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首起「惡勢力」犯罪團伙案宣判

莆田市首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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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首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宣判

8月17日上午,莆田市涵江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李新林、李金標、李國成、何自軍、李建清、李國華、翁美蓮惡勢力犯罪團伙案件進行公開宣判。公訴人、各被告人的辯護人到庭參加宣判。區紀委監委、區組織部組織該區新任村居(社區)幹部30餘名到庭旁聽。被告人李新林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行賄罪、詐騙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二十二萬元;被告人何自軍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十五萬元;被告人李金標、李國成、李建清、李國華、翁美蓮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

這是黨中央、國務院部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涵江區監委成立以來實施的首起留置案件,是莆田市宣判的首起“惡勢力”犯罪團伙案件,也是全省首起“惡勢力”犯罪團伙把持村委會案件。

莆田市首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宣判

經法院審理,以江口鎮李厝村原村委會主任李新林為首、其他被告人李金標、李國成、李建清、李國華、翁美蓮等結成的惡勢力犯罪團伙,為獲取非法利益,利用村主任、副主任等村幹部職務便利,組織煽動村民或積極參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採用圍堵江口鎮黨政機關辦公大樓、佔領辦公場所、辱罵工作人員等方式製造事端,情節嚴重,致使江口鎮人民政府的工作無法正常開展,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了嚴重損害。李新林在明知李厝村紅溝鯉市場權屬尚存爭議的情況下,利用其把持李厝村委會的影響力,以改變風水和改善排水為由,矇騙部分村民代表,違規召開李厝村兩委會議及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對該市場拆除改造的決議,被告人李金標、李國成、李建清、李國華、翁美蓮等人分別參加前述會議;後被告人李新林指使他人安排挖掘機等機械將市場內建築物等全部拆除,毀壞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12.654萬元,數額巨大。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被告人李新林等人企圖賄賂相關國家工作人員以啟動再審獲得勝訴從而提高海域灘塗補償款,或通過賄賂相關國家工作人員以直接提高海域灘塗補償款,夥同被告人何自軍等人預備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錢款計人民幣316萬元(其中被告人何自軍行賄數額為人民幣296萬元),情節嚴重,其間何自軍多方運作企圖賄賂相關國家工作人員,終因案發未能著手實施。被告人李新林又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從村民募集資金中騙取5萬元,數額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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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被告人李新林、李金標、李建清、李國成、李國華等人利用江口鎮李厝村委會、宮廟董事會、老人協會等,實施多起違紀違法行為,其中被告人李新林帶頭違規增設12名關係緊密人員為列席村民代表以控制操縱李厝村村民代表會議決策,李新林、李國成等人從江口鎮經管站強取李厝村財務私章違規控制該村集體財產收支,李新林、李金標、李建清、李國成等人違規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公開對抗上級黨委的決定,拒不執行鎮黨委關於該村人事的停職、任命決定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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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江區紀委監委、區組織部組織該區新任村居(社區)幹部30餘名到庭旁聽

以被告人李新林等人為糾集者的惡勢力犯罪團伙,把持李厝村委會,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該案件的成功查處,在全市產生極大的反響,對黑惡勢力起到強有力震懾,有利於村級組織換屆,也有利於加強基層組織建設。

(涵江區掃黑辦 涵江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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