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账户掩饰他人犯罪所得,犯洗钱罪获刑

2016年4月左右,戴某(另案处理,已经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刑)利用其担任江山一公司品类主管等职务的便利,非法收受供应商及业务员给付的回扣、好处费。为掩饰上述贿赂款项的来源,戴某向时任某商贸公司销售人员的被告人周某提出借用银行卡,周某随后将自己的一张银行卡提供给戴某。

2016年4月22日起,戴某让供应商将回扣款打入周某的银行卡。周某明知是戴某收受的回扣款,仍按照戴某要求将钱款及时转到戴某账户。至次年4月21日,周某用该卡收受戴某贿赂款共计92672元,上述款项,周某均按戴某指示进行转账。

2017年4月,周某到戴某所在的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戴某为掩饰贿赂款的来源和性质,又提出让周某帮其向他人借银行卡,周某明知戴某系用于收受回扣的情况下,向魏某借了一张银行卡提供给戴某使用。2017年5月19日至2018年8月19日,戴某用该银行卡收受了回扣款共计273287元。其中部分款项周某按戴某的指令进行取现或转账。

什么是洗钱罪?我们在生活中那些行为是洗钱罪?下面行通郑州律师事务所的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洗钱罪的相关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洗钱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洗钱罪法定行为方式只能由作为方式构成,共5种行为方式:

1、提供资金账户:包括行为人将自己的合法账户提供给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犯罪人使用,以及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犯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假账户。因此,公众应当谨慎将自己帐号提供给他人使用,以免产生不必要麻烦。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洗钱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自然人主体要求必须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洗钱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掩饰、隐瞒犯罪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3、本罪侵犯的客体洗钱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且主要是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从行为的手段上看,洗钱行为表现为采取提供资金帐户的各种方法,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洗钱罪的判刑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构成洗钱罪,洗钱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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