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以下事故案例是敦煌市2019年所發生的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如需轉載請註明出處。
事故簡要
2019年1月7日21時24分許,當事人李某廣未取得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甘F號“本田”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沿敦煌市文昌北路由北向南行駛至“百貨公司家屬樓”前道路處時,與由南向西左轉彎行駛的當事人吳某生駕駛“中國鐵貓”牌自行車相撞,造成當事人李某廣、吳某生受傷,雙方車輛部分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李某廣駕車逃逸。
事故責任
當事人李某廣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項:“
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誌、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二)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第九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之規定,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吳某生無責。
敦煌公安交警溫馨提示:
事故皆因大意起,安全駕駛要牢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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