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沈北平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19]21號

關於對沈北平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沈北平:

你在2015年9月18日至2017年12月28日期間擔任岳陽林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岳陽林紙”或“公司”)監事,於2017年6月2日至2017年10月10日,以你本人賬戶累計買入、累計賣出岳陽林紙股票104,800股,獲利42,159元。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鑑於你主動向公司報告其名下證券賬戶交易岳陽林紙股票的情況,上繳違規買賣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並於2017年12月29日辭去公司監事職務,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我局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為加強警示教育,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如果你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起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南證監局

201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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