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梨树县检察院对某某甲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被告人某某甲,男,1990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人某某甲在某某乙、寇某艳(均已判决)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中为参加者,被告人某某甲是某某乙的长孙、寇某艳的长子,完全听从某某乙指挥,受其调遣。被告人某某甲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把持基层政权、攫取不法利益中,参与殴打他人、破坏选举、在公共场所多次随意恐吓、殴打他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违法犯罪活动。

2007年至2008年间,陈某到梨树县蔡家镇娘娘庙村收粮,为垄断蔡家镇娘娘庙村的粮食销售,被告人某某甲伙同其叔叔寇某军、寇某臣等人到娘娘庙村五组威胁陈某并将其殴打。

2009年、2015年在蔡家镇娘娘庙村换届选举前,被告人某某甲伙同寇某艳等人拿刀、镐把对参与竞选人员闫某超进行威胁、恐吓不让其参选。

2013年因被害人王某某上访一事,被告人某某甲与某某乙、刘某华、寇某伟到王某某家,被告人某某甲、寇某伟把着王某某,某某乙、刘某华将王某某殴打。后被告人某某乙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000元。

2015年4月14日,韩某同张某驾驶货车到蔡家镇娘娘庙村娘娘庙门前送瓦,被告人某某乙等人雇佣的司机,以该货车停留庙门前时间过长影响其出行为由,用拉沙子翻斗车将张某的货车前后堵住,双方发生争执,司机将张某殴打。韩某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被告人某某甲、某某乙、寇某艳、毕某因张某报警再次对张某进行殴打,后被告人某某乙赔偿张某人民币5,000元。

2017年7至9月份,被告人某某甲明知寇某臣在梨树县蔡家镇娘娘庙村二队鱼坑内无开采手续非法采沙,为牟取不法利益,为其销售沙子1000余立方米,从中获利约人民币20,000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砂子而代为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在公共场所随意恐吓、殴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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