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盟:京東狀告商評委,原因竟是為了雙十一商標

雙十一"剛剛結束3天,京東和阿里就因為"雙十一"商標"對簿公堂。京東申請註冊的"京東雙十一"等五枚商標,被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無效,京東遂將商標評審委員會起訴至法院,11月14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而在此前將"雙十一"註冊成功的阿里巴巴公司作為第三人出庭應訴。

亞盟:京東狀告商評委,原因竟是為了雙十一商標

此次法院受理的"雙十一"商標總共有五件,分別為京東公司申請註冊的"雙11·雙11及圖"、"京東雙十一""雙11·雙11上京東及圖"等五枚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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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盟:京東狀告商評委,原因竟是為了雙十一商標

通過查詢,我們看到其實早在13年到14年間,京東就已經開始了商標佈局,並且在多個類別下注冊了"京東雙11""雙11上京東"等商標,而本次商評委宣告無效的5個相關商標,就是京東在前幾年註冊下來的。

亞盟:京東狀告商評委,原因竟是為了雙十一商標

早在2017年7月26日,阿里就已經對京東申請註冊的上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經過審理認為,訴爭系列商標與阿里先註冊的"雙十一""雙十一狂歡節""雙11"等商標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相關規定,據此裁定訴爭系列商標或予以無效宣告,或在部分服務上予以無效宣告。此後,京東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這次無效宣告中,商評委判定京東註冊的"雙11系列商標"對於阿里註冊的商標,構成了近似,判斷依據是字形以及含義上的類似,這裡我們科普一下,通常在商標註冊中,商評委會對商標的"音、形、意"進行實質審查,構成近似的情況下,就不會給予通過。在本次案例中,京東同樣作為有影響力的電商平臺,在商標註冊上採用了和阿里同樣的命名方式,構成了事實上的商標侵權。所以給予無效裁定也無可厚非。

亞盟:京東狀告商評委,原因竟是為了雙十一商標

法庭上,京東的代理人表示,"雙11""雙十一"均系每年11月11日商業促銷活動節日的通用名稱,作為商標使用在本類別服務上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同時,阿里此前申請的商標既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在涉案服務類別上又不具備任何知名度,京東申請的商標與阿里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

京東代理人,提出的觀點中認為"雙11"商標缺乏顯著性,有一定的道理,因為在雙11活動的多年影響下,"雙11"這個概念在國民的心中產生了深刻的影響,雙11從一個特定詞變成了一個通用詞。但是從開創者的角度來說,在引入這個概念之前,雙11是具有顯著性的商標,是可供人們辨識的標識。

京東的代理人提出:

"京東申請的商標和阿里在先註冊的商標共存,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

"首屆雙十一是由阿里發起的,阿里有開創功勞但沒有獨佔資格。"因此,京東請求法院撤銷被訴裁定,並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誠然京東希望得結果是可以和雙11商標共存,說明京東也明白商標法的註冊在先原則是多麼重要。

商評委結果

對此,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辯稱:訴爭系列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與阿里在先註冊的商標在服務的方式、服務目的以及服務對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分別屬於同一種或類似服務。訴爭系列商標雖經過一定設計,仍易識別為"雙11",阿里在先註冊商標均為文字"雙11"、"雙十一"。

"所以京東註冊的商標與阿里在先註冊商標在文字構成及呼叫相近,相關公眾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認為上述商標為系列商標。"訴爭系列商標與阿里在先註冊的商標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簡單明瞭的邏輯,適用的法律更是基礎中的基礎,註冊以及使用在先的情況之下,再面對後來的近似商標,阿里有十足的底氣和把握來面對任何的侵權行為。

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被訴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作出程序合法,請求法院依法駁回了京東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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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十一"活動由阿里開創,併為此投入了大量的宣傳。早在2011年、2012年,京東還沒有使用任何的"雙十一"來宣傳。所以京東註冊訴爭的"雙十一"商標,是有主觀惡意的攀附或搭便車行為。

雖然該案沒有當庭宣判,但我們將持續關注下去,為您分享最新的案件進展。

——亞盟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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