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多余进项”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构成犯罪?

笔者按:

笔者完成此文原因,是因为很多人,甚至法律工作者对本问题有模糊认识。

本问题中,开具发票的公司是向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的,

所以很多人认为就该发票已经依法纳税

进而认为这种开票行为“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所以不构成犯罪

但真的是这样吗?

看案例:

A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发现有多余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与B公司联系,虚构合同把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B公司,然后B公司将钱打给A公司。



如下图:

利用“多余进项”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构成犯罪?

首先亮明观点:我们认为是属于虚开的!

如果达到一定数额,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原因如下

第一,A公司与B公司无真实交易。

但A公司却为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无争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第二,造成了国家的税款损失。

A公司虽然就本次交易向税务机关申报,甚至计算了应缴纳税款,但因A公司有“多余进项”,因此A公司并不会真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而是对其进项进行了抵扣。也就是说,这次抵扣是合法的,因为进项是合法的;但是被抵扣的销项是虚构的。也是因此,造成了国家的税款损失。

第三,A公司是不会真正向国家交纳此次税款的。

如果是真的缴纳了,那么A给B 开票的成本就是国家法定税额,那么B也就不用找A开票了,自己直接交税就可以了,何必还欠A一个人情,并可能增加额外成本呢?

为解释清楚,下面从增值税的概念说起:

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商品或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的征收以有实际商品流转或应税劳务发生且有增值为事实基础。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最终由消费者负担。

举例来说

商家就某种商品,用10万元来采购,然后以15万元的价格全部出售,那么此商品的增值就是5万元(15万-10万=5万)。同时你就要在增值5万元的标准中缴纳一定比例的税款,也就是增值税。

那么在计税中如何确定进价及售价呢?

就要提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了,其实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两种发票:

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

(下文简称“进项票”与“销项票”)

进项票”对应的是购入某种商品时的数量与价款;

销项票”对应的是出售某种商品时的数量与价款。

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商家就会分别得到这两种发票,将这两款项分别乘以一定比例,从而得出相应税额。

因为企业不会只进销一种商品,进销也存在时间差,所以在申报时以时间段为准,不用单个进销一一对应。

因此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公式如下:

利用“多余进项”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构成犯罪?

如果一个企业合规依法的经营,每一笔交易必须开具真实准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能出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多余的情况。

虽然可能会存在销项价额少于进项价额的亏本经营的情况。但受数量与金额等多重条件的约束,无论怎样“进项票”与“销项票”均是一一对应抵扣的,也不会出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多余的情况。

所以说,

如果某个企业会多余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一定是在销售的过程中没有为购买方开具或足额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使自己的“销项票”减少。

根据上述计算公示

“销项税额”越大,应缴纳的税款就越多,所以当“销项税额”很少时,只要抵扣一部分的“进项税额”就不用缴纳增值税了,所以就会剩余部分“进项票”。

在实践中,因为采购与销售之间存在时间差,所以短期的“进项票”与“销项票”哪一个多都是正常的。

但,这绝不是可以虚开的借口。

利用多余的“进项票”去虚开消化,实际上是不用向国家交出税款的,也就回到了开头笔者的观点中。

综上

A公司与B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行政违法,如果达到一定数额,便会上升为刑事违法,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从我们研发的“法电相通原理图”来看,此企业的行为现阶段是出于红色区域的行政违法阶层,如果达到一定数额,很有可能触犯黑色区域的刑事违法,即构成犯罪。

利用“多余进项”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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