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士照明公司吴长江与投资人之股权斗争!一定要谨慎!再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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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业风吹遍神州 W先生出师告捷

1992年,邓小平南方讲话后,神州大地掀起了创业的高潮。在国有企业工作的W先生辞职南下,进入一家港资灯饰企业。1993年年底,W先生第二次辞职,筹划在照明行业创业。1994年,W先生出资10万元成立了M公司,专做电子变压器的OEM业务。1995年,W先生将公司转让给港商,获利30多万元。1998年,W先生出资45万元、D先生与H先生各出资27.5万元,以100万元的注册资本在惠州创立了Ls公司,开始了第二次创业。

初创期的Ls公司股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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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股东进行了明确的分工:H先生负责市场营销,W先生负责工厂管理,D先生负责调配资金及政府等资源。正是在这种“有控制权但又被制约”的结构中,三位同窗合力将企业迅速做大,第一年销售额即达3000万元,此后每年以近100%的速度增长。2002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2003年超过3亿元,2004年超过5亿元,2005年超过7亿元。

(二)创始人理念迥异 老同学反目成仇

W先生志存高远,一心想把企业做大做强,但是另外两位股东却希望多些分红以改善生活。股东之间的经营理念开始产生分歧。起初W先生还与另外两位股东商量扩张,但是数次后就开始自作主张。股东之间矛盾逐渐加深。W先生无奈只能同意与另外两位股东开始每月分红。为了利益均分,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为33.4%、33.3%和33.3%。后W先生的渠道变革计划,使股东间的矛盾进一步激发,W先生提出以8000万元出让其股权,H先生和D先生均表示同意。但因经销商力挺W先生,结果达成W先生以1.6亿元收购H先生和D先生股权的协议,并约定首期支付1亿元人民币,其余部分在半年内付清。昔日的同学兼合伙伙伴最终分道扬镳。

(三)资金荒饮鸩止渴 投资人后来居上

支付1.6亿元股权转让款后,W先生陷入了严重的资金荒,融资成为其最为急迫的任务。此时M女士与另外三人投资894万美元及融资服务费100万美元。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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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S公司投资2200万美元,占股35.71%。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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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Ls公司计划以现金加股票方式收购Sv公司拥有的三家企业。因为资金不足再次融资,G公司投资3656万美元,S公司投资1000万美元。至此,Ls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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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公司正式超过W先生成为Ls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资金到位后,Ls公司完成了收购,股权结构变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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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先生的股权进一步稀释。

2010年5月,Ls公司登陆港交所成功IPO,发行6.94亿股新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3.85%),发行价2.1港元/股,募资14.57亿港元。

公司主要股东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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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引狼入室浑不觉 亡羊补牢为时晚

上市之后,W先生减持了部分股票。2011年7月21日,Ls公司引进Sh公司作为策略性股东,由S公司、G公司联合W先生等六大股东,以4.42港元/股(较当日收盘价溢价11.9%)的价格,共同向Sh公司转让2.88亿股股票。Sh公司耗资12.75亿港元,股份占比9.22%,因此成为Ls公司的第三大股东。与此同时,Sh公司与Ls公司签订了为期十年的“销售网络战略合作协议”。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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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W先生终于意识到自己的控股权岌岌可危,于是开始采用杠杆增持方式欲夺回其控股权。2012年5月15日,W先生夺回第一大股东地位,股权比例超过19%,但是为时已晚。W先生在6个人组成的董事会上仅占两席。2012年5月25日,W先生辞职。消息公开后,Ls公司当日股价下跌30%,W先生融资购买的股权被强制平仓。Sh公司控制了Ls公司。

2012年7月13日,Ls公司员工罢工,核心供应商也开始停止向Ls公司供货。Sh公司安排的两名高管辞职,W先生抵达重庆说服供应商供货。

历经近一年的明争暗斗,2013年6月,W先生夺回执行董事职位。

为了稳固其控制人地位,W先生引入D公司。D公司在二级市场上购入Ls公司股权并与W先生控制的离岸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D公司获得Ls公司20.24%的股权并成为第一大股东。W先生的股权比例则下降至6.86%。2014年4月,D公司再次从W先生手中购得股权,股权比例上升至27.03%。2014年8月29日,Ls公司股东大会罢免了W先生的董事职位。

2014年10月28日,惠州市公安局向外界证实,W先生因涉嫌挪用资金被惠州警方立案侦查。

2016年12月21日,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罪判处Ls公司原董事长W先生有期徒刑14年。

W先生的败局从某种程度上看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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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公司的股权结构自始至终就蕴含着巨大的风险。无论是创立之初的股权结构,还是引进投资人甚至联合其他投资人而形成的股权结构,公司的股权一直都缺乏科学的规划,而且也没有掌控公司大局的实际控制人。

其次,对于公司的实际控制权,W先生一直缺乏清醒的认识,也没有足够重视。因此在出现控制权旁落时,往往采取病急乱投医的手段,不仅没有解决实际问题,反倒使问题一步步恶化。

再次,缺乏对融资的认知。对于融资尤其是股权融资,W先生的认知十分有限。融资的方式分为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Ls公司只采用了股权融资而忽略了债权融资。对于股权融资,无论是估值、合同条款还是公司管理,W先生均没有仔细考量,因此无法主动采取措施。

最后,W先生忽视甚至漠视规则。无论是关联交易还是公私不分,均体现了W先生对规则的漠视。对于有些问题的解决,W先生并没有采取法律手段,而是利用江湖规则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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