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丹“絕殺”喬丹

近來因為自己所經營的NBA球隊俱樂部顆粒無收,而眉頭緊鎖的“籃球之神”邁克爾·喬丹,總算是聽到了一個還算不錯的消息。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下稱“最高法”)對於此前爭議頗大的美國AIR JORDAN品牌(下稱“AIR JORDAN”)狀告中國喬丹體育公司(下稱“喬丹體育”)商標侵權案做出裁決,喬丹體育的“喬丹+圖形”商標被撤銷。

乔丹“绝杀”乔丹

此次被裁定撤銷的商標

據《邁克爾·傑弗裡·喬丹、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行政管理(商標)再審行政判決書》顯示:一、撤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終字第1575號行政判決;

二、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172號行政判決;

三、撤銷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評字〔2014〕第052424號關於第6020578號“喬丹及圖”商標爭議裁定;

四、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第6020578號“喬丹及圖”商標重新作出裁定。

對此判決,新芽NewSeed(ID:pelink)聯繫採訪了三聚陽光知識產權集團總裁兼CEO張建綱,其解讀道:“國家知識產權局的重新裁定只是決定該商標是否應該被撤銷,並非AIR JORDAN品牌取得了爭議商標的所有權。但就目前的結果來看,由於判決認定爭議商標構成了對邁克爾·喬丹姓名權的侵犯,因此,國家知識產權局在重新裁定中應該會根據修改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撤銷掉爭議商標,這個結果對於AIR JORDAN是更為有利的。

不管怎樣,相比較之前的屢屢敗訴,邁克爾·喬丹與AIR JORDAN在這場曠日持久的維權大戰中總算是獲得了一次實質性的勝利,堪稱一次“絕殺”。

喬丹兒子姓名也不放過,維權大戰長達8年

邁克爾·喬丹與喬丹體育的維權大戰可以追溯到2012年。

彼時,得益於曾經在籃球賽場上的出色表現,邁克爾·喬丹已經成為史上首屈一指的籃球巨星,伴隨其個人名氣一起迅速崛起的,還有同名品牌AIR JORDAN,這是耐克公司在1985年推出的籃球板塊子品牌。

儘管耐克公司與邁克爾·喬丹有長期合作關係,並在全球範圍內建立了“AIR JORDAN”高端子品牌的運動鞋和服裝的特許經營權。但要注意的是,AIR JORDAN在進入中國市場後,並沒有註冊使用對應的中文名稱,而這恰恰讓喬丹體育“有機可乘”。

在邁克爾·喬丹選秀進入NBA的1984年,喬丹體育的前身“日用品二廠”在晉江成立。根據天眼查顯示,喬丹體育系由福建喬丹於2009年12月22日整體變更設立的;福建喬丹由成立於1984年的日用品二廠發展而來,1992年5月日用品二廠更名為福建省晉江市陳埭溪邊日用品二廠;2000年6月經晉江市鄉鎮企業局、晉江市陳埭鎮企業辦公室產權甄別後,改制變更為晉江市喬丹體育用品有限公司;2000年9月更名為福建省喬丹體育用品有限公司。

或許是因為晉江商人獨有的商業嗅覺,喬丹體育創始人丁國雄在2002年4月,註冊了包括“喬丹”、“QIAODAN”在內的多個商標,甚至還包含了與邁克爾·喬丹兩個兒子姓名相同的“傑弗裡喬丹”和“馬庫斯喬丹”兩個商標。

在改名和註冊一系列“喬丹”商標之後,喬丹體育乘上了發展的東風。僅僅兩年後,喬丹體育的銷售額便突破人民幣1億元。2008至2010年,該公司全年營業收入分別為11.58億元、23.16億元和29.27億元,業績增速可觀。2010年,其銷售額位居本土運動品牌第6位,排在李寧、安踏、特步、361度和匹克之後。2011年11月,喬丹體育的IPO申請成功“過會”,只差拿到證監會最終批文。

但與此同時,遠在大洋彼岸的邁克爾·喬丹發現,中國消費者似乎對自己與喬丹體育之間的關係存在著一些誤會。

2012年,邁克爾·喬丹正式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喬丹體育的78個相關注冊商標。但喬丹體育在其網站上發佈公開聲明,強調中文“喬丹”是該公司依照中國法律申請註冊並享有專用權的註冊商標,對註冊商標的合法使用行為受中國法律保護。隨後經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維持喬丹體育的一系列商標註冊。

乔丹“绝杀”乔丹

人形logo與邁克爾·喬丹動作對比

對此結果,邁克爾·喬丹自然不服,便向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提起訴訟。2015年初,法院一審又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兩度受挫之後,邁克爾·喬丹繼續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5年5月,二審再遭敗訴。2016年4月,該商標權糾紛案交由最高法審理,直至此次最高法做出終審判決。

喬丹體育IPO擱淺至今,“山寨”標籤撕掉不易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最高法終審撤銷的是“喬丹+圖形”這一組合商標,獨立的人形logo與漢字拼音等商標並未被撤銷。張建綱對新芽NewSeed(ID:pelink)表示:“人形logo雖然酷似邁克爾·喬丹的動作剪影,但該人形logo並不能唯一指代邁克爾·喬丹,因此在未涉及其他侵權的範圍內可以繼續使用。“QIAODAN”商標的保留,則是對喬丹體育多年經營該品牌的認可,也是對企業合法擁有的商標權的保護和鼓勵。

對於最高法的終審判決,喬丹體育在昨日晚間也做出了回應。在其發佈的聲明中表示,此次判決的商標系其註冊時間未超過5年的組合商標,而其註冊超過5年的74件商標已經取得勝訴,該判決不會影響其現有商標的正常使用,也不會對其正常經營構成影響。

