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发生盗刷,还款责任该怎么认定?

信用卡发生盗刷,还款责任该怎么认定?

孙毅在某银行开立了理财金账户,并持有与该理财金账号相关的涉案银行卡。孙毅于2014年12月30日0时5分,使用涉案银行卡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大厦的包装马车酒屋经POS机消费1450元。

当日凌晨6时,孙毅收到手机短信提示, 涉案银行卡通过POS机消费支出四笔款项, 分别为6时4分支出款项99900元、6时7分支出款项99900元、6时8分支出款项99800元以及6时9分支出款项800元,四笔消费总计支出款项300400元。

但是,收到上述消费短信提示时,涉案银行卡就在孙毅手中。孙毅于当日9时持涉案银行卡在某银行网点打印涉案银行卡账户历史明细单,确认短信提示的消费300400元确实发生。

同日,孙毅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银行卡被盗刷。公安机关于孙毅报案当日,向其出具了《受案回执)。孙毅就涉案银行卡盗刷款项同某银行协商多次,双方没有达成处理意见,某银行不认可孙毅提出的涉案银行卡被盗刷的事实。

2015年5月20日,孙毅向银监会北京监管局就银行卡盗刷事实投诉,银监会北京监管局于2015年7月7日出具《关于对孙毅反映问题回复的函》,确认涉案银行卡于2015年12月30日发生的四笔交易,共计金额300400元,消费是通过河南省郑州凤凰商行的POS机操作完成的, 收单行为招商银行。

那么,孙毅涉案银行卡的支出是不是被盗刷?被盗刷的损失应该由哪一方承担?

法院认为孙毅在某银行开立理财金账户,双方据此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孙毅因开立前述理财金账户领取了与该账户相关联的某银行借记卡,双方即应当遵守《中国某银行借记卡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章程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各自的义务。《中国某银行借记卡章程》约定,持卡人需妥善保管借记卡和密码,因持卡人保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

信用卡发生盗刷,还款责任该怎么认定?

依据《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某银行负有保障储户银行卡账户内存款安全的义务,某银行应确保银行交易系统安全,并确保银行卡交易的可靠性。该案中,孙毅举证证明涉案消费发生当日0时其本人持银行卡在北京消费;此后,其本人于早晨6时收到某银行发送的短信通知,得知银行卡账户发生4笔交易,共计300400元。

孙毅亦举证证明其本人于当日9时持银行卡至某银行网点办理账户查询业务,挂失银行卡;孙毅还于当日向公安机关就涉案款项损失报案。公安机关现已受理孙毅储著卡被盗刷一案,且经侦查查明,涉案4笔交易系通过河南省郑州市辖区商户POS机操作完成。

根据上述查明事实,该院认定涉案银行卡账户在郑州地区发生的异地消费并非孙毅本人持真实的银行卡进行的交易;且孙毅在得知银行卡发生非正常交易的情形下,已经尽到了基本的审慎注意义务和及时通知义务。据此,法院认定,某银行对孙毅的银行卡账户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没有证据证明孙毅对此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其银行应承担赔偿孙毅银行卡内资金损失的责任。

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商业银行法》第六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某银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毅存款损失300400元及利息损失。宣判后,某银行上诉,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审理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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