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们,你的这些兼职行为可能在无意中触犯了“洗钱罪”

案例分析:

1、山西大学生关某,办理2张信用卡,额度不足1000元。前往武汉市与非法套现团伙通过虚构交易非法套现22万元,扣除给团伙55%的高额手续费后,只拿到了67500元。关某却因涉嫌犯罪已被警方逮捕。

2、大学生刘某本意想要以兼职的方式赚生活费,根据集资诈骗犯许某的要求,在银行开立了一张银行卡并开通了短信通知业务,并将该银行卡交给其使用。许某在担任某投资公司市场总监期间,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并以现金方式从中收取市场推广费。共收取人民币16万元并存入上述银行账户,期间,许某使用该账户向其妻子张某转账人民币17.96万元。

人民法院对刘某洗钱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近段时间以来,利用学生开卡、开网银转账的现象有所上升,来律所咨询的家属大多是因为在校学生自我防范意识薄弱,不仅损害了自己的利益,也可能成为犯罪活动的帮凶。

大学生们,你的这些兼职行为可能在无意中触犯了“洗钱罪”

什么是洗钱罪?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犯罪故意中“明知”的判断,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7)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洗钱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有以下五种:

1、提供资金帐户。这是赃款在金融领域内流转的第一个环节,赃款持有人首先在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帐户,然后才将该赃款汇出境外或开出票据以供使用等。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只要明知该财产是上述犯罪所得的,无论采取质押、抵押还是买卖的方式同财产持有人交易,将该财产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即可构成本罪。

  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也就是将非法资金混杂于合法的现金中,凭借银行支票或其他方法使这笔资金以合法的形式出现,以便用来开办公司、企业,从而使得非法资金具有流动性并获得利润。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比如说将犯罪收入藏匿于各种交通工具中,带出国境,然后兑换成外币或购买财产,或以国外亲属的名字存入国外银行,然后再返回本国;开设宾馆、洗浴、歌舞厅等服务行业及日常使用现金量大的行业,把非法获取的收入混人合法收入之中。

被告人将洗钱罪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本罪其他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不影响洗钱罪“明知”的认定。

在这里提醒各位,避免因不明原因的被协助洗钱而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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