乔丹“绝杀”乔丹

話雖如此,但置身於這場8年之久的維權大戰中,要做到完全不受影響顯然並不現實。至少,喬丹體育的IPO進程就因此擱淺至今。

在2011年成功“過會”之後,喬丹體育原本計劃2012年3月登陸上交所,發行新股1.13億股,募集10.64億元。若能成功上市,喬丹體育將是“A股體育品牌第一股”,但可惜的是這個稱號被後來居上的貴人鳥體育“奪”走了。不僅如此,在喬丹體育陷入商標糾紛的這段時間內,安踏、特步、361°等國內運動品牌母公司相繼成功上市。

據瞭解,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發行人上市必須滿足“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的條件。在2014年11月28日,中國證監會在新聞發佈會上,就曾對為何喬丹體育已經過會卻未取得批文給出瞭解釋,即“喬丹體育存在重大未決訴訟,將在相關受限因素消除後,按程序推進後續工作。”

除此之外,喬丹體育身上的“山寨”標籤已無法輕易撕掉。

實際上,從去年開始,喬丹體育線下門店的形象已經發生改變,“喬丹體育”字樣逐漸縮小並弱化,取而代之的則是“QDSPORTS”或“BEYOND YOURSELF”等字樣。其產品logo也同樣做出變化,已經不再全部是人形logo,部分服裝的外觀logo已變更為“BUN+”,且字體下方配有類似閃電的圖形,僅在一部分產品的背後領口處有拇指大小的人形logo。

在北京大學中國體育產業研究中心秘書長郭斌看來,受困於頻繁且長久的商標之爭,喬丹體育急需更換產品LOGO和店鋪形象來擺脫困擾,這也可看作是喬丹體育在發展時期的一種品牌策略。

但很多消費者對此並不買賬。昨日最高法的終審判決出爐後,在社交媒體上引發了激烈的討論,綜合多位網友的態度來看,邁克爾·喬丹與AIR JORDAN一方更受支持,甚至有網友表示,喬丹體育是“借了別人的名,發了這麼多年的不義之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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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搶注商標現象頻出,姆巴佩也沒能躲過

無獨有偶,來自於美國的另外兩大運動品牌同樣受困於國內山寨產品之擾。

被稱為“慢跑鞋之王”的New Balance在上世紀90年代首次進入中國市場時,曾使用中文譯名“紐巴倫”,後因國內代理商私自擴大產量,New Balance便退出了中國市場,但此時“紐巴倫”中文商標已被一家國內公司搶注。

到了2003年,New Balance通過代理制重新進入中國市場,並使用“新百倫”這一新中文名進行宣傳和營銷,但卻被“新百倫”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某廣東鞋企老闆以侵權為由告上法庭。據悉,該鞋企老闆已於2008年1月獲准註冊該商標。最終,New Balance被處罰款500萬元,公司也被判決未來不得再使用“新百倫”商標。

而在2016年4月,福建省廷飛龍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召開了N品牌2016秋冬新品訂貨會暨Uncle Martian品牌大中華區啟動發佈會。有眼尖的網友發現,不論從品牌發音、字體設計、logo還是產品設計上,該品牌都與籃球明星庫裡所代言的Under Armour極為相似。二者的logo均由字母“U”和“N”組成。稍有不同的是,Uncle Martian的“U”和“N”沒有交叉,且周圍有一圈類似花穗的圖形。

不僅如此,在2018年世界盃大火的姆巴佩,其名字也早已被國內商家搶注。由於在2017年已提交申請,晉江市統一龍鞋業有限公司已獲准將“姆巴佩”商標使用在服裝等商品上,而丹陽市瑞金眼鏡貿易有限公司也被核准使用在眼鏡等商品上。

另據不完全統計,有多達150餘個“姆巴佩”商標被申請註冊,種類包含肥料廠、馬場、健身俱樂部、服飾、塑料製品、食品、衛廚公司等等。據媒體此前報道,僅在2018年世界盃法國與阿根廷比賽的次日,國家商標總局一天內就收到了多達58份,以姆巴佩名字為商標的註冊申請。

由此可見,國內商家對搶註名人姓名商標情有獨鍾。

對於國內惡意搶注國外產品商標和山寨現象頻出的原因,張建綱也給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認為,首先,知識產權制度在中國發展較晚,企業普遍的知識產權意識還不是很高,過去一段時間,很多企業在品牌建設過程中存在急功近利的想法,急於求成。實際上,短期看或許會有些成效,長期來看反而適得其反;

其次,以前很多企業對知識產權的價值認識不足,什麼品牌賣的好就叫什麼,實際上忽略了自主品牌在長期發展中帶來的價值積累以及所形成的無形資產。

但此次喬丹體育商標侵權案的終結,將對打擊商標搶注行為、規範商標註冊秩序產生較為重要的意義。

最高法指出,特定名稱按照姓名權受法律保護的,即使自然人並未主動使用,也不影響姓名權人按照商標法關於在先權利的規定主張權利。

與此同時,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申請註冊商標,侵犯他人現有在先權利的“商標權人”,以該商標的宣傳、使用、獲獎、被保護等情況形成了“市場秩序”或者“商業成功”為由,主張該註冊商標合法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結語

這場長達8年之久的維權大戰在告一段落的同時,也在警醒著國內企業“打鐵還需自身硬”,過去的那種蹭熱度、傍名牌、“搭便車”的發展模式已不可取,否則只會為自己貼上“山寨”的標籤,想再撕下時就難了。

畢竟,消費者的眼光是雪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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