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构罪标准到底是什么?

我们常见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大多是通过买赃、销赃的方式将他人盗窃、抢夺、抢劫而来的财物进行收购等处理,从而影响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的行为。但您见过通过银行卡“洗钱”的方式进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吗?

笔者最近办理了一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案件。案情简介:当事人甲经别人介绍,利用银行卡帮助境外赌博网站洗钱,银行卡流水涉及金额为200余万元,而甲从中获利的金额仅为2万余元。一个尴尬的境地出现了:到底对甲起诉的金额应以200余万元,还是2万余元?

通过与承办检察官的沟通,他直言本案属新类型的案件,他也对追诉的金额难以把握。但他倾向于按照200余万元进行起诉,如果真以200万进行起诉,那对我的当事人来说简直就是灾难性的打击。因此笔者翻阅了大量的法律文件,最终找到了以2万元进行追诉的依据,并与本案的承办检察官建立了良好沟通的基础。

下面,笔者想通过一份向检察机关出具的法律意见(仅摘取其中应以2万元追诉的依据)说明本案在法律适用上的争议,并如何理解最高法院的几份文件:

就甲涉嫌本案的犯罪金额部分,辩护人认为应以其实际获利的部分即二万元左右作为追诉的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掩饰、隐瞒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属于追诉的标准,但未明确属于违法所得价值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还是因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在三仟元至一万元以上;

同时结合前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计算机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一款“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根据前述司法解释,辩护人认为掩饰、隐瞒司法解释虽未明确究以违法所得还是犯罪造成的损失作为追诉依据,但该司法解释作为计算机司法解释的一般性规定,计算机司法解释作为其特别规定,两者之间必然存在牵连;同时计算机司法解释于2011年8月1日发布实施,而掩饰、隐瞒司法解释于2015年5月29日发布实施,而后发布实施的司法解释在数额认定上并未作出新的特别规定。据此,辩护人认为应以犯罪嫌疑人从事犯罪行为所产生的违法所得作为认定其犯罪数额。

2、根据《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及《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人就答记者问》均明确了已经出台的计算机司法解释违法所得的定性及量刑的准确性及适当性。尤其是《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二(一)关于入罪标准...1基本数额标准...“(3)已经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了掩饰、隐瞒相应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构罪标准均在三千元以上。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7条规定...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这一具体规定直接指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罪数额标准。

因此,辩护人认为对犯罪嫌疑人甲应以其实际获利的二万余元作为追诉基础,且属于犯罪数额较大的情形。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构罪标准到底是什么?

刑法不仅具有惩罚性,也具有教育功能

正如笔者在微博(微博名称:律师界小学生于2019年11月14日发布)当中提及的希望后续相关司法解释能够予以释明,避免个案当中产生不正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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