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兩家銀行違反相關規定被罰

一、民生銀行濟寧分行違反反洗錢法 被罰20萬

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近日公佈的中國人民銀行濟寧市中心支行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濟寧銀罰字〔2019〕第3號)顯示,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寧分行存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或辦理一次性金融業務,未按規定識別客戶身份的違法違規行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十六條第二款,人民銀行濟寧市中心支行對其處以罰款20萬元。

濟寧兩家銀行違反相關規定被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十六條規定: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時,應當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客戶由他人代理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同時對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與客戶建立人身保險、信託等業務關係,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戶本人的,金融機構還應當對受益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金融機構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或者與其進行交易,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者假名賬戶。金融機構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與金融機構建立業務關係或者要求金融機構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務時,都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濟寧兩家銀行違反相關規定被罰

二、嘉祥農商銀行客戶經理違法放貸305萬 到期僅收回13萬元

日前,山東嘉祥農商銀行某客戶經理違法放貸的案件在裁判文書網披露。

濟寧兩家銀行違反相關規定被罰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谷某,男,山東嘉祥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寶寺支行(原嘉祥縣農信聯社梁寶寺信用社)客戶經理。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谷某任嘉祥農商銀行梁寶寺支行客戶經理期間,在對農戶發放貸款工作中,違反國家規定,在未對借款人進行貸款調查、貸後檢查的情況下,違法發放貸款13筆,計款305萬元,後收回貸款128471.46元,仍有2921528.54元無法收回。

2018年5月4日,被告人谷某經公安民警電話通知到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谷某在任嘉祥農商銀行梁寶寺支行客戶經理期間,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並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考慮到被告人谷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從輕處罰。法院一審判決:谷某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8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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