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案紀實-證券「掮客」暴露「上市」潛規則

2006年4月21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轟動全國的中國證監會官員王小石受賄案進行了終審宣判。法院以被告人王小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2萬元。林碧犯公司人員受賄罪和介紹賄賂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至此,王小石案塵埃落定。

中國證監會副處級調研員王小石在錯誤的場合,張羅著跟幾個人吃了一頓錯誤的飯,把自己吃進了監獄,也吃出了名,吃出了中國證監會官員犯罪的一個名案。其實王小石張羅著吃飯不是毛病,他的毛病是吃飯的時候給別人拉了皮條,並伸手拿了他認為該拿、法律卻規定不該拿的錢。

中國大案紀實-證券“掮客”暴露“上市”潛規則

幾乎所有的人都把王小石當作貪官,這實在是高抬了他,他只不過是一個掮客而已。當然,人們之所以那麼關注王小石案件,不僅僅因為他是證監會的一名官員,而是王小石案考驗著中國證券市場的執法環境,人們希望通過對王小石的審判,能夠推動中國法律對證券市場的執法力度。

更多的人關注王小石,是因為媒體把王小石這塊小小的“石頭”,膨化成一座橫亙在中國證券市場上的“高山”。其實,王小石哪有這等本事,他不可能影響中國上市公司的操作規則,他只不過是一個貪小便宜的證券掮客,利用上市公司操作的潛規則獲得一點小利而已。

至於大家普遍認為王小石是中國證監會第一個倒下的官員,以及他給中國證券市場帶來多大災難,或者最起碼王小石是一粒壞了一鍋湯的老鼠屎等等,其實是一些媒體在傳播過程中對王小石的一個誤讀。可以說,正是媒體連篇累牘的報道把王小石的能量有意無意間誇大了,好像他在中國證券市場和上市公司的運作過程中是個不可或缺的人物,這種對於王小石犯罪能力的誇張,最終把王小石妖魔化了。

中國大案紀實-證券“掮客”暴露“上市”潛規則

王小石出生在一個“革命”家庭,父母都從事黨政工作。王小石1982年中學畢業後,接母親的班進入北京市變壓器廠工作。1984年王小石考入北京經濟學院,也就是現在的首都經濟貿易大學。1988年7月畢業被分配到國家專利局工作時,王小石已經27歲。

認識王小石的人都認為他很實在,但少與人溝通。王小石因為少言寡語而被認為性格孤僻,也許是與人相處困難的原因,1994年王小石離開國家專利局,到中國證監會工作。

在與親友的相處中,他跟幾個哥哥和妹妹相處得都不好,尤其是結婚後,他跟家裡人也不常來往。有一件事至今令人感到不可思議。王小石的妹妹大學畢業後到一家證券公司工作,這家公司的領導聽說她的哥哥在證監會任職,就派人和王小石的妹妹到證監會拜望王小石,希望通過王小石加強與證監會的聯繫。但王小石對妹妹和她同事的到來表現得非常冷淡,甚至讓妹妹有些下不了臺。之後,王小石的妹妹離開了那家證券公司。

對家人如此淡漠的王小石,給親人們留下了架子大、性格孤僻的印象。但在外界,依然沉默寡言的王小石卻有一個很明顯的特徵為人共知,就是對朋友非常好,講義氣。很多人認為,可能是他在大家庭中找不到感情的依託,因此轉而向朋友尋求,反過來又為朋友做了違法的事情。王小石的落馬是受他朋友林碧牽連的,而這個林碧正是王小石的哥們。

林碧是福建省平潭縣人,1969年出生,在福州上完大學後,留在當地一家銀行工作,林碧1996年左右進入福建華興信託投資公司投資銀行二部任職,1997年6月,負責福建雙菱上市。離開華興信託後,林碧轉投湘財證券。林碧給人的印象是“有股匪氣”。

據瞭解,王小石和林碧的相識是在林碧就職於湘財證券前後,王小石時任中國證監會發行部工作處副處長,他們是由王小石的一位好友引見相識的。林碧主要從事“投行”業務,即為企業上市融資、資產重組以及上市策劃公關等提供服務並收取佣金。而王小石當時所在的發行部是證監會的要害部門。也就是說,如果企業要上市融資就必須通過發行部的審核。而具體行使這一權力的就是發行審核委員會(簡稱發審委)。這個相對獨立的委員會設在發行部之下,王小石任副處長的發審委工作處恰好負責發審委的會議組織工作,林碧也正是看中了王小石的這個特殊資源。林碧和王小石認識之後,開始誇口“在證監會有人”,自己如何如何有背景之類。

通過繁雜的路徑,公司、掮客、監管者最終達到錢權交易、加速上市的目的。很多人是因為王小石案,才第一次知道了“財經公關”。由於掌握著公司上市的“生殺大權”,眾多等待上市的公司都緊盯著王小石所在的中國證監會發行部,只要有機會接觸王小石這樣的人,很多公司都會不惜重金,全力以赴“公關”。

