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內容 堅決懲治司法掮客行為·掮客與詐騙行為的區別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法考輔導書在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一節專門論述了“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依法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嚴禁司法人員私下接觸當事人及律師、洩露或者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請或者收受其財物、為律師介紹代理和辯護業務等違法違紀行為,堅決懲治司法掮客行為,防止利益輸送。

掮客指那些替人介紹買賣從中賺取佣金的人。掮客,又稱“托兒”,不少人對這個詞感到陌生,事實上掮客現象在現實中無處不在。不僅有訴訟掮客,還有政治掮客、學術掮客等等。他們的角色就是經紀人或中介人,起一個牽線搭橋的作用。“司法掮客”,又稱“法律掮客”,是指企圖將黑手伸向政法機關、為他人辦事、從中撈取錢財或謀取其他利益的特定人群。執業律師通過中介人獲取案源,可謂“訴訟掮客”,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司法掮客”,但律師與少數腐敗法官建立起關係網,介紹那些希望通過非正常途徑獲得判決勝利的律師與他們關係網中的法官結交,並從介紹這一行為中牟利,仍為“司法掮客”。

經歷訴訟的人常常看到一種怪現象:法院立案庭外、看守所附近一些人手捧茶杯,專注於當事人談論案情,不時插話。這可能是低檔的“司法掮客”,也可能是企圖詐騙的行為人。這些人的談吐有共同特點:即“手眼通天”,認識有職位的司法人員。那麼,我們怎麼區分司法掮客與詐騙行為?筆者認為,應當從進行識別。

一是執業律師或者其派出的人員。(1)僅僅是誇大宣傳執業律師的技能,僅僅是違反了律師執業紀律,不能作為“司法掮客”和詐騙處理。(2)聲稱與司法人員有特定關係,騙取委託人信任,獲得代理但又沒有與司法人員溝通的,宜認定為詐騙;(3)聲稱與司法人員有特定關係,並在實際代理中,與司法人員溝通的,宜認為為“司法掮客”。

二是其他人員。(1)其他人員沒有與法律服務人員(包括律師)事前通謀,為法律服務人員獲得代理,並從中取得佣金的,不能認定“司法掮客”和詐騙,但法律服務人員仍有可能違反執業紀律。(3)其他人員與司法人員通謀獲取代理,司法人員沒有利用司法職權的,應認定詐騙;其他人員沒有與司法人員通謀,謊稱與司法人員有關聯,且事實上也沒有溝通也宜認定詐騙。(4)其他人員與司法人員通謀獲取代理,司法人員利用了司法職權則宜認定“司法掮客”。

三是司法人員。(1)司法人員為律師介紹代理和辯護業務,沒有利用司法職權的,視具體情形宜認定為詐騙罪或受賄罪;(2)司法人員為律師介紹代理和辯護業務,利用司法職權的則宜認定“司法掮客”。也許有人提出疑問,司法人員為律師介紹代理和辯護業務,委託人從中可能從中受益,怎麼能認定詐騙或受賄呢?委託人本來已有受託人或者已有受託人選,司法人員誇大宣傳,宜認為為詐騙。同理,受賄有可能自己受賄,也可以為他人受賄。

應當注意的是《監察法》施行後,監察人員有司法人員上述行為的,也應當依上述原理認定。唯有如此,我們才能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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