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海砂氾濫 買到“海砂樓”該怎麼辦?

當前,由於政策收緊、資源緊缺,我國多地出現建築用砂短缺,在各省機制砂推廣政策產生實效前,大量淡化海砂填補了市場空白。

然而,我國面向建築市場的合法海砂開採量並不大,大量海砂實際為盜採所得,進入建築市場後其淡化水平堪憂。說不定當前在建的部分工程就有潛在的“海砂樓”。

如果不幸買到“海砂”樓,業主該怎麼辦?

用了34年的門急診樓為“海砂房”

不合格海砂氾濫 買到“海砂樓”該怎麼辦?

深圳第二人民醫院業年門急診量突破200萬人次,但另一方面,該醫院在建設時採用的是“海砂”建房,樓體中過量的氯離子在過去34年使用時間內,一直在腐蝕著建築中的鋼筋,且目前仍“不得不繼續使用”。

為此,2019年兩會期間,深圳市人大代表鄭學定建議置換空間,騰出用地給予醫院,該項目很快將迎來全面消除安全隱患的時刻。

“老海砂房”多年腐蝕後安全隱患大

建築時間久,建設標準低,意味著這些建設於上世紀80年代的“海砂房”,在過往30餘年中,一直遭受著“海砂”的侵害,這也讓很多深圳人談“海砂房”色變,“危房”,成為了很多人最先想到的詞。

建緯(深圳)律師事務所主任、中國政法大學房地產研究中心執行主任賀倩明表示,深圳市早年修建的海砂房大多直接使用海砂拌制混凝土和砂漿建造,“這種未經淡化處理的海砂建房容易出現氯離子腐蝕鋼筋、降低工程耐久性的情況,特定建築是否屬於危險房屋,需要根據房屋現狀,由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根據住建部於2016年發佈的《危險房屋鑑定標準》(JGJ 125-2016)來檢測認定”。

賀倩明說,考慮到深圳市的海砂房大多建造時間較久遠,房屋鋼筋可能長期受到腐蝕,建造已久的海砂房存在房屋安全質量問題的可能性較高,因此,海砂房亟需按照《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2004修正)》等相關規定,進行排查、鑑定並採取相應措施。

換言之,海砂房雖並不能直接跟危房劃等號,但經過其超標的氯離子日積月累地腐蝕後,房屋鋼筋可能長期受到腐蝕,建造已久的海砂房存在房屋安全質量問題的可能性較高。

“海砂房”不安全事故,業主或需擔責

對於買了“海砂房”或是租住在“海砂房”內的業主或租客而言,需要面對的影響不僅僅侷限在房屋很可能存在的安全質量問題,如遇開裂、掉落等不安全事故影響到周邊居民人身安全的,業主、租客很可能還將承擔責任。

賀倩明介紹,《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由建築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對建築物脫落、墜落造成的損害承擔過錯推定的侵權責任。換言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須主動證明自己對建築物的脫落、墜落沒有過錯,否則即需對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5月1日,《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實施,明確房屋所有權人、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當事人(管理人)或者公有房屋管理單位是房屋安全責任人,並明確房屋如存在結構安全隱患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消除危險的責任,危險房屋在治理、解危前,不得用於出租或者生產經營活動。

“海砂房”倒塌,業主房屋所有權滅失

對於已經購買的業主而言,無論購房時花了多少錢,一旦因海砂房等房屋質量問題而導致房屋破損或倒塌,自己將面對的還有對房屋所有權的失去。

賀倩明介紹,按照我國《物權法》的基本理論,海砂房破損僅造成房屋市場價值減損,並不致業主的所有權滅失;但海砂房倒塌則會導致業主對房屋的所有權滅失,“若海砂房的所有權已經滅失,那麼財產損失在所難免”。

事先避免:城市更新或棚戶區改造

無論是不安全事故帶來的民事糾紛還是房屋倒塌面對的所有權滅失,對於已經購買了“海砂房”的業主而言,如何才能“避坑”潛在的法律風險和財產損失?

“相較於事後止損,業主可以考慮事先避免財產損失,甚至實現財產增值”,賀倩明說,如成片舊海砂房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經鑑定屬於危險房屋並符合其他條件的,可按規劃實施城市更新進行拆除重建或開展棚戶區改造,“建議海砂房存在安全隱患的業主及時申請危險房屋鑑定,並按照相關政策申請拆除重建,避免發生海砂房牆體脫落甚至倒塌,置自己、置他人於危險境地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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