事實上,財經公關本身並不違法。在海外,財經公關也被稱為投資者關係管理顧問,已經發展成為一個十分成熟的產業,旨在通過專業的投資者推介活動、有效的媒體宣傳,積極促進上市公司與投資者的良性溝通來提升公司的市場形象,達到儘快上市的目的。

但在國內,財經公關行業卻變了味道,變成了權力尋租和權錢交易的一種隱性渠道,由此形成了一些所謂的上市公司的潛規則。而與各層官員建立“關係”成為財經公關經營的業務。王小石是財經公關的一個參與者,也是一個犧牲者。

王小石可以把自己的同事叫出去“吃頓便飯”,這是輕而易舉的事情,但正是這頓便飯,把手握大權的證監會官員和上市公司的人員,聚集到一個私人化的圓桌周圍,把一件應按規矩辦的事情變成了私人協議。

2002年上半年,林碧拿到鳳竹紡織項目後找到王小石,希望能介紹自己跟發審委一處的齊某與二處的副處長樓某認識。林碧告訴王小石,福建鳳竹紡織的人想認識這兩個人,因為這兩個人負責鳳竹紡織的上市材料的預審。

中國大案紀實-證券“掮客”暴露“上市”潛規則

此時,鳳竹紡織的上市材料已經上報中國證監會。因為林碧多次表示在中國證監會有熟人,鳳竹紡織希望上市審核能順利通過,於是希望林碧進行疏通。在林碧的穿針引線之下,鳳竹紡織公司的董事長陳某在深圳的一家酒店見到了王小石,陳某表示希望能通過王小石認識中國證監會發審委的人,並希望能跟他們當面介紹鳳竹紡織的情況。

後來,王小石將樓某以及齊某介紹給了陳某,並且約在中國證監會辦公大樓附近的飯店吃飯。據瞭解,發審委一處的齊某當時負責鳳竹紡織項目的法律部分的審核,二處的樓某負責鳳竹紡織的財務初審,後來王小石還帶著陳某在北京不同的飯店分別請樓某與齊某吃飯。

在此期間,王小石曾經給樓某送過一部手提電腦,但被樓某拒絕了。

偵查機關調查發現,就在介紹樓某、齊某後,林碧通過走賬的方式給了王小石72.6萬元。對此,王小石堅稱,只知道是林碧給的錢,不知道錢是鳳竹紡織給的。王小石認為,請樓某、齊某吃飯並不能決定鳳竹紡織上市。但是根據發審委的工作程序,上市預選材料必須通過一處的法律與二處的財務初審,並將兩份初審意見合併,提交初審會和發審會。

林碧在接受偵查機關訊問時供述,自己是鳳竹紡織上市項目組的成員,鳳竹紡織希望能順利通過審核,讓林碧進行公關,林碧於是通過王小石找到樓某與齊某,以方便審核通過。林碧給王小石打電話說,幫助鳳竹紡織介紹發審委一處二處的人員後,會有一定好處。林碧供述稱,當時王小石告訴林碧,資金走賬都不要用自己本人的銀行卡。沒多久,王小石向林碧提供了他朋友王某的銀行卡號,林碧通過弟弟林海,開設了一個建設銀行的龍卡賬戶,從該賬戶將資金打入王某的賬戶,王小石兩次從王某的賬戶裡提取現金72.6萬元。

見面、吃飯、收錢,這起沸沸揚揚的大案,開端竟然如此平淡。

但是,接下來的事情就不那麼平淡了。2004年11月3日和4日,北京西城區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分別將林碧和王小石以涉嫌受賄罪進行刑事拘留。之後,王小石案移交到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

自從王小石接受檢察機關傳訊的消息見諸全國各大報端後,“王小石案”成了中國財經媒體最熱門的新聞之一。不僅王小石本人,甚至相關涉案人員林碧等人,也陡然間成了新聞人物。

2005年11月8日,王小石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西中法庭開庭,王小石、林碧同堂受審。檢察院是以王小石和林碧涉嫌犯介紹賄賂罪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整個庭審過程中,王小石受賄期間是否在證監會工作、涉案金額的大小以及福建鳳竹紡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是否違規這三大焦點,得到了控辯雙方的充分剖析。

焦點一:案發期間是證監會官員嗎?

王小石自從案發以來,一直被認為是證監會的官員,實際上在1998年年底至2003年4月間,也就是整個案發期間,王小石在深圳證券交易所負責創業板的籌備工作,其工資、業績考核和工作關係均由深交所安排。正是這段經歷成為王小石的辯護律師為其辯護的一大根據。

王小石的辯護律師認為,王小石此案主要涉及斡旋受賄的問題,而整個案發過程中,王小石是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工作。另外,齊某和樓某這兩位證監會工作人員並不是最後決定公司上市與否的發審委成員,他們的職責只是負責審核相關的法律和財務資料。王小石並沒有構成我國刑法第388條規定的斡旋受賄的犯罪要件。

而北京市檢察院一分院的公訴人指出,王小石曾在證監會發審委工作處擔任副處長,並擔任過助理調研員,王小石和齊某、樓某存在著基於職權產生的影響,他接受了鳳竹紡織關於安排與證監會工作人員見面的請託,並收受了鉅額款項,已經構成了犯罪事實。

王小石自己在庭審時承認,他牽線讓鳳竹紡織公司的老總和審核該公司上市的發行審核處官員認識,並收了72萬餘元。但是,王小石表示並不知道鳳竹紡織為什麼給他這些錢。王小石在隨後自行辯護中表示:“很多公司想通過我來認識發審委委員,我都拒絕了。這次也教育了我,我認為收錢是不對的。”

焦點二:鳳竹紡織上市違規嗎?

此案涉及的鳳竹紡織成為庭審的焦點之一,尤其是它的上市程序是否合法將直接關係到王小石是否為其謀取不當利益。

據瞭解,證監會派人實地調查取證,最後得出鳳竹紡織上市合法的結論。而且,根據王小石引薦給鳳竹紡織認識的證監會工作人員的證言,他們在審核鳳竹紡織上市材料的過程中,雖然發現鳳竹紡織存在資金遲緩到位、業績連續計算和家族成員關聯太多等問題,但是並不構成鳳竹紡織上市的實質性障礙。因此,鳳竹紡織上市完全符合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焦點三:王小石受賄金額究竟有多少?

王小石涉案金額的大小也是人們關注的問題,根據王小石、林碧的供述以及公訴人的指控,王小石在介紹鳳竹紡織的老總和證監會兩位工作人員認識後,分兩次利用他人的建行龍卡賬號收受了林碧的72.6萬元。另外,王小石對於林碧收受鳳竹紡織的140萬元款項並不知情,所以被告的辯護律師認為,兩人共謀受賄這一項罪名並不能成立。

2005年12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王小石案進行了一審宣判。法院以被告人王小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2萬元;林碧犯公司人員受賄罪和介紹賄賂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

對這一判決結果,王小石表示不服,他當庭表示要“堅決上訴”。他說:“我不能接受這個判決結果,因為我沒有受賄,從一開始我就認為我沒有受賄。我只是幫助別人認識,別人給了我錢。”王小石在法庭宣判後表示,這個宣判結果是他所沒有預料到的,他認為法庭應該判他無罪,一審的判決結果令王小石感到“很冤枉,很委屈”。

但是,經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慎重審理,終審維持了一審判決。

王小石不過是中國證監會里一顆毫不起眼的小棋子而已,只是他這顆被淘汰出局的小棋子從棋盤上掉在了地上,並且叮叮噹噹地在地上跳了幾下,發出一連串清脆的響聲,才引起對弈者和觀弈者的共同重視而已。其實在整個中國證券市場的棋局中,王小石這顆小棋子,實在是無足輕重。

那麼,應該怎麼看王小石呢?

其實,他只不過是一個拿人錢財,替人牽線,最終從錢眼裡掉進法網裡的小人物而已。王小石的犯罪應該歸罪於他個人的貪心,而不能全部歸罪於公司上市過程的不規範。

王小石之所以淪落成罪犯,當然與他個人的貪慾有關,同時很大程度上跟他所在的環境有關。他所在的部門“權力大得讓人眼紅”,在那裡工作最火,也最容易出事。令人嘖嘖稱奇的是,王小石對自己收受資金72萬餘元供認不諱,但卻可以公開大聲說自己沒有犯罪。

那麼,為什麼王小石認為法庭應該判他無罪呢?這種委屈來自於王小石所捅開的長期以來蒙在股市窗戶上的那層薄紙,也就是“股市潛規則”。一直以來,財經公關上市是股市裡的公開秘密,一家企業要想獲得上市機會,其公關是必不可少的,而公關費用,少則三五百萬元,多則七八百萬甚至上千萬元。中國股市每年上市新股數十家,其公關費用每年累計都超過億元之巨。而在這筆鉅額的公關費用之中,王小石之所得不過區區72.6萬元,只是九牛之一毛而已,而且,王小石只不過張羅著吃了幾頓飯,並不能決定企業股票發行的命運。那些掌握著生殺大權的實力派人物沒事,沒有受到應有的懲處,偏偏自己倒黴,這就難怪王小石會覺得自己很冤屈。大巫們都平安無事,卻拿小巫來問罪,這王小石能不覺得自己比竇娥還冤嗎?這也就難怪王小石認為法庭應該判他無罪了。

王小石的根本錯誤在於促成權錢結合,其實質就是依託權力假借公關為自己撈取好處。王小石案的出現暴露出了我們證券制度和機制上的嚴重缺陷,也說明我國公司上市制度還很不規範。

“潛規則”使上市企業偏離了方向。不可否認的是,很多企業上市的目的已經降低到用老百姓的話說就是通過上市大把圈錢。由於企業上市關卡重重,權力失控是“財經公關”痼疾的根源。在企業上市過程中,證監會發審委有很大的權力,這就為權力尋租提供了條件。這就是為什麼王小石張羅著吃頓飯就獲得70多萬元報酬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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