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做出相關解釋

非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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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國家管理部門批准,通過口口相傳的方式在社會上進行宣傳,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存款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行為或者實物股權等。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主要特點

一是以合法投資公司名義吸收存款。

二是均未獲得銀監局的批准。

三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予高額回報。比銀行定期存款高出幾倍的利率,自然吸引了大批逐利的群眾投資。

四是利用親情、友情誘騙。許多非法集資參與者都是在親戚、朋友的低風險、高回報勸說下參與的。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標準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個人非吸數額在20萬以上,單位在100萬以上;

2、個人非吸對象30人以上、單位150人以上;

3、個人非吸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以上,單位50萬以上。

4、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不追究責任的情況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如何確定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怕是要資金要專款專戶,專用,對於資金的使用要具有可追溯性也是關鍵所在。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量刑標準

1、自然人犯非法吸收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後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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