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丹與喬丹體育的商標戰爭

再審審結原告邁克爾·傑弗裡·喬丹(簡稱喬丹,美國球星)與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評委會)、第三人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喬丹公司,系中國福建企業)商標爭議行政糾紛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邁克爾·傑弗裡·喬丹對自己的運動形象照片擁有肖像權,其在本案中主張的肖像權可以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在先權利”。但是喬丹公司的人形商標logo並未損害邁克爾·傑弗裡·喬丹的肖像權。

首先,肖像權所保護的肖像是對自然人體貌特徵的視覺反映,社會公眾通過肖像識別、指代其所對應的自然人並能夠據此將該自然人與他人相區分。“肖像”應當具有可識別性,其中應當包含足以使社會公眾識別其所對應的權利主體,而涉案標識並未達到此程度。

其次,面部特徵是自然人肖像中最為主要的特徵,邁克爾·傑弗裡·喬丹主張肖像權保護的標識並不具有足以識別的面部特徵,也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該標識包含了其他足以反映其所對應邁克爾·傑弗裡·喬丹的自然人的個人特徵。

再者,關於涉案商標標識“人形logo”,雖然該標識與邁克爾·傑弗裡·喬丹運動形象照片中的身體輪廓的鏡像基本一致,但該標識僅僅是黑色人形剪影,除身體輪廓外,其中並未包含任何與邁克爾·傑弗裡·喬丹有關的個人特徵。

並且,邁克爾·傑弗裡·喬丹就該標識所對應的動作本身並不享有其他合法權利,其他自然人也可以作出相同或者類似的動作,該標識並不具有可識別性,不能明確指代邁克爾·傑弗裡·喬丹。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判決邁克爾·傑弗裡·喬丹不能就喬丹公司的商標logo享有肖像權,其有關涉案商標的註冊損害其肖像權的主張不能成立。(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5)知行字第332號行政裁定書。)

“福建喬丹”與“飛人喬丹”結下樑子已久,讓我們來回顧一下這段恩怨情仇……

喬丹體育成立於1984年,原名福建省晉江陳埭溪邊日用品二廠。創始人丁國雄在1991年邁克爾·喬丹首次率隊奪得NBA總冠軍時註冊“丹橋”商標,並在2000年將企業名稱改名為喬丹體育。喬丹體育對此商標的合法使用,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而在大洋彼岸的美國,喬丹在1998年完成了第二次三連冠的壯舉,當年夏天再次從NBA退役,2000年時喬丹早已是全球範圍內家喻戶曉的偉大運動員。

喬丹體育在創立了品牌之後不斷髮展壯大:

2011年11月,為了尋求更大的發展空間以繼續打造喬丹品牌,喬丹體育申請了IPO;

根據披露的財務數據,喬丹體育在2008年至2010年三年的營收分別為11.58億元、23.16億元和29.27億元;

業績良好的喬丹體育在當年11月25日成功通過證監會審核,並計劃於2012年3月在A股上市。但是眼見自己的名字被註冊了商標,飛人喬丹能忍?

上市在望的喬丹體育卻在短短數月後的2012年2月,被邁克爾·喬丹以爭議商標的註冊損害其姓名權為由起訴,向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喬丹體育的78個相關注冊商標。

之後就是長達數年的訴訟過程,期間歷經多次審判和上訴,而喬丹體育的上市計劃也一拖再拖。在2013年,喬丹體育甚至因為公司IPO受阻,狀告“飛人”喬丹,要求其停止侵害喬丹體育名譽權的行為,並賠償損失800萬美元。

喬丹體育公司稱,喬丹曾先後提起78起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件,截至當時律師函發出之日,僅有3個案件判決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其餘案件喬丹均敗訴。儘管喬丹在侵權訴訟中屢戰屢敗,但是期間對於喬丹品牌的傷害以及公司IPO受阻而造成的損失巨大。

伴隨著本次終裁,“福建喬丹”與“飛人喬丹”數年恩怨情仇拉下帷幕,喬丹體育未來發展如何,我們將持續關注。重慶迴歸智創作為知識產權與科創服務雲平臺,以互聯網和大數據技術為實現方式, 整合線上線下、國內外資源和服務,為企業提供知識產權查詢、申請、運用、管理等全生命週期知產服務。當前所有的知識產權業務24小時快速響應,讓企業監管所有服務過程,切實保障企業利益。

喬丹與喬丹體育的商標戰爭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