總統比爾·克林頓到第45任美國總統唐納德·特朗普,每一次彈劾程序都基本上是按照這種思路進行的。人們不禁想要詢問一下:美國開國元勳擔心彈劾變成黨派之爭,當初的制衡手段還有效嗎?

美國開國元勳擔心彈劾變成黨派之爭,當初的制衡手段還有效嗎?

1、為什麼彈劾對開國元勳如此重要?

要理解美國開國元勳提出制定彈劾條款的理由,首先需要考察他們對總統職位的看法。漢密爾頓(是的,就是那個人)實際上想要一個更強勢的首席執行官,但他也確實意識到,需要對他們的權力進行一些制衡。這就是為什麼漢密爾頓會在《聯邦黨人文集》中主張,為什麼應該將彈劾條款寫入美國憲法。

根據傑出的漢密爾頓傳記作家羅恩·切爾諾的說法,漢密爾頓試圖保護美國不受有蠱惑人心傾向的人的傷害。上個月,切爾諾在《華盛頓郵報》上寫道:“從一開始,漢密爾頓擔心,未來的美國總統或將出現野心、貪婪和虛榮心等邪惡傾向。”

切爾諾提到了漢密爾頓在1792年的一篇文章,其中,時任財政部部長警告稱,未來的美國總統可能會表現出這些傾向,切爾諾認為,這聽起來很像白宮橢圓形辦公室的那位主人:

美國開國元勳擔心彈劾變成黨派之爭,當初的制衡手段還有效嗎?

“當一個人在私生活上沒有原則,對自己的命運絕望,脾氣暴躁……在他平常的舉止中是獨斷專行的,眾所周知,他私下裡嘲笑美國的自由國策,抓住每一個使聯邦政府難堪的機會……人們可能有理由懷疑,他的目的就是將事情弄得一團糟,以便‘製造混亂,上下其手’。”

2、開國元勳設定了彈劾的罪名標準

美國憲法中規定的前兩項可指控的罪名非常具體,叛國就是背叛美國,而賄賂是因為你得到了有價值的東西或要求別人為你做某件事,而被人左右去做某事或以某種方式行事。

賄賂似乎是眾議院民主黨人現在在巧妙地提出的一個論點。

上週在接受美國國家公共電臺採訪時表示,眾議院情報委員會主席、加利福尼亞州民主黨眾議員亞當·希夫表示:“首先,正如開國元勳對賄賂的理解,賄賂並不像我們今天在法律上理解的那樣。它的範圍要廣得多。這意味著:你是出於某種個人利益或政治原因,而不是為了國家利益,你涉嫌濫用職權,從而破壞了公眾對你的信任。”

美國開國元勳擔心彈劾變成黨派之爭,當初的制衡手段還有效嗎?

而“重罪和輕罪”這個更為模糊的術語似乎給了國會議員更多的迴旋餘地——或者說是“彈藥”。不過,正如哈佛商學院歷史學家南希·科恩上月在WGBH成員站,在一次討論開國元勳和彈劾話題時所說的那樣,“重罪”並不是某種非常、非常嚴重的犯罪,這只是意味著對美國的犯罪。

科恩透露,這些開國元勳有一種“明確的信仰……特別是在考慮彈劾問題時”,他們的目標和承諾的嚴肅性,也是國會的後繼者們應該擁有的重要品質。其中包括這樣一種理解,即:即使“在法庭上可能不是可起訴的罪行,但它可以被識別為是不利於美國利益的。”這種措辭的目的是為國會議員和公眾提供一個標準,而不是“由政治風向決定”。

3、開國元勳尋找了公正的仲裁者

正如美國國家憲法中心所詳述的那樣,在美國立憲會議上,曾有以不同的方式處理彈劾問題的不同的提案,弗吉尼亞州的提案,希望彈劾問題由聯邦司法部門處理,而新澤西州的計劃確定,只有在多數州州長提出要求的情況下才能啟動彈劾罷免程序。

而最終被美國立憲會議採納並延續至今的彈劾程序,主要是來源於漢密爾頓提出的方案,這是模仿英國罷免公職人員的制度,漢密爾頓的方案在很大程度上被採納。這導致了在決定一項起訴時,由下級議院(眾議院)作為大陪審團,然後由上級議院(參議院)作為審判陪審團。

美國開國元勳擔心彈劾變成黨派之爭,當初的制衡手段還有效嗎?

而在決定彈劾罪的最終判決中,有一些人要求最高法院成為最後的仲裁者,但是,漢密爾頓堅決反對這一觀點,他認為,只有參議員才有足夠的獨立性來徹底評判美國總統,而不是由被指控的同一位總統可能任命的法官決定。

漢密爾頓在《聯邦黨人文集》第65篇中寫道:“除了在參議院之外,還有什麼地方能找到一個足夠有尊嚴或足夠獨立的法庭呢?還有什麼其他機構能夠對自己的情況有足夠的信心,能夠在個人被告和選民代表(即原告)之間保持必要的公正,並不帶敬畏,且不受任何潛在的影響呢?”

4、如果參議院變成了黨派之爭的場所呢?

這正是每一次在參議院的彈劾案中所發生的事情,而且,在潛在的彈劾案之前已經出現了很多類似案件。

雖然民主黨控制的眾議院只需要簡單多數就可以彈劾,但參議院需要三分之二多數才能定罪,即67票。目前,共和黨以53票對47票的優勢領先,只有少數共和黨參議員表現出願意跨越黨派界限投票給特朗普定罪的跡象,比如猶他州共和黨參議員米特·羅姆尼和阿拉斯加州共和黨參議員麗莎·穆爾科斯基。其他一些人,比如俄亥俄州共和黨參議員羅布·波特曼明確表示,雖然美國總統在政治競選中尋求外國援助是不合適的,但這並不是可以彈劾的罪行,最終應該由選民在2020年大選中決定特朗普的命運。

對美國選舉略具常識的人都知道,美國總統、副總統、國會眾議員、國會參議員、州長、州議員都是由選民選舉產生的。不過,在100多年前,國會參議員卻是其中的例外,他們並非由選民選出,而是由州議會選派。也就是說,在美國獨立100多年後,美國選民都沒有機會選出自己心儀的參議員。

美國開國元勳擔心彈劾變成黨派之爭,當初的制衡手段還有效嗎?

當然,這也是開國元勳們最初希望參議員們能夠更加獨立的原因,直到1913年第17修正案被批准,參議員才由美國選民直接選舉產生。

現在,在一個超黨派的環境中,連任往往是一個激勵因素,而很少有跨黨派的動機。而在今天的共和黨,反對特朗普可能意味著簽署你的政治死刑。

在《聯邦黨人文集》第65篇中,漢密爾頓概述了人們對彈劾過程將變成黨派之爭的擔憂。因為這些可彈劾的罪行本質上講就是政治性的,因為它們“會立即對社會造成影響”,漢密爾頓寫道,這些指控為:

“……很少不激起整個社會的熱情,自動將選民分成對被告或多或少友好或敵視的黨派。在許多情況下,彈劾會將自己和先前存在的派別聯繫起來,並將他們所有的仇恨、偏見、影響和利益都集中到一方或另一方;在這種情況下,最大的危險在於,彈劾仲裁將更多地受到各方相對實力的制約,而不是真正的無罪或有罪證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