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在行動」贛州經開區檢察院對一起涉惡勢力集團犯罪案件出庭公訴

近日,贛州經開區檢察院對一起涉惡勢力集團犯罪案件出庭公訴。

案件過程

自2018年6月以來,被告人代某夥同程某全、葉某平、夏某傑、韋某科形成以“套路貸”方式非法斂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通過威脅、恐嚇、逼迫等方式對被害人黃某斌、丁某蘭、劉某芳等實施敲詐勒索活動,對被害人吳某金、餘某平、賴某成、邱某、廖某飛等實施詐騙活動。被告人代某作為該犯罪集團風控主管,負責審核被害人黃某斌、丁某蘭、劉某芳、吳某金、餘某平、賴某成、邱某、廖某飛的貸款額度。被告人代某參與敲詐勒索及詐騙活動,涉及敲詐金額48419元,詐騙金額108634元。

審理結果

被告人代某在其所參與的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該犯罪集團多次以威脅、恐嚇、逼迫等手段實施敲詐勒索活動,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對貸款行業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已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被告人代某直接參與犯罪活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案釋法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法庭圍繞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進行了調查,控辯雙方進行了舉證、質證,並就指控的犯罪事實、定罪、量刑等問題充分發表了意見,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訴訟權利。由於案情複雜,法庭宣佈